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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17:47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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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暂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方式,开展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心同步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仍独立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中心统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交易手段、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要求制订,并报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管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办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监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通过无锡(网上)感知监察系统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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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联)关于一九六五年供货价格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中苏(联)关于一九六五年供货价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4月29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六五年货物交换议定书在本日签订,谨确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九六五年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供应货物合同的价格,将按照中苏对外贸易机构在一九六四年供货合同中已经商定的价格,不予变动,但对商品的质量和技术特征,应予考虑。
  一九六四年没有供应过的商品的价格,由上述机构以社会主义国家间多年来在贸易中已经形成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在办理上述议定书范围内和范围外双方议妥的转口业务时,其商品价格应根据中苏对外贸易机构事前议妥的实际购买价格加上运输费用和占实际购买价格百分之一以内的手续费确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于莫斯科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化工部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20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第三条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 设计
第七条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第八条 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

第四章 安装
第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投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大型企业由省级化工厅(局)办理,中小型企业由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办理。
二、登记范围
1、新建、改建工程的压力管道;
2、在用压力管道
(1)A、B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2)C、D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压力管道使用手续时,必须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附件二)(略),并携带下列技术资料文件。
1、新压力管道
(1)主要部件合格证书(管材、阀门、安全阀);
(2)竣工图样;
(3)安装交工技术资料。
2、在用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2)主要部件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应以装置或公用管线为单位建立压力管道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准确、及时填写。
二、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1)《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附件三)(略);
(2)有关设计资料;
(3)制造安装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和空视图;主要部件(管、阀门、安全阀等)合格证书;
(4)检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
(5)修理与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和交工文件;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事故记录与报告。
第十五条 运行与维护基本要求
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2、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检查和操作记录;
3、操作人员定时按路线进行巡线检查,必要时采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1、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压力管道冻堵;
3、压力管道出现裂缝、变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灵;
5、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录,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
使用单位应按化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问题;
4、压力管道事故统计。

第六章 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并按检验周期的规定,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应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4、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章 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三条 在压力管道上采用在线密封技术时,应严格限制每条管路不得超过二处,且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的有关资料应存档。在该管道检修时,在线密封的卡具应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 化工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换,应依据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程》—(金属管道篇)和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进行验收。

第八章 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在管道发生变更后,应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携带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在旧管道移用改建设入使用前应全面检验,并且备《变更文件》、《管道检验报告》。
2、压力管道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改变时,应具备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六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在检验压力管道时发现有重大缺陷又无修复价值的,则应判废。使用单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管道范围如下:
1、管道包括:直管、弯管、管件(角弯、三通、膨胀节等);管道附件包括:管道上连接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阴极保护装置等;
2、管道的划分界限: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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