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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9:31:51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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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市国企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物资系统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理顺行政职能和国有资本、职工国有身份有序退出为目标,坚持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相结合、招商引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体制创新与安置职工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国有物资企业改制步伐,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转换经营机制,激活内部动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稳定原则。要将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坚持安全退出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改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企业顺利交接,确保国有资本、国有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安全退出。

  (三)坚持整体下放原则。要将资产优良企业与资产欠佳企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一并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实现市物资系统所属企业由原来按行业管理向按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改革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与组建市商务局一并考虑。撤销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将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其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报废汽车回收(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专项管理、物资行业协会及其他物资行业宏观管理职能划入市商务局,煤炭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现有在职职工45人,其中原机关人员31人、事业单位人员14人(含经费自筹编制3人);离退休职工100人,其中离休干部24人、退休职工76人。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流安置:⑴市管干部6人(局级5人、处级1人)由市委统一安置;⑵按规定享受分流政策的处以下干部16人,其中12人根据本人申请提前办理退养或退休手续,4人予以重新安置;⑶行政管理人员8人(含重新安置的4人)随职能划入市商务局;⑷煤炭市场管理人员5人随职能划入市经委;⑸机关离退休职工划归市商务局统一管理。
  3、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集体办、信息中心和老干部活动室等3个事业单位及其人员14人划入市商务局,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承担,待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研究解决。局办公用房及其所属财产统交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二)企业改革
  截至2003年末,市物资系统共有国有企业18户、集体企业28户,2004年5月市燃料公司划归哈物业供热集团后,现有直属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国有企业在职职工2697人,离退休职工1476人;集体企业在职职工901人,退休职工239人;资产总额10.9亿元(其中50%土地使用权价值1.1亿元),负债总额10亿元,净资产0.9亿元,资产负债率91.7%。按照市物资系统机构改革与企业改革同步进行的部署,17户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由所在区组织实施改制退出,其中下放到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28户集体企业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企业下放交接(2004年8月底):〖HT4”SS〗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机构改革(2004年9月)。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划转、享受政策人员分流、离退休人员并入市商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划转工作。

  五、相关政策
  (一)机构改革政策
  1、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原机关人员享受哈办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分流政策。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职能划转遵循“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行政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同时划入市商务局和市经委。

  (二)企业下放政策
  1、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2、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3、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4、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和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市物资系统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放开搞活物资企业,市政府决定将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两年内国有、集体物资企业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全部退出为目标,坚持政策扶持、转制放活、平稳过渡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实现市属物资企业顺利下放交接,促进全市物资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二、下放范围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国有物资企业共17户,其中道里区10户、道外区6户(其中参股企业1户,股本金30万元,占总股本的15%)、南岗区1户;集体企业28户全部随主办国有企业一并下放。

  三、相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下放时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2003年末以前借给下放企业的资金,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划转,在改制时可转为国有权益。

  (三)下放企业处理银行不良贷款,可继续享受贷款折扣、一次性清偿终结银行债务的优惠政策。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标准,按哈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2004年7月前):〗由市政府物资系统改革调研小组负责,原则上以2003年末经市财政局审核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人员统计报表为准,对企业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保证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方案(2004年8月中旬):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下发《哈尔滨市物资系统改革总体方案》和《哈尔滨市市属物资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交接(2004年8月底):由市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会同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下放企业资产、人员表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属物资企业下放交接会,一次性完成下放交接工作。

  (四)检查验收(2004年底)。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对企业下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向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下放企业工作,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有序组织推进工作,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企业下放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集体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进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六、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物资系统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属物资企业下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王大伟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和物资局(哈尔滨物资集团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制定企业下放方案、协调政策落实、组织交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附件: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下放所在区管理的市属物资企业名单





  合计45户,其中国有企业17户、集体企业28户。

  一、道里区(国有企业10户、集体企业15户)
  (一)哈尔滨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金属切割厂
  2、哈尔滨市金属公司第三供应站

  (二)哈尔滨物资销售总公司

  (三)哈尔滨市木材一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第三燃料公司三悦旅社

  (四)哈尔滨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友联物资贸易商行

  (五)哈尔滨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生产资料贸易中心
  2、哈尔滨生产资料服务站

  (六)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龙江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2、哈尔滨市金属物资再生利用公司
  3、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一经营部
  4、哈尔滨市物资再生利用第三经营部

  (七)哈尔滨松花江物资公司

  (八)黑龙江龙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九)哈尔滨市协同机电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机电公司绝缘材料分公司
  2、哈尔滨市机电公司机械设备经销部
  3、哈尔滨市机电公司京海成套设备公司
  4、哈尔滨市机电公司道里门市部
  5、哈尔滨市机电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十)哈尔滨华滨实业公司

二、道外区(国有企业6户、集体企业8户)
  (一)哈尔滨市恒森建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建材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市物建建材有限公司

  (二)哈尔滨物资贸易中心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经销站
  2、哈尔滨市物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站

  (三)哈尔滨国华物资经贸公司

  (四)哈尔滨松花江物资贸易中心

  (五)中集哈尔滨集装箱有限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哈尔滨物资实业总公司

  (六)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2、哈尔滨市道外化轻物资商场
  3、哈尔滨市先锋化轻材料经销站
  4、哈尔滨市化轻总公司哈特胶粘剂厂

