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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案件诉讼立法特征及救济/许尚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4:40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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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中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其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被认为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突出重点,本文就此制度进行探析。

  小额案件诉讼立法定位:特定案件的简易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全国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经验,将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看做是完善简易程序一个具体方法。

  新民事诉讼法对于通常的一审审判程序共规定了两章,即第十二章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并在第十三章的简易程序中,单独以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由此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这样一种多样化的、适应不同数额大小的纠纷诉讼体系。

  但从立法规定来看,新民事诉讼法只是在简单案件的类型中,突出规定了更具特殊性的小额案件,但对于如何审理小额案件,并无特殊的程序规定。

  首先,立法只有针对案件的特殊规定而无适用程序的特殊规定。案件是诉讼程序审理的对象,而诉讼程序则是审理案件的具体步骤与方法。案件的不同并不代表审理程序就必然不同,同样,不同的审理程序亦不代表案件类型的不同,否则就难以解释有些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第一百六十二条的立法规定,只是从案件的类型入手,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以标的额的额度划定出了特定的案件,而如何具体审理这些案件,即适用的程序规则、方式、步骤等,则与简易程序完全相同,并无任何差别。

  其次,一审终审属审级规定,不能成为区别不同程序的标志。诚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此形成了小额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不同于简易程序的二审终审,但这并不足以支撑小额诉讼制度成为与简易程序相并立的独立程序,因为:(1)一审终审属于审级制度规定,而审级制度关注的核心在于案件的审理次数,而非在一个审级中案件审理时的具体程序运用。而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这个程序又有什么特色,则是小额诉讼制度能否区别于简易程序的关键所在。(2)从立法来看,小额诉讼制度与简易程序在程序上的唯一区别就是一审终审,除此之外,二者在程序适用上并无二致,这一点不足以将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区别开来。再如,非讼程序亦为一审终审,但它与普通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非讼性,而非一审终审。

  第三,小额诉讼制度并未获得立法的明确认可。虽然众多权威人士将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解读为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但是,条文只是对案件类型进行了特定数额的限定,并没有明确“小额诉讼制度”这个概念,这与立法以大章的形式来规定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形成了鲜明对照。同时,立法体例将其规定为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个条文,以及民事诉讼法立法说明将其看做是完善简易程序的一个举措,亦可证明小额案件的审理仍属适用简易程序的范畴。

  总之,从立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所谓的“小额诉讼制度”,只不过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中,以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划出特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审。这种立法规定,与其说是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莫若说是明确了特定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性即“小额案件诉讼制度”。因此,如果要将小额诉讼制度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充分发挥理论上的小额诉讼的制度功能,尚需要立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小额一审终审:小额案件诉讼仅有的两大特质

  将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案件的规定与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对照,差别只有两点:

  1.小额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小额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适用小额诉讼的前提;第二,案件的标的额较小,这是小额诉讼的特有条件,是区别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案件的标志所在。

  但是,立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标的额,并没有详细规定诉求标的额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及标的额的金钱表现形式。对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则有些不同,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对于以诉讼标的额为30万日元(2003年改为60万日元)以下的支付金钱请求为标的的诉讼,在简易法院可以请求依据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及裁判。中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8-6条规定,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本章所定之小额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对小额案件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及金钱表现形式进行界定,尚需要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如何确定“小额”的数额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技术性问题,因为在立法者看来,小额诉讼程序将把诉讼效率置于更为优先考虑的地位,不再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的机会。如果数额太大,就与权利救济的成本与救济权利大小不相适应了。原来的审议稿曾确定为6000元,以后改为1万元以下,立法最终表述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种相对弹性数额的规定比固定数额规定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各地统一适用一个固定标准,则可能在发达地区显得过低,而在欠发达地区则可能会显得过高;二是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以上一年度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尺度计算“小额”的数额,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其中的问题是,“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需要统计局公布,且时间并不固定,这就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况,及时确定“小额”的数额,避免影响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

