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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06:12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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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指导两个邻邦关系的友好精神的鼓舞下,根据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
  双方相信,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将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长陈毅;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长佐勒菲卡·阿里·布托。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核阅了全权证书,同意以下条文: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并促进互派教育工作者、科学家、学者、专家,其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互相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使对方学生得以在其国家内进行学习。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促进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并为双方运动员和体育队互相访问、交流经验、友谊比赛,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努力促进两国文化和知识交流:通过适当的学术和文化机构,组织音乐会、讲学、艺术和科学展览;组织学者访问;鼓励两国科学、艺术、文学团体和其他增进学术的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换出版物;举办手稿、考古标本、艺术品和电影展览以及交换双方同意的广播和电视节目。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商谈。

  第八条 本协定将按两国政府各自的法定程序批准,在北京交换批准书,十五天后生效。

  第九条 如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不提出废除本条约,本协定将无限期有效。如两国政府任何一方有废除本协定意图时,在通知对方六个月后,本协定即告废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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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民防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民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灾救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抗灾救灾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市民防办应当组织拟定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审核后,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民防办。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区、县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民防重点防护目标由市和区、县的民防办、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防空袭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财政、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做好民防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方案由市负责物资储备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防空袭物资储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所需要的通信专线、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的中断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
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七条 民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护良好使用状态。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八条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十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为民防办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预留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所需建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予以补偿。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当报市民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试鸣由市和区、县民防办具体实施,电力、电信部门以及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刊播。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防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等民防应急救援组织。
民防办负责组建民防特种救援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其他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负责组建。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建设、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境保护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电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平时应当担负抗灾救灾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由组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组建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计划。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综合演练,由市和区、县民防办会同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其中特殊的专用设备、器材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供。
第二十三条 灾害、灾害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指挥;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
有关部门接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报告或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受灾或者发生灾害性事故的单位,应当在报告或者报警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互救,并配合应急救援组织进行救援。
第二十五条 民防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指令及时进行救援工作,不得拒绝、延误。
因应急救援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临时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设备和物资。被调用的设备和物资应当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为本级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市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防宣传教育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民防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的民防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民防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加强对民防宣传教育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本市公民应当学习民防的基本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的培训,参加民防演练,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疏散、自救互救等民防演练。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给予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民防演练。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成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民防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培训和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救援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前款规定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就近修建。
民防工程建设费应当缴交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报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后,由市民防办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同时对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进行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三十九条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公用的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民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对民防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四十一条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事先到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本市的民防办批准;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建设相同面积的民防工程所需要的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防办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拟定应急预案的;
(二)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不拟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
(三)受灾或者发生灾害性事故的单位,不及时报告、报警或者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不配合应急救援的;
(四)民防应急救援组织不执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部门指令的;
(五)挪用民防工程建设费,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有民防职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
推进依法行政 服务海西建设

