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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25:53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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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工会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当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明年起《公务员法》也将正式施行。各地工会组织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推进《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工会财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第五条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的要求,抓住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工会的办公楼及文化宫、俱乐部、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列入当地政府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
  二、随着明年《公务员法》的施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全总、财政部联合《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同级财政部门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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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污、废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养护,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关于有偿使用排水设施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排放污、废水(包括临时施工排水)的国营、集体、工产企业、交通、旅游、服务业和事业单位(学校除外),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均须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行政机关、团体和居民暂缓缴纳。
收费管理由市政管理局市政设施收费所负责。
第三条 排水量的核定和收费计算原则
一、一般生产、生活污、废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用量(以水表计量为准)的80%核定;自备取水设备的,按污、废水排放总量计算;没有单独水表的零散用户,则按行业不同情况核定排放量。
二、收费单价:工商企业、交通、旅游、服务业,每排放一吨污水,收费四分;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每吨收费二分。
三、对应作污水处理而未按规定自行处理,又未办代处理手续的单位,可根据其所排出的污、废水对排水管道的淤塞程度和对清疏人员健康的影响情况,应按正常排放量增收20%-100%的补偿费;对排放严重腐蚀管道的污、废水,应按腐蚀程度增收管道损坏赔偿费。
第四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月征收。各单位、用户在接到市自来水公司缴交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区的自来水公司收费所交纳自来水费,同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凡有银行帐户的,可采取托收无承付方式,通过银行结算;无银行帐户的,用现金支付。逾期不交纳的,
逾期一至十天,每逾期一天罚滞纳金1%;逾期十一天至二十天,每逾一天罚滞钠金5%;超过二十天的,市政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排水管道。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拒交或偷漏单位、用户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各排放污、废水的单位、用户,应向市政设施收费所如实提供本单位有关排水设施情况和污、废水排放资料,如漏报、瞒报排水量和污水水质情况的,处以应缴排水设施使用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临时施工用水单位在批准用水后,即应携带有关污、废水排放及隔渣、沉淀措施等资料,到市政管理局管理处备案及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和排放方式进行排放。违者按《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工商企业,交通、旅游、服务业交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可列入生产或经营成本;事业单位由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 凡参加集资建设城市排水主干管的单位,其排水费可从集资部份的资金中抵偿,全部抵偿后,应按规定缴纳排水费。
第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主要用作市政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污水处理和更新改造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可续年结转使用。
第九条 市政排水设施使用费,是市政管理部门维持排水设施简单再生产的专项补偿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费。
第十条 市政排水设施管理维修部门,要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6年2月22日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使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更快、更顺利地进行下去,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确立职业技术教育应有的地位
发展生产,搞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知识的劳动后备力量。因此,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既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又是长期的历史任务。
长期以来,我们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没有把职业技术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普通高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基本上是为升大学、培养少量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的。中等教育双重任务中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要求没有很好体现。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革,不
仅不符合大多数中学生的实际,更严重的是不能适应四化建设对人才的多方面需要,将会影响在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中等教育结构的改革,归根结底是使教育如何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于青少年一
代的健康成长、社会风气的好转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如果继续忽视,不给予应有的地位和积极扶持,将会贻误建设事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四化奋斗目标的智力开发的一项重大措施,认真抓好。加强对办学思想的正确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克服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倾向,使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发展成为与普通教育并行的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向、途径和要求
城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方面的需要,适应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劳动就业等变化的需要。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
单位办学并举的方针。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个人办学,应给予鼓励。城市高中阶段教育的学制、结构和办学形式都要实行多样化。
改革的主要途径是:(1)将部分普通高中改办为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高中设职业班,这类学校和班,可由教育部门自己办;也可以与其他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办,隶属关系不变。(2)发动各行各业举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或举办学制长短不一的职
业技术培训班。(3)普通高中要有计划地增设职业技术教育课。努力使今后的中学毕业生不仅具有一般的普通文化知识,还能初步掌握一点建设本领。还可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中心。(4)改革和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保留多少、改多少,要从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考虑,根据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的目标,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好人才需求和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中普通高中应有比重的预测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力争到1990年,使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的比例大
体相当。
三、切实落实“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
实践证明,“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和择优录用的招工政策不落实,职业技术教育很难发展起来。即使发展了,也很难巩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必须逐步做到先培训后就业。目前可采取以下过渡措施:(1)对职业中学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国家不统包统配,毕业时按“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或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由劳动服务公司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鼓励学生自谋职业。鼓励学生到农村为农民服务。(2)不论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城市区以上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
位,按计划从社会招工(包括招收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包括专业),择优录用。(3)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允许办学单位对所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有优先录用权。(
4)用人单位对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要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包括招收试用期在内),享受见习期待遇。期满后,经过全面考核合格者,一般应按国家规定定级,对其中极少数优异者,经当地的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高定一级;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
以延长见习期或予以辞退。(5)按规定招收的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要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也必须经过职业技术训练,经考核合格再上岗位。
四、切实解决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个条件
(一)经费。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应认真贯彻执行。为支持城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1983年中央财政对教育部门办的职业技术教育追加一次性补助费5,000万元,分配原则由教育部、财政部商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地方财政支出指标时,也
应积极支持发展此项教育事业。要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半读,所得收入,部分作为办学经费,部分用于师生福利,以便逐步做到经费部分自给,减轻国家负担。
(二)师资。各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举办的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给予协助。普通中学改办的,专业课教师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部分兼课教师。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有计
划地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师资。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试办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有关大专院校应承担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课师资培训任务。各地师范院校和各级教育学院应开办为职业技术教育服务的新专业和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班。从今年开始要分配一定比例的大专院校、中专毕
业生给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
(三)教材。现各地已编写出版了专业课教材几百种,在此基础上,教育部门要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好专业设置,制定出教学大纲,组织编审和推荐教材。争取在1985年前,大部分专业都有一套适用的教材。文化课教材,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各地编写。
五、加强对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
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涉及到计划、教育、劳动人事、财政、经济等许多部门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事业。希望各级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搞好协作。教育部门要设立职业技术教育机构,与计委、劳动人事部门一起,制订职业技
术教育的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业目录;负责制订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计划部门要把职业技术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把职业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毕业生正式列为劳动力资源的一部分,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
针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和就业前的各种职业训练班。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落实。



198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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