  2.一审终审 不管有没有明确的小额诉讼制度,小额案件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要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审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审理小额案件所面临的最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程序变化。小额案件由于所涉数额较小,如果也像其他案件一样赋予其上诉程序保障,那么应解决事项之价值与其所花费的经济及劳力成本之间的平衡就可能出现问题;而且从当事人救济之视角来看,单纯地强调败诉当事人之不利益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对于胜诉方当事人而言,裁判结果的终局性确定,有可能因败诉方当事人的上诉而造成不当迟延。而且,就小额案件本身而言,其不但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涉及利益不大,且从法律关系而言,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难度不大,通常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因此,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其合理之处。

  小额案件的程序救济

  小额案件一审终审的合理性并不代表其无需救济。

  案件审理并不仅仅涉及个人利益和金钱利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法院通过审判来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就是为了维护私法的秩序,因此,如果因法院违反法令而致当事人受到不利,那么法院审判行为本身就是对私法秩序的扰乱,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应当否定当事人对于法院不当裁判的抗争,而在司法领域内,这种抗争就表现为向上级法院的救济申请。除了在个案中实现法令所期望的私人秩序之外,上诉还能够维护法律生活的稳定和法律的统一与执行,更避免使法律成为侵害当事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因素。所以,案件究竟应当实行一审终审还是二审终审,并不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取决于案件自身是否在一审之后还有再次审理的内在要求。如果案件自身已无再次审理的必要,即使规定再多的审级亦是处于闲置状态,并不会造成案件的多级多次审理。如果案件存在着再次审理的必要性,那么,即使规定了终审制度,亦是一句空话,只不过是将上诉引发的二审程序,从形式上变更为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等引发的其他审理程序。

  因此,虽然立法将小额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但是,并不能保证经过了一审的小额案件,全部得到了合理审判,在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或一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程序救济,则是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课题。笔者认为,为避免当事人走向申请再审、上访申诉之路,应当设立一定程序救济措施,作为一审终审的补充,比如借鉴日本小额诉讼制度中的异议申请,允许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提出异议申请,由同级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这种做法,似乎与中国法律中的同级申请再审制度并无实质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于同级法院的异议审查结果不服,而给予再次救济,实际上就否定了小额裁判的一审终审制度,所以,应该排除再次救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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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7〕14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各地制定的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进行了调查汇总,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须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二、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高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三、认真做好高校收费公示工作。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对高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要督促学校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附: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中央部属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汇总表
序号 学 校 名 称 所在城市 学 费 标 准(元/生/年)

