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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10:25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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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配合市城建委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负责对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抵押、租赁、互换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合同的备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发布房产市场信息;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乡房产产权、产籍、产业日常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登记,管理全市房产档案,监督管理房产测绘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制订,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

(八)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经租、修缮工作;负责全市私房政策、代管房政策等落实工作。

(十)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各项房改政策;建立和完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大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灭杀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系统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息、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信访投诉的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计财科

负责编制局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编制财务年报和经济、财务的综合性统计工作;负责局资金综合调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做好局本级资产管理工作。

(三)产权与交易管理科

承办各类房产产权转移的立契过户、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审理预售进场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情况公示;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存量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房屋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全市地号统一编制;负责对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工作。

(四)综合开发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证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参与制订房地产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置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改建工作。

(五)房政管理科

负责对公房房屋的经营、维修、管理及租金的收缴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房的安置、拆迁调配、变更转户、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管理;负责商品房、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审批及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余额拨付审批;负责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监督;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审核;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六)房产档案管理科

负责房产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维护;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房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房产信息服务;负责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和查阅利用工作。

(七)白蚁防治管理科

负责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旧房白蚁灭治工作;负责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及灭治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白蚁生活习性防治药物的研究;负责对全市各白蚁防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八)房改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市属及部、省属在舟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办理原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定海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查和配租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物业管理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其人员和编制成建制划转市房地产管理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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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发审委委员与其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发审委会议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发审委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发审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对发审委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
(一)发审委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对相关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二)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应当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请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到会陈述和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发审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会议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的,发审委会议按正常程序对该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作出的表决结果及提出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第三十五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第五章 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对所参加发审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对有线索举报发审委委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发审委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对有关发行人的发审委会议审核。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教规〔2008〕1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
生均户外活动面积≥3m2;生均活动室(不含功能室)面积≥2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同意书;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选址
选址应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提供必要条件。

3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岁以下幼儿班≤20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具体班额标准由审批机关根据教室面积核定)

4
活动及辅助用房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音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每班设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卫生间、盥洗间;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办公及生活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

6
设备配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
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的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的要求。

7
行政人员
至少配备1名园长;
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
教师、保育员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需要。

10
开办经费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m2。

  附件2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5.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12,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91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设有自然、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计算机、劳动、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专用教室;
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2-4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少先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4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20,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000人(寄宿制学校8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3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技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25册,报刊种类≥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12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3-5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团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3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5,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200人(寄宿制学校9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4

深圳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100m的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1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2-18个班的至少2个,18-30个班的至少3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4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 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图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和阅览室,生均藏书≥35册,报刊种类≥10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20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4-6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2人1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4,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300人(寄宿制学校1000人)配备1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附件5

深圳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培训中心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培训学校在2000m2以上,培训学院在4000m2以上,应有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并能进行正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学场所;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教学仪器
培训中心具有总值10万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培训学校20万元以上,培训学院30万元以上;
具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有关语音设备;
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3
行政人员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管理人员,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校长具有5年以上办学经验和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教师
培训中心配备5名以上专任教师,培训学校10名以上,培训学院20名以上;
配备与办学层次和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
教辅人员
配备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6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办学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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