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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23:31:51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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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切实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援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公安、建设、林业、民政、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配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消防协查、广场管理、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门栋关照、治安自防、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农贸市场管理、停车管理等。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因抗击自然灾害需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五)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或《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就业援助对象:

(一)“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以上人员);(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六)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岗位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数量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援助对象人数提出开发数量的初步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资金的承受能力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广元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可作为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援助对象中聘用。各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用于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援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组织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提出具体的用工条件,在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登记、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组织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通过双向选择确定上岗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与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和组织上岗,并报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将发放工资花名册报送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按规定足额缴清当年参保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后,其个人享受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季向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的结果,作为申报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约定解除上岗协议,并函告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停止申报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用人单位对公益性上岗人员管理的指导和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获取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细则,报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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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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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
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
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
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
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
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
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
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
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
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2.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取消报纸、期刊定价、出版合刊、增加协办单位的备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法规、
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总体布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
施。  
  (三)审核或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
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
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
批发、零售市场;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闻
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四)审批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
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
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  
  (五)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活动;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
版物市场,制订出版物市场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
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的发行工作及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八)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
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
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九)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
的科技工作。  
  (十)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一)管理省出版集团和其他直属单位;指导省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
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
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新闻出版行
业统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行业经济政策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受委
托监督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二)图书管理处  
  负责新建图书出版社的审核、登记;指导图书出版社体制改革;审核图书出
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由国家控制的图书选题;统一管理书号,监督图书质量,协
调图书出版;组织本版图书审读工作,查处违禁图书。  
  (三)报纸期刊管理处  
  研究制订报纸、期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指导报社、期刊社体制改革;审核
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纸、期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查处违禁
报纸、期刊。  
  (四)电子音像出版管理处  
  负责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的归口管理;承办音像制作单位的设
立和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
设立的备案管理;审核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制订重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印刷发行管理处  
  制订印刷和发行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办理印刷企业、书报刊总发行单位与
二级批发单位、图书进出口单位、“三资”发行企业和批发、零售市场的审核报
批工作;负责出版物印刷(包括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和境外其他来料加工印件
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科研、印刷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中小学
教材、重点书刊的印制、发行工作;承办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核报批业务;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委印进料加工业务及原、辅材料的进出口工作及书报刊市
场和书报刊进出口贸易;管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指导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制订市场管理规定,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查处印刷企业的违法
违规活动。  
  (六)版权法规处  
  负责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规草案;负责版权合同审核,作品著作权认
证、作品著作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的
工作;监督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开展版权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活动;监督、
指导著作权贸易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处著作权合同纠纷,会同有关部
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挂审计室牌
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安全保卫、计
划生育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制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及工人技师的评审、考核;制订新闻出版系统
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
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联通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
制的请示》(中国联通人字〔2001〕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联通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电信运营企业开展正
常有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考虑到电信运营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地市级分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正、副职)。

2.电信网络业务有关的外勤人员。

(二)从事网络管理、运营、维护、计费结算、客户服务岗位有关人员,实
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
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们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
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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