1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外交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市 本科生:重点院校一般专业不超过5000元,理工科专业不超过55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6000元,艺术专业不超过1万元;一般院校一般专业不超过4200元,理工科专业不超过46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5000元,艺术专业不超过1万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中央美术学院本科生学费标准不超过15000元。 高职生:一般专业不超过6000元,外语医科专业不超过7500元,艺术类专业(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不超过19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不超过12000元。
2 南开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艺术类(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10000元,理论、教育专业6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8000元。
3 天津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艺术类(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10000元,理论、教育专业60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8000元。
4 中国民航大学 天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200元,特殊专业5000元,空中乘务专业10000元。
5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保定市 本科生:普通本科5000元;独立学院10000元;艺术类8500元。高职高专5000元。
6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三河市 高职高专5000元。
7 华北科技学院 三河市 普通本科3500元;体育类6125元。高职高专5000元;艺术类7000元。
8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定市 普通本科3500元;高职高专5000元。
9 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市 本科生:汉语言文学38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应用化学、应用化学(精细化工)、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及汽车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材料物理、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管理、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广播电视新闻学、法学、金融学、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46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英语强化)、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环境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日语强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英语强化)、土木工程(英语强化)、土木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强化)、生物技术、环境科学、物流工程、物流管理4800元;电子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英语强化)、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英语、日语5200元;雕塑、艺术设计10000元。
10 东北大学 沈阳市 本科生: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2500元;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材料物理、工程力学、测绘工程、土木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市场营销、会计学、工业工程、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环境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46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生物工程4800元;自动化、通信工程、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日语、俄语、英语、工业设计、城市规划、社会体育5200元;艺术设计、音乐表演10000元。
11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市 本科生:航海技术、轮机工程2500元;汉语言文学、哲学3800元;海事管理、轮机工程(船机修造)、自动化工程、环境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电子商务、社会工作、应用物理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财务管理、测控技术与仪器、海洋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船舶与海洋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4600元;物流管理4700元;法学(海商法)、物流工程、交通运输4800元;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通信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日语、软件工程、土木工程、网络工程5200元。
1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市 本科生: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信息安全、禁毒、经济犯罪侦查、法医学、警犬技术、公安视听技术4800元。
13 吉林大学 长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3800元;工商管理类、生物技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4200元;教育、法学、经济学4500元;电气、电子、信息类4700元;医学类 5000元;外语类4900元;艺术、新闻传播类6000-13000元;经济信息学院本科生学费11000-14000元;工商管理学院本科生学费9500-10000元;软件学院收费标准:1、软件工程一、二年4700元;2、软件工程第二学士学位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学费)9000元。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学费按现行同类专业80%的比例收取。 专科生: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中药制药、口腔医学4300元。高职生:6000—9000元。
14 东北师范大学 长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非师范专业3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专业4600元;日语、俄语专业3500元;体育教育专业4200元;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9000元;音乐、美术专业(非师范专业)、音乐、美术专业(师范专业)、舞蹈编导专业12000元;广告学、新闻、广播电视新闻专业6000元;应用英语专业13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软件工程、商务日语、商务俄语专业9800元;科技交流(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软件工程(中美合作)19000元;预科生3500元。
15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等2500元;林学、森林保护资源与旅游、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动物医学等30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科学、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旅游管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工程管理、工业设计、安全工程、市场营销、农林经济管理等3500元;园林3600元;信息与科学技术3800元;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日语、材料化学、城市规划、社会工作、俄语、地理信息系统、物流工程等4000元;生物工程4500元;电子信息工程、土木工程、包装工程、通信工程等4800元;公共事业管理4800元;生物技术5400元;广告学8000元;艺术设计9000元。
16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数学与应用数学25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3300元;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工业设计、测控技术与仪器、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环境工程、工商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电子商务、财政学等35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3800元;法学、英语(科技)、材料物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水声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排水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交通运输、飞行器设计与工程、工程力学(结构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轮机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4000元;热能与动力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信息对抗技术、汉语言文学等4500元;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等480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5000元;软件工程、飞行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微电子学、材料化学等5500元;工业设计(艺术类)9000元。
17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市 本科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金融学、建筑学、土木工程、城市规划、广告学、生物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飞行器设计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器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与计算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工程、给排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等5500元;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专业9000元;其他专业4000元。
18 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本科生:⑴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相关专业5000元;⑵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⑶艺术类专业10000元。
19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 专科生:⑴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相关专业5000元;⑵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⑶艺术类专业10000元。
20 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1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徐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2 江南大学 无锡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农林专业25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3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600元,农林专业2500元,艺术专业6800元。
