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3:41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综合科学考察,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五)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六)负责乡镇供水;
  (七)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处理水事纠纷;
  (九)负责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全省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八条 省管和其他跨市的江河,除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外,其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符合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修订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修订后的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农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作为重要依据。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和农业的发展,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和农业。
  有条件利用海水的工业,应当充分利用海水资源。
  第十一条 在河道、渠道上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拦渠、跨河、跨渠、临河临渠建筑物,铺设跨河、跨渠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国家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受益的大小,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向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从事采矿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损坏水工程。
  第十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采补平衡。对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措施,严格控制取水量。
  第十七条 对下列水工程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提水、引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和水电站;
  (二)水库;
  (三)河道、渠道、堤防;
  (四)水文监测设施;
  (五)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六)其他水工程及设施。
  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工程及设施的权属单位管理,并建立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工程运行、行洪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坏或者侵占水文、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
  (二)在河道内修建套堤;
   (三)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
  (四)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
  (五)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
  (六)在堤防、水源工程、渠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建窑、埋坟、挖筑鱼塘虾池;
  (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弃置垃圾;
  (八)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九)在河道、水塘内或者在水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
  (十)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全省和跨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和跨县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市、县的水量分配方案,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外,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在省管河流干流上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管河流的一级支流上日平均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在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市、县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水费的计收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出规定之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定额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
  农业用水应当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和工程措施,推广节水的耕作制度,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水表,提倡使用节水器具。

    第五章 水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与抗旱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监测和预报汛情、旱情。
  第二十八条 汛情紧急或者旱情严重时,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指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随时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和统一调配水量。
  第二十九条 省管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蓄洪、分洪、滞洪的命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执行《水法》及本办法,制止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三)在水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每立方米5至1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查封水源工程。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拒不交纳水利工程水费的,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拒不交纳水资源费的,由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其水源工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阻碍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党委纪检〔2012〕155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国资委纪委。


                                    国资委党委
                                  2012年6月21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廉洁风险是企业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带来危害性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廉洁风险防控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企业各责任主体共同实施的排查、识别、评估和防范廉洁风险的管理过程。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托,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预防腐败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实现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与企业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企业监管制度相衔接、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融入管理,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结合改革创新、流程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防控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科技支撑,增强企业管控能力;坚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分级分类实施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

  (三)目标要求。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2012年要重点针对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境外资产、资本运营、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和工程建设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截至2017年底,建立运行顺畅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并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由传统防控向信息化防控发展,持续改进、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职权,查找廉洁风险

  (四)明确岗位职权。

  企业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的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规定依据等,对职权行使的主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内容,特别是对人、财、物、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职权要进行梳理、规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各类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运行。

  (五)收集廉洁风险信息。

  各中央企业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收集下列廉洁风险信息:

  1.监事会、巡视、审计、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等各项监督检查发现的廉洁风险信息;

  2.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方式获知的涉及有关领导人员的廉洁风险信息;

  3.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方式查出的涉嫌腐败的廉洁风险信息;

  4.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舆情、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的职工群众反映的廉洁风险信息;

  5.排查识别的廉洁风险信息;

  6.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廉洁风险信息。

  (六)排查识别廉洁风险。

  企业排查识别廉洁风险主要是以权力运行是否规范受控为判断标准,通过自己查、群众评、专家议和组织审等方式,重点对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以下各项因素进行评估:

  1.权力结构与授权因素。企业各决策主体的职权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否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部门职能配置,特别是人、财、物管理等重要职能的配置是否合理并且相互制约;重要岗位是否落实不相容业务分离规定;授权的范围、事项、条件和期限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权限是否适当;责、权、利是否明确且对等;授权事项与被授予者的履职能力是否相匹配。

  2.机制制度因素。企业现行的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内容是否适用、管用、可操作;各项制度是否配套健全;制度的执行是否有程序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完备,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等部门职能是否明确,监督是否到位、有效;考核评价机制否健全、可操作,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否及时,管理是否形成闭环。

  3.权力运行因素。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是否有程序保障,集体决策和党组织参与决策是否落实;经营管理的各项操作流程是否建立健全,流程是否设计合理、步骤齐全、次序得当、界限明确,衔接时间是否合理,过程是否受控;企(厂)务、党务等信息是否公开;信息传递、沟通、共享是否顺畅,有无遗漏、隐瞒、封锁、错误传递信息的现象;是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重要监管制度嵌入信息系统,实现在线运行;被授权人是否不作为、越权行事、违规作为,是否实行“一岗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

  4.思想道德因素。企业是否培育诚信文化、合规文化;企业的廉洁教育是否有盲区、盲点,廉洁教育是否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受教育人员是否落实;职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自觉程度;职工对依法经营、集体决策、廉洁从业、公道正派、民主公开和接受监督的满意度;职工对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满意度。

  5.外部环境因素。可能易发多发腐败行为的行业、领域与本企业的业务关联度;相关市场规范程度和廉洁状况;企业利益相关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廉洁情况;部门或岗位容易受到利益诱惑的程度;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等对企业的满意度。

  6.企业其他因素。

  三、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

  (七)组织廉洁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对收集和排查到的廉洁风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等级,明确风险分类和典型风险事项,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各中央企业要对岗位、部门廉洁风险排查结果逐一登记汇总,编制廉洁风险及等级目录,形成廉洁风险信息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廉洁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

  针对廉洁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廉洁从业要求、工作责任、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根据不同等级的廉洁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特别要突出高风险的防控,针对廉洁风险构成因素,抓重点、抓关键,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从源头上防范廉洁风险的力度。

  1.优化权力结构。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形成权力结构制约、业务牵制、关键岗位不相容、责权利对等的权力结构。

  2.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议事规则,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要优化业务流程,记录工作过程;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和廉洁从业规定体现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明确监督责任、途径和方法,加强效能监察、内部控制和过程监督,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切实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3.推进民主公开。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完善企(厂)务、党务公开制度,通过内部网络、公开栏等方式,逐步推进重要业务和管理事项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4.加强科技防控。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流程监管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监控,做到信息可监控、行为留痕迹、过失可追溯。同时,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

  5.加强体系防控。以廉洁风险防控为切入点,统筹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工作任务,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实施预警处置,坚持动态管理

  (九)廉洁风险的预警与处置。

  加快廉洁风险预警系统的研发,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对达到风险等级的岗位人员,分别运用任职谈话、岗前培训、谈心疏导、函询告诫、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十)廉洁风险的动态管理。

  以年度为周期或依托项目管理,结合管理提升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以及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廉洁风险防控内容、等级和措施;加大对廉洁风险动态监控的力度,定期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自查和抽查,及时发现缺陷并加以改进。

  五、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十一)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把推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洁风险防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承担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部门要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所承担的管控职能之中,做好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十二)加强教育、营造氛围。

  把廉洁风险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文化建设特别是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活动中,深入开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建立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岗前廉洁风险管理培训制度,通过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定期分析通报反腐倡廉形势、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增强主动防范廉洁风险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制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力出现腐败问题的个人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4日,人事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