洪碧华


  [摘要] 要坚持依法行政、服务海西建设,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本文分析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推进依法行政、服务海西建设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有限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海西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海西建设
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重大变革,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的来源、运行及其监督都要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法”主要是指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加快海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两岸关系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西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监督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为海西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当前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党的十五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成绩与问题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动力与阻力并存、紧迫性与长期性并存。要在2013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甚至认为依法行政会妨碍改革开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依法行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嘴巴上“法治”、实际上还是传统的“人治”套路。
(二)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出现“做决策、拍脑袋;做事情、拍胸脯;出问题、拍屁股”的不良现象。行政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化倾向,制订程序不规范。有的没有重视重大事项决策前的社会公示,未经公开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违背民主立法原则,缺乏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对这些“土政策”、“土办法”,受处罚的管理相对人意见较大,一定程度上伤害群众感情。
(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取私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个别执法人员习惯于抖威风、耍特权、牟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甚至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案件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执法与违法互相依存、恶性循环的黑色“执法产业”。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执法部门违反执法程序,雇佣没有执法权的农民当诱饵,搞“钓鱼执法”。
(五)政府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各自为政。信访、调解、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社会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有的地方对社会治安综治维稳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行政首长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能力不强;有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重新予以处理解决。
(六)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互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原则损害法制权威。有的部委规章违反国家法律。如2000年,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出台对食品免除检验的部门规章,导致发生“三鹿毒奶粉”的严重事件。
(七)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相当程度地被滥用。行政立法比较注重设定公民责任,忽视设定政府责任;一些规范政府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综合性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出台,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处于空白状态或者过于虚软不具有威慑力。有的行政执法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单位内部监督由于受部门“利益关联”影响而形同虚设;外部监督尽管主体多,但难以形成监督合力,效果欠佳。
(八)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执法水平和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人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没有树立远大理想目标,宗旨意识不强。在“主人”与“公仆”问题上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有的领导滥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贪污受贿、包养情妇;在“法治”与“人治”问题上,台上讲“法治”,台下搞“人治”;而且对法治认识不足,错误认为法治是治民、治事,不是用来治官治权的。在“政策”与“法律”关系上,没有从过去单纯“依政策办事”,过渡到既要“依政策办事”也要“依法办事”而主要是依法行政,因为法律比较明确具体,又注重程序。有些执法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
以上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推进依法行政、服务海西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海西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主动对接、力求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立足实际,依据海西建设的总体布局,集思广益,高屋建瓴地谋划发展蓝图;切实发挥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强对省级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工作的指导,深入调研交流,推动示范县大胆创新,辐射带动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继续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市县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对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工作。
(二)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公务人员应该彻底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念,以人为本。变“官老爷”为“人民公仆”、变“管理”为“服务”。大胆改革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综合运用各种经济运行调节手段,解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深化县乡镇机构改革和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重点加快垄断性资源、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开放和多元化发展,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领域,并逐步向基层延伸。如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市场中介组织治理工作,巩固和扩大政府与中介组织“四分开”工作成果,研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促进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继续完善和拓展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模式以及行政服务规范化做法。适应网络时代需要,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继续推广运用行政指导等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只有真正公开透明,才会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要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尤其是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公开;不断加强办事制度公开工作,着力推进政务、校务、厂务、医院院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内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妥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宜,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建设阳光透明和对人民极端负责任的政府。
 (三)完善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继续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做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为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全程跟踪、运行监控以及问题处理机制,开展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强化对决策的监督,明确决策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随意决策、违法决策、越权决策、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机关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海西建设的法律支撑
在《宪法》和《立法法》授权范围内,做好行政立法工作,认真抓好海西发展急需的规范性文件制订修订工作,切实加强对台交流与合作相关领域的立法研究,加强立法调研,先行先试,勇于创新,不断改进和创新立法方法,努力提高涉台工作立法水平,为两岸经贸往来和人员交流提供法律服务。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完善重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推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有重点地选择一至两项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与汇编。
这里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政令。它非常切合中国实际,能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且数量多如牛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有权制定。全国2053个县区、40161个乡镇主要靠它来解决基层问题。严格来讲,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范围。但今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天就可能上升为规章而成为行政立法。
(五)规范权力运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依法行政的重心是制约行政权力,必须全面开展规范行政权力活动。制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在各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出台配套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查访制度、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严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阳光电子政务网上运行平台。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纳入平台集中运行,大力推进电子监察。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出台相关的监管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执法机关把规范事项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逐步向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领域拓展。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指导条件成熟的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对林业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问题,及时换发新的执法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接受监督。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委托等备案审查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积极运用法律措施保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六)积极拓宽渠道,强化行政行为的监督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追究责任的制度。其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目前,涉及行政问责的党纪国法、行政法规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公共卫生突发条例》等。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还不够完善,存在主体缺位、对象不清和事由太窄等问题。哪里突发公共事故,哪里的官员就会被免职。
必须逐步建立由党内外人士、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互连网络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行政问责体系。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效能监督相结合。各个政府部门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接受质询。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尊严。完善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科学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生审计和绩效审计,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继续开展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
(七)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继续推行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的“路线图”,全面落实抓预防、抓排查、抓化解、抓查处、抓责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行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认真落实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机制,扎实推进“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强化行政复议组织机构建设,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解决群众“信访不信法”、“找市长不找法院”的现实问题,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减少赴省进京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领域,深化大调解理念,构建大调解格局,探索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办事讲法律依据,执法按法定程序,处理问题考虑法律后果。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认真学习《人大监督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干部任职前和新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加强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开展法制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专题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在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全面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重点解决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配备兼职法制员试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认真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继续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总结、交流、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总之,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系统、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强化责任,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为海西建设护航保驾。

[参考资料]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
2、《福建省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载于《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www.fujian.gov.cn/zwgk/gzjh/sjgzjh/...2010-06-13//2010-07-26.
3、尚文杰,张淑惠:《关于“海西经济区”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律论文网》http://law1954.com/ 2008-07-04//2010-07-26.
4、董玉明,王彤慧:《关于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政府法制》,1999年第3期。


作者: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E—mail:dxyhb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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