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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7:29:09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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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了减少现金库存过大的风险,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将库存现金降到最低限度,总行决定在全系统实施库存现金限额控制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限额控制范围:各级行、处金库的库存本外币现金,各营业网点尾数箱的备付本外币现金。
二、确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原则:
(一)金库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以保证营业网点2-3天的现金支付量进行确定;外币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各级行外币收付量、集中、运送等情况进行确定。全年收付相抵,净回笼行的金库库存现金限额要尽量压低。
(二)尾数箱备付金限额。收款柜台的尾数箱实行空箱上柜,不制定限额;付款柜台的尾数箱和收付合一的尾数箱的备付金限额以人民币和几种经常支付的外币不成把的零头金额进行确定。
三、库存现金限额的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辖内机构和本行自身库存现金限额,汇总后于明年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本行自身的库存现金限额由总行核定。
(二)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如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没有核定,由我行按上述办法自行核定,如人民银行已予核定,上报总行时予以说明。
四、库存现金限额的检查:
为了保障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各级行处的领导和财会部门、出纳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本行处库存现金的情况,超过限额时要抓紧及时解缴;一方面上级行要对下级行的库存现金状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巡回检查,要制度化。对于那些对现金管理不重视,经常超过限额
,屡教不改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甚至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处分或处理。同时要建立库存现金的报告制度,各级行处每天营业终了,要将当日库存现金额逐级上报到省分行出纳部门,经省分行汇总后,于次日上午报总行财会部(出纳处)。



19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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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罚金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这为我国适用此类刑罚提供了法律保证,克服以往只注重自由刑,而轻视财产刑的错误认识,依法正确适用财产刑。那么如何执行罚金刑呢?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依法正确执行罚金刑。
一、罚金的交纳以及主刑的判决。
新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人有可以执行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有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执行分五种情况。
(一)限期一次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二)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犯罪分子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在时间上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钱的支付上也可以化整为零,使经济情况较差的犯罪分子也能按期缴纳罚金。
(三)强制缴纳,这主要适用于判决缴纳罚金的指定期限已到,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强制缴纳。如查封财产、扣押存款、扣发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四)随时追缴,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将财产隐藏、转移、使被判处的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都应当随时追缴。
(五)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缴纳确实有困难,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缴纳罚金。
二、在判决自由刑的同时应当考虑罚金交纳情况,对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而酌情从轻处罚;反之,有能力而拒不交纳罚金等情形的应从重判决。
(一)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主动一次性交齐罚金数额的,在判决时,可视有悔罪表现,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从轻幅度在一年至二年,但不能低于刑罚的下限。
(二)犯罪分子或者其亲属交纳50%罚金,经查实,确属无力再交纳罚金的,可从轻处罚六个月至一年。
(三)对于犯罪分子或其亲属故意隐藏损毁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拒不执行罚金的,应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判处。
(四)对于单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必须交纳盗窃金额2倍。
三、罚金的执行
新刑法对罚金刑适用范围已经明确,作为审判机关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不注重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其原因,一是观念旧,不想适用;二是怕担风险,不敢适用;三是怕空判,判了罚金难以执行;四是怕主刑酌情从轻,产生“用钱卖罪”的错误思想;五是内功不足,不会适用。
全面、准确、及时地适用罚金刑是审判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用好、用活,用准罚金刑是机关的一项硬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运作。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刑法相关知识,从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为适用好罚金刑下功夫,抓实效,同时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和审判技巧。
(二)协同运作。能否适用好罚金刑,关键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能否有机统一协同运作,公安、检察二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还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在掌握底数的情况下,应不失时机地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适用罚金刑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地措施,随案移送法院处理,为罚金刑的履行打下基础,防止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转移、隐藏可执行财产。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要深入犯罪分子的家庭所在地开展细致的调查,查清经济来源和财产状况,凡是有可供履行的财产要强化执行措施。为罚金刑的实际履行打下基础。
(三)严肃执法要到位。刑法就如何适用罚金刑规定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虽对盗窃罪罚金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适用罚金,否则即属违法。
罚金刑生效后需要执行,可由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按执行程序和要求处理,对其中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四)监督、激励要到位,对罚金刑的运作情况,人大应加大监督,通过视察、审议等途径监督适用罚金刑是否到位;对于积极配合和执行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反之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财政、审议部门要对罚金的数额到位情况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按照拨款与上缴两条线分开原则,及时足额上缴罚金,财政部门对办案所缺要及时加以补充,并解决在适用罚金刑中装备和设备,另外,对适用罚金刑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促进罚金刑的适用更有成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28日)

  深府复办〔2006〕7号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适用本规定。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复议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六)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七)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提交有关证据;
  (十)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复议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复议机构应核对原件。
  复议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接受材料回执,接受材料回执应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应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关的事实、理由;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或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七)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并经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六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的,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对可能作出不利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复议决定的,复议机构应当告知该公民、法人或组织有要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复议的权利。
  第九条复议机构于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复议机构应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第十二条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并出示工作证件。
  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笔录须经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构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
  第十四条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对物证和现场需要勘验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当事人和邀请专业人员、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的内容、在场人的姓名、代表的单位等。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复议机构认为需要时,可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有关情况,并可向当事人下达案件调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审查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应制作中止复议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第十七条复议机构审查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请求事项是否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构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二十条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或有关机关提出对该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被申请人不按规定向复议机构提出答复和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发现行政机关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
  (五)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进行改进的,复议机构可以向该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建议。
  第二十二条除《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等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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