24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南京市 公安类专科生:4940元;一般类专科生:3600元(±15%)。
25 合肥工业大学 合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学费5000元;培养成本较高的本科专业( 具体专业为: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建筑学,英语,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设计制造与自动化,工业设计,通信工程,自动化,土木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微电子学,车辆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城市规划,广告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子商务)5500元。
26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800元;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安全工程,化学类,材料科学类,数学类,环境科学,热能与动力工程,生物科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物理学类,理论与应用力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类,理科实验班类等十五个科类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
27 浙江大学 杭州市 本科生:农林师范专业4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其他专业4800元;软件学院学费,每学分400元,80学分。
28 厦门大学 厦门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5460元,医学、飞机工程专业6760元,艺术专业9360元。
29 华侨大学 泉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3900元,医学专业5200元,艺术专业7800元,建筑、外语、电子商务、通讯工程、信息与计算机、城市规划、生物技术、环境科学、广播新闻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自动化、软件工程、制药工程、网络工程、材料形成及控制工程、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园艺专业4420元。
30 山东大学、 济南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网络教育学院业余本科3000元,全日制本科最高8000元。计算机软件学院12000元(第二学士学位400元/学分)。
31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
3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东营市 本科生:理工农学专业4300元,医学专业4700元,体育、外语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6700元,其他类专业4000元。
33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市 专科:文科3300元,理科3600元。
34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 武汉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4500元;重点专业5850 元(本科重点专业学费标准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35 湖南大学 长沙市 本科生: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政治学与行政学等45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社会体育等4600元;汉语言文学、化学、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等5000元;英语、日语等5300元;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工程力学、车辆工程、环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工业工程、工程管理、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务管理、保险、会计学、工商管理等5500元;土木工程、电气信息类(电子信忠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工业设计、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安全、生物技术、电子商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信息营理与信息系统、城市规划、材料科学与工程等5900元;软件工程本科第一、第二年5900元,第三、第四年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共80学分;软件工程第二学士学位(两年制)每学分不超过400元,共80学分;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专业)6000元;建筑学6500元;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工业造型)等8000元;广播电视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13000元。
36 中南大学 长沙市 本科生:1.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3400元; 2.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4000元;3.汉语言文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5000元; 4.英语、法语、日语5300元 ;5.统计学、行政管理4500元;6.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会计学、法学5500元;7.冶金工程、消防工程、安全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4600元;8.材料化学、交通运输、测控技术与仪器、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工程力学、生物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工程管理、环境工程5500元;9.微电子制造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科学、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5900元; 10.建筑学6500元; 11.广播电视新闻学6000元; 12.工业设计(艺术类)、艺术设计(艺术类)、音乐表演8000元;13.护理学、医学信息学6000元; 14.临床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五年制)、麻醉学、医学检验、精神医学、预防医学、药学7500元; 15.口腔医学(七年一贯制)、临床医学(七、八年一贯制)7800元;16.生命科学专业8000元;17.软件工程专业本科(二年级后在校生、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二年制)400元/学分,共80学分。高职专科生,营销与策划4000元,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4500元。
37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市 三年制专科:普通工科4000元,军品专业(飞机维修、飞机及发动机维修、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导弹维修、航空计算机技术与运用、检测技术及应用专业)4600元。
38 中山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39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40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市 本科生:财经、管理专业5000元,理工专业6000元。
41 暨南大学 广州市 本科生:文史、财经、管理专业456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医学专业5760元,一类艺术专业10000元,二类艺术专业8000元,三类艺术专业6000元。
42 四川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医学类4920—600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第三、四学年)15000元。
43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
44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医学类4920—600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
45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学生9800元。
46 西南民族大学 成都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农体、师范、民族类4440元;建筑及城规类6600元;艺术类6000—12000元。
47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广汉市 本科生:理工类4920元;文法经史哲管类4440元。专科生:空中乘务8000元,其他专业参照本科收费标准执行。
48 重庆大学 重庆市 本科生:外语类5500元;医科类5000元;土木工程类5000元;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管理、通讯、财经、金融、新闻、法学等4500元;其他理工类3700元;艺术类不超过10000元。
49 西南大学 重庆市 本科生:师范类,文科4000元,理科4500元,体育4500元,外语5000元,艺术7000元;非师范类,农林3000元,哲学、民族学3200元,理工3700元,土木工程5000元,计算机、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管理、通讯、财经、金融、新闻、法学等4500元;外语5500元,医科5000元,运动训练8000元,艺术类10000元。
50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 3850元; 理工外语类 4950 元;西医类5200元; 艺术二类9900 元; 信息工程等9个热门专业52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
5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凌区 本科生:农林水专业3025 元;文法财经类 3850元;理工外语类 4950 元;艺术二类9900元。
52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 理工外语类4950 元;艺术一类7700元;艺术二类9900 元;艺术三类12100元。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
53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 理工外语类4950元; 艺术二类9900元; 通信工程等3个热门专业6000元;自动化等4个热门专业55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学生9000元。
54 长安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3850元;理工外语类4950元; 艺术二类9900元;艺术三类11000元。高职生一般专业6050元。
55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市 本科生:文法财经类 3850元;理工外语类 4950元;艺术二类9900元。示范性软件学院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不超过380元/学分收取,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不高于80学分。
56 兰州大学 兰州市 本科生:一般专业(艺术类、英语、广告及重点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4200元;重点专业(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学院除生态学以外的专业,以及法学、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旅游管理旅游文化方向专业)4800元;英语、广告专业5400元;艺术类专业(音乐表演、艺术设计)7000元。
57 西北民族大学 兰州市 本专科生:文史类3800元,理工类4000元,民族类文史专业2500元,民族类理工专业3000元;本科艺术类表演、舞蹈、音乐、美术专业6000元,专科艺术类5500元。
58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银川市 本科生:文科类2600元,理科类2800元,外语类3000元,计算机、信息类3000元,艺术类6500元。
59 石河子大学 石河子 本科生:艺术类6000元, 医学类4000元,外语类3800元,理工类3500元,体育类3300元,财经类3200元,文科类3100元;专科:艺术类5500元,医学类3600元,外语类3500元,理工类3300元,体育类3100元,财经类3000元,文科类2900元。
60 塔里木大学 阿拉尔市 本科生:外语类3800元,理工类3500元,文科类3100元;专科生:外语类3500元,理工类3300元,文科类2900元。
61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五家渠市 专科生:理工类3300元,文科类2900元。

