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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06:52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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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18号令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18号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宣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环保、公安、工商、交通、物价、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完工后5日内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禁止偷倒、乱倒;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抛撒泄漏。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设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严格遵守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依法查处。对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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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新法发字第65号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报告收悉。现就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发往国外的诉讼文书转递办法问题,请按我院1978年8月14日(78)法民字第12号给广东省高级法院批复中的规定办理。即“发往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上级法院审查认可,再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关于管辖问题,同意你院意见,由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作为一审。
三、关于赵镜瑜诉状的查证问题,稳妥的办法,是经我驻加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如你院认为与其留在国内的笔迹对照有把握,不经使领馆认证也可以。
此外,根据赵在诉状中反映的情况,请注意多做李春贵的思想教育工作,如判离婚对婚生子女的安排及财物处理等亦应妥善解决。
出国的法律文书,注意保证政治质量。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旅居加拿大的公民诉请与国内配偶离婚应如何办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伊犁州分院报告及所附材料,新源县东方红农场女教师赵镜瑜,1968年与同场农工李春贵结婚,生2男1女。该赵于1978年去加拿大探亲,现从国外写信给新源县法院,诉请离婚。伊犁州分院认为,须查清赵现在的国籍,以确定案件管辖,并就查证、征询意见和送达法律
文书的途径及文书审核问题请示我院。
我们认为,根据赵镜瑜信中措辞及其去加拿大时间尚不太长的情况,似可不再查证,经认定她仍保留着中国国籍。根据法院干部业务水平不高和缺乏实践经验及外事与侨务机构的设置等情况,我们过去规定,一方在境外的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寄往境外的文书由我院审
核。目前,仍可维持这种方法。赵、李离婚案件可由伊犁州分院受理一审。
惟向境外一方征询意见和送达文书及查证情况的途径较难确定。查过去有关文件,针对不同情况或在不同时间,对这一问题有过多种规定,如通过侨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转递,通过律师机构接触,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法院用不印法院名义的信封直接寄送,由境外一方的亲属或由境内一
方转送等。自“文化大革命”以来,除前列最后一种外,其余途径实际均被否定,而最后那种完全依靠私人的方式,又往往有影响境外一方的诉讼权利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弊病。此外,赵镜瑜诉请离婚一案,境外一方为原告,又与以前的多数案件不同。尽管赵在诉状中已对许多重要问题
表示了意见,但审理中或许还有须向其讯问或与之商洽的事项。至于赵的诉状及其以后文书的签署,如何认定确系其本人所为,我们考虑,在加拿大查证可能有较多困难,且亦不甚必要,是否到她原工作单位对照一下她走前所留的笔迹即可?对于没有这种条件的案件,还应考虑认证办法。

征询、查证、送达途径究应如何解决?我们对其他一些问题的看法是否妥当?还须注意什么别的问题?请指示。
1980年6月30日



1980年8月25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为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分配表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2013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扶持牧区畜牧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进一步推进畜牧品种改良。为加强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管理,按照《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补贴范围及数量

  (一)能繁母猪1640万头。各项目省区项目县名单和数量整体保持稳定,不做大的调整。2013年黑龙江省安达市、广东省高州市、安乐市不安排新的项目任务,继续执行2012年补贴任务。

  (二)奶用能繁母牛897.5万头。继续对全国753万头荷斯坦牛(含娟姗牛),安徽、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9省(区)52万头奶水牛,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江西、青海、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0个项目区51.5万头乳用西门塔尔牛,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万头褐牛,青海省4万头牦牛,以及内蒙古5万头三河牛实施良种冻精补贴。

  (三)肉用能繁母牛500万头。在2012年项目省区基础上增加江苏省,并适当增加山西、江西省的任务量。由于2012年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四川、宁夏等7省区任务完成量不足35%,2013年度继续执行上年结余任务和本年预下达的70%任务,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适时下达剩余的项目任务量。

  (四)种公羊24.7万只。继续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9个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实施,项目省补贴任务量与上年保持不变。

  (五)牦牛种公牛1.82万头。继续在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5个牧区省份实施,其中新疆含褐牛,适当增加青海、调减甘肃补贴任务量。

  二、补贴对象

  (一)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

  (二)项目县内存栏能繁母羊30只、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三、补贴标准

  (一)生猪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使用4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

