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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4:55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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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8]66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
  1.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3.应具备的条件:
  ⑴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⑵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⑸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⑺项目单位完成管理工作总结。
  4.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⑶检查工程资料;
  ⑷形成验收意见。
  5.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6.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二、关于阶段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阶段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一般要求
  1.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开展阶段验收工作。阶段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3.阶段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相应阶段验收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检查待建工程的主要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阶段验收时,项目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
  6.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7.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截流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
  ⑵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
  ⑶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⑷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满足截流要求;
  ⑸截流施工组织及相关准备工作就绪;
  ⑹安全通航措施已经落实;
  ⑺截流后的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工程、临时航道或通航建筑物工程;
  ⑵检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施工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水库蓄水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挡水建筑物满足蓄水要求并通过大坝安全鉴定;
  ⑵泄水建筑物满足泄水要求;
  ⑶有关挡水与泄水的金属结构工程及机电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
  ⑷蓄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⑸有关安全监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已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⑹蓄水位以下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⑺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确定;
  ⑻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已经落实;
  ⑼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工程;
  ⑵检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安全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检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
  ⑸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通航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满足通航要求;
  ⑵通航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
  ⑶通航建筑物的无水和有水调试已完成;
  ⑷通航建筑物的动力与照明、控制、监视、通信等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按设计要求配备的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足通航需要;
  ⑸通航建筑物的助导航设施、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已完成;
  ⑹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锚泊区或锚泊设施已经建成;
  ⑺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⑻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关实船试验;
  ⑼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
  ⑽运行人员组织配备满足运行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⑵检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备通航条件;
  ⑶检查有关通航措施的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机组启动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已经建成;
  ⑵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状态良好;
  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后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⑷电站发电外送与电力系统润合调试已经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⑸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⑹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
  ⑺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⑻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与检修规程、水库调度规程已编制完成;
  ⑼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⑽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⑵检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⑶检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关于竣工验收
  (一)专项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所指的专项验收,是指工程档案资料验收,以及工程涉及到的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竣工报告(项目单位编写);
  2.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写);
  3.施工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4.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编写);
  6.工程试运行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航道整治工程试运行报告为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3。
  (三)初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初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初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应成立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工作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下设专业技术组。
  2.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审阅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质量;查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程试运行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评价;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核实尾留工程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初步验收完成后,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由初步验收单位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航运枢纽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进入验收委员会。
  (六)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议程为: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项目单位的竣工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如验收前进行了初步验收的,应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3.工程现场检查;
  4.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讨论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竣工验收鉴定书和证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5。对长河段(滩群)整治工程应编制整治成果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附页。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
  (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备案资料是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其它
  有关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交工验收证书、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纸张规格统一为A4,证书样本见附件,表内各栏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内说明为填写指南。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航道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4、航道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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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7日 财建[2007]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家民委。

附件: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边销茶、 民族特需生产工具、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文化体育用品、民族成药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宗)委,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商品需要的轻重缓急,编制年度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逐级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民(宗)委对辖区内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按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要求,将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根据项目评审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补助资金。评审经费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宗)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财政部会同国家民委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经济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生物制品企业废料回收提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

根据财政部(87)财文字第556号《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血、废氨水、废酒精等废料;马、牛、羊、兔等动物的下脚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以回收价值扣除按规定支付的废料回收奖励后的净值冲减成本费用”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做好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回收工作,结合生物制品企业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实施范围: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卫生部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及所属的各生物制品研究所。
二、废料回收工作组织实施
凡有利用价值的废料,均应由废品仓库统一管理处置,并单独建帐,待处理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余额应全部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能由仓库统一处理的(如煤渣、马粪等)由使用部门处理后,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并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
三、各类废料回收提奖的比例:
(一)废包装纸箱 15%
(二)废包装木箱、蛇皮袋 10%
(三)废塑料血袋及输血塑料管等 10%
(四)废塑料针头 20%
(五)废塑料瓶 10%
(六)废动物 20%
(七)废酒精、苯酚 10%
(八)废胺水 15%
(九)废血 10%
(十)废安瓶及血浆玻璃瓶 10%
(十一)废煤渣 15%
(十二)动物粪便 15%
(十三)废胎盘渣 20%
(十四)废金属材料 10%
四、奖金来源和发放范围
奖金从废料回收的价值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奖金的发放应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要搞平均主义分配,具体办法由各所自行制定。
奖金发放的范围,主要是与废料回收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五、监督与管理:
实行废料提奖办法后,各级主管部门和财会部门,要严格认真核定提奖比例。凡弄虚作假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个人或部门私自处置废料,不上交本单位财会部门的,一经查出个人或部门按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除追回奖金外,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各种废料处理后,按比例分得奖励金额,凡分给个人部分应合并计算个人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照章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各所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废料回收奖励的管理办法,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备查。
八、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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