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解除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监护人领回,并对监护人进行教育。监护人胁迫或纵容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的,对监护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件,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出国留学、公务出境、劳务出境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记。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基层婚姻管理网络,健全防止违法婚姻的制约机制,积极开展对违法婚姻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下列原则设置:区、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边远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设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处理违法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五)倡导文明婚俗,进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第七条 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经过市或区、县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婚姻登记。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三)讲究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四)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五)不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本市公民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填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持村民委员会证明跨乡、镇登记时应加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再婚的还应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因故不能返回部队开具证明的,也可持当地的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本市,要求到居住在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供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暂住证一年以上,持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的,可以在暂住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时,应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接受以婚姻法律、婚姻家庭关系、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婚登记日期,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将离婚证件退予当事人。
结婚证应由当事人双方亲自领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与其单位或家庭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应当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本市公民不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四)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
(五)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六)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七)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
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双方当事人中某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与债务及住房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要求协议离婚,须经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持有关证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申请书;
(五)离婚协议书;
(六)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接受以婚姻法律、伦理道德、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经过教育仍然坚持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做好离婚协议事项的调查调解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离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自准予离婚登记之日起,当事人逾期两个月不领取离婚证(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一个月),即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一)不在离婚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某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及财产、债务、住房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结婚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结婚登记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二)离婚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离婚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3)单位介绍信;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调解笔录;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类别,以登记时间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查阅婚姻档案必须持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婚姻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可以向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出证人一方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国内一方或亲友代理申办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办婚姻关系证明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双方户籍证明;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还要提供本人签名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档案记载,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确系婚姻登记档案灭失或损毁无法查证的,除提供第三十条规定的证明外,能够提供两个以上亲属经过公证的证明,也可以为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档案记载,可以为配偶死亡并有正当出证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婚姻介绍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向所在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婚姻介绍业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和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婚姻介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国内婚姻择偶当事人。禁止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和驻外华侨)婚姻介绍、禁止从事买卖婚姻活动。
婚姻介绍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解除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监护人领回,并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监护人胁迫或纵容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的,对监护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不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结婚登记,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件,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婚姻介绍活动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婚姻介绍活动,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和驻外华侨)婚姻介绍,买卖婚姻活动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 对为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建议责任人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资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婚姻登记的证书、报表由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印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交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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