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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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6]6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决定适当提高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提高后的价格水平见附表),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
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出厂价格
1号喷气燃料 4910
2号喷气燃料 4910
3号喷气燃料 5040
4号喷气燃料 4840
大比重喷气燃料 5470
高闪点喷气燃料 5270
海军多用途燃料 5140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2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谢伏瞻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
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
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84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政法函[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8月16日 新政法函[2002]5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明确征收超标排污费的法律依据,做好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特就以下问题请示贵办:
一、已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污水,是否还要征收超标排污费?如果征收,是向排水者征收还是向污水处理企业征收?
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水体是指什么?包含哪些具体要素?
亟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