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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10:40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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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 国烟保〔1999〕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保密委员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保密委员会:

现将《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与《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共同构成对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国家局机关及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在国家局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行业内各级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部门、本地区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同级信息中心或主管信息(计算机)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保密工作机构领导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五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经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涉密级别比较高的,必须报经国家局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配置国家保密局批准使用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须按照规定的访问控制,不得越权操作。

第九条 包含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则上只能单机存储,且须有防电磁泄漏措施,并不得联网传输。

第三章 涉密信息及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条 涉密信息指国家秘密和涉及行业政策、计划、商业及技术的行业秘密。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且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未经国家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国家秘密不得在与行业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十四条 行业秘密需要在行业网络上传输时,必须报经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必须采取信息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发布采取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根据有关专门规定负责执行。

第四章 涉 密 媒 体

第十六条 存储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须彻底地、不可恢复地销毁媒体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并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检查批准后,才能退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在同级保密工作机构的监控下进行,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涉密文件,须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 密 场 所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远离外事活动场所,并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包括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六章 系 统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单位、本地区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报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工作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泄露行业秘密,依据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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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经征得国家劳动局同意,决定在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现将《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己列入国家今年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以内。津贴发放时间,从文到之月起
执行。

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制度。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要求(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校班主任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方能发给津贴。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每班设班主任一人。
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以每40名学生为一个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每周任课时数在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每月7元;每周任课时数在8学时以上的,每月6元; 每周任课时数在6学时以上的,每月5元。教学班人数在40人以下,和每周任课时数不足5学时的,可酌情减发。盲聋哑学校,? ⊙拷萄О嘌?1人以下的,每月4元;12人至14人,每月5元,15人以上的每月6元。中学每教学班学生 11人以下的,每月5元;12人至14人的,每月6元;15人以上的每月7元。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十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不发给津贴。班主任因病、事假、生育及因公外出,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当月工作超过十天不满二十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二十天的按全
月津贴标准发给。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以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调换。
六、班主任津贴经费,在教育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中“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费”项目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七、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会同劳动局(厅),可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81年3月17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赣委[20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宜办字[2005]9号),宜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宜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正处级,为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责。
(三)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法规;组织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草案,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数据统计和抽样调查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三)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协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本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实施及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对病残儿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进行鉴定。
(五)编制上级和市本级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草案;指导、监督基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和发放;管理本委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七)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
(二)政策法规科
(三)规划统计科
(四)宣传教育科
(五)科学技术科
(六)信息综合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支队(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全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对本市范围内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查处;协同有关部门对辖区药具零售市场(点)的监督和执法检查;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全市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的征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3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1名。核定计划生育执法监察支队事业编制8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10名,其中: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支队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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