  (二)奶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30元或20元。除奶水牛外,荷斯坦牛(含娟姗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5元,其他奶牛品种每剂冻精补贴10元。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3剂冻精,每剂冻精补贴10元。

  (三)肉牛良种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剂冻精,每剂补贴5元。

  (四)绵羊、山羊良种补贴:绵羊、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

  (五)牦牛良种补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2000元/头。

  四、补贴品种

  (一)生猪补贴品种包括杜洛克猪、长白猪、大约克夏猪等国家批准的引进品种,以及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品种。

  (二)奶牛补贴品种包括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牦牛和三河牛等品种。

  (三)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肉牛、绵羊、山羊、牦牛品种,以及优良地方品种。

  五、补贴程序

  (一)生猪良种补贴。由各项目县确定供精单位,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二)奶牛和肉牛良种补贴。由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种公牛进行评选,确定冻精生产单位,公布入选种公牛编号和生产性能等技术指标。省级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在项目资金下达和入选种公牛公布后1个半月内,完成项目县集中招标选购工作,并将采购合同报农业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畜牧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和冻精出入库凭据与种公牛站进行结算。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三)绵羊、山羊和牦牛良种补贴。省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种畜场进行评定,对种公畜进行鉴定,公布入选的种畜场名单,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县统一采购种公畜,签订合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销售发票与供种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种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种公畜。

  各地项目资金和牛冷冻精液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项目县选择标准

  (一)生猪。新增项目县选择能繁母猪存栏在2万头以上、生猪人工授精覆盖率在50%以上的县(区、市)实施。

  (二)奶牛。荷斯坦(含娟珊牛)良种补贴在全国范围实施。奶水牛良种补贴选择项目基础条件较好、能繁母牛存栏在3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乳用西门塔尔牛、褐牛和三河牛良种补贴选择能繁母牛存栏在5000头以上的县(市)整县推进。

  (三)肉牛。选择存栏能繁母牛5000头以上的县(市)实施。

  (四)绵羊、山羊。选择存栏能繁母羊2万只以上的县(市)实施。

  (五)牦牛。由项目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项目县标准。

  七、供精(种)单位入选条件

  (一)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公猪存栏具有一定规模。优先选择存栏采精种公猪30头以上,管理规范,系谱档案齐全,有必备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设施,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作为项目供精单位。

  (二)奶牛冻精供应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要求已完成改制工作的种公牛站,可作为冻精采购优先选择对象。入选供精的种公牛必须是2013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优秀种公牛。

  (三)肉牛良种补贴选择的种公牛站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选种公牛必须为2013年农业部评选公布的种公牛。

  (四)供种的种羊、种牦牛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基础设施完善,饲养管理规范,防疫措施健全;种公羊必须1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系谱清楚,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种公牦牛必须2岁以上,达到特级或一级,佩戴耳标,具有种畜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八、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指导服务,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管理程序。省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财两部确定的各项目省(区、市)补贴牲畜数量(详见附件)分解到县,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于2013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畜牧良种补贴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二)严格技术规范。为防止近亲繁殖,在精液集中采购中,原则上每个项目县采购同一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不得超过5000剂,采购本省种公牛站的荷斯坦公牛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50%(省内有2家以上种公牛站的不高于80%)、肉牛良种精液不得高于项目任务的80%。项目采购的种猪、种牛精液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同时,要逐步建立养殖场(户)种公羊调换使用制度。

  选择生猪、肉牛、绵羊和山羊良种补贴项目区时,要注重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防止盲目杂交改良导致珍稀地方品种资源的流失。

  (三)严格项目实施。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必须建立资金使用专用台账,切实加强良补种公羊(牦牛)、精液购销管理;要在场区显要位置公示国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养殖户承担金额和配种服务费等内容,并在记录台账、收费单据上明确标识。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该村享受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的详细信息,包括受益养殖户姓名、享受补贴畜种及数量、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畜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验收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10%。

  通过公示予以校验,对弄虚作假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出现问题的项目供种、供精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今后参与政策落实的资格。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项目省和项目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招标采购,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种畜及精液质量监管。项目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畜牧部门要在保证项目效果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不能按进度要求实施的项目县下一年度调减任务或取消资格。项目省要定期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2013年本省(区、市)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抄报全国畜牧总站。


附件:
农办财〔2013〕4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7/P02013072354108612490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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