  三、南岗区(国有企业1户、集体企业5户)
  (一)哈尔滨聚祥实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木材总公司)
  所属集体企业:
  1、哈尔滨市南岗木材加工厂
  2、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
  3、哈尔滨市道外木材加工厂
  4、哈尔滨滨西木制品加工厂
  5、哈尔滨市哈西木材加工厂林木产品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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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五、报送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保监局可以通过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底稿复核等措施核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六、建立审计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各保监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收文、使用、归档和保密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更好地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内部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保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调查。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局,各委、办,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驻津部队使用的相沿接管、政府拨给、单位自购、筹资自建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归公的房屋,以及由国家(地方)财政投资,单位自建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用公房的使用要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办公用房使用控制标准按使用单位的级别和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核定。市级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八平方米;区、县、局级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七平方米;区、县、局所属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
超过六平方米。超过控制标准的,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调整。
试验室、法庭、教室等专业性用房标准,另作规定。
第四条 公用公房由房管部门负责调整和分配,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整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精简、合并、撤销、迁移以及部队换防等腾出的房屋,应交还房管部门,使用单位不得互换,变相买卖、转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使用权。
第五条 各单位使用公房,必须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国有房产使用证》,凭证用房。使用单位按规定需交纳租金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交纳租金。
第六条 经房管部门同意,由使用单位按保管自修管理的公房(包括装修设备),应申请办理《国有房产使用证》和签订《保管自修责任书》,凭证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修缮、保管,保证使用安全。不需用时,应交还房管部门。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公房,不得自行改变用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超负荷使用;非生产用房不得安装动力设备。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扩建和私拆乱改使用的公房及设备,确需对房屋及设备进行拆、改、建,或增添建筑设备时,须经房管部门鉴定同意。所添建的建筑设备均作为市属公产,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用公房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外,均由房管部门按规定的修缮范围,统一修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条 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津单位及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单位)自管的房屋,均应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房管部门应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使用单位之间,因房屋使用发生纠纷时,由房管部门负责裁决,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房屋、设备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获有非法收益的,要没收其非法收益,上缴财政部
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维护住房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租人租用公房,必须有主管单位的住房分配证件,并与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住用。在办理户口迁入公房手续时,应向公安派出所交验租用公房合同。

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交付房租,不得拖欠。凡在本市工作的职工,其租金由工作单位统一扣缴。
对无故拖欠租金,经动员仍不交付的,每逾期一个月加罚等于房租百分之五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房租逾一年的,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四条 经房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换房手续后,承租人可与他人互换住房,如有欠租,应在迁出前交清。
严禁利用换房从中牟利。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第五条 承租人的工作单位需要调换承租人所住公房时,应经房管部门同意,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承租人原住公房可由单位分配新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原承租人如有欠租,单位应负责令其交清。调房空闲期间的租金由调房单位交纳。
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职工所住公房。
第六条 以单位名义承租的职工宿舍,承租单位可在内部调整住用,腾出的空房,可自行分配,承租单位应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分户时,应由有关人共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分立租约。经审核批准后,分别建立租赁关系。
第八条 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应终止租赁关系。与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手续,继续承租。如遗有欠租,由继续承租人偿还。
第九条 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得分租、转租、转借、转让、转兑,违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对利用房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占公房。对强占公房的,房管部门得责令限期迁出,照章追收强占期间的房租,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用房屋,闲置不住逾六个月的,房管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凡应由房管部门收回的房屋,在房内留有承租人的家具杂物,承租人(或代理人)应在腾房时取走。拖延不取者,由房管部门按认定无主财产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令承租人迁腾所租住的房屋时,动迁单位应负责按规定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应按照公房修缮范围对所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住用安全。
房屋因进行修缮施工,需要住户暂时腾迁的,房管部门应提前十天通知承租人,并协助妥善安置,承租人应按时搬迁。修缮竣工后由承租人继续使用。修缮腾迁期间房租免交。
第十五条 房屋因维修不善发生倒塌等事故,使承租人遭受损失,房管部门应负赔偿责任。经房管部门鉴定,承租人租用的房屋已有危险,需要暂时腾迁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协助妥善安置,承租人应在限期内迁出,解除危险后再住用。承租人因未按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房管
部门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住用的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发现房屋有危险征兆,应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检查处理。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对破坏、盗窃、变卖公房建筑装修设备的,除责令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使用性质。房屋建筑内不得存放超负荷重物。平台、阳台上不得堆放妨碍市容观瞻的杂物,所放物品不得超重、超高、超宽、超长。自行改为封闭式“暖阳台”者,要符合整顿市容的要求。除民用
10—15公斤液化石油气罐、少量柴油、打火机汽油、儿童鞭炮及公安部门批准存放的物品外,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几户共同使用的院落、走廊等部位,应合理分用,不准恃强独占多占,侵犯他户正当权益。
承租人之间因使用公用部位发生争执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范围。形成纠纷的,由司法部门根据承租人的诉讼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公有房屋及其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或改建。承租人确需对房屋建筑和装修设备进行拆改,或在公房院内增建房屋的,应经房管部门批准,签订协议,并向建管部门申请施工执照后方可动工。房屋拆、改后,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公房院内(或建筑内)严禁私自搭盖违章建筑,对私搭乱建者,房管部门有权制止和限令拆除,拒不服从者,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公房院内挖坑取土,违者除责令还土垫平恢复原状外,并予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户退房时,应在十天前通知房管部门,结清房租,点收房屋和装修设备无误后,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三条 对违犯本办法,妨害公有居住房屋管理秩序或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房管部门或受害者可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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