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发布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1:40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发布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83号

 

发布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第3部分:沸腾钢和沸腾钢替代品低碳钢盘条》等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9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YB/T170.3-200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第3部分:沸腾钢和沸腾钢替代品低碳钢盘条
    ISO16120-3-2001

2
YB/T170.4-200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第4部分:特殊用途盘条
    ISO16120-4-2001

3
YB/T4112-2002
结构用高强度耐候焊接钢管
   ASTM A847-99a

4
YB/T4108-2002
循环流化床锅炉用耐磨耐火砖
     
5
YB/T4109-2002
循环流化床锅炉用耐磨耐火浇注料
     
6
YB/T4110-2002
铝尖晶石耐火浇注料
     
7
YB/T4111-2002
铸口砖及座砖
YB/T5049-1993中相应部分
  
8
YB/T5020-2002
盛钢桶用高铝砖
YB/T5020-1993
  
9
YB/T025-2002
包装用钢带
YB/T025-19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


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办法
铁道部


一、总 则
1. 铁道部各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应遵循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其报废条件和申请、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
2. 机车及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成立鉴定委员会或小组,鉴定其技术状态,并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结论。
3. 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
3.1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
3.1.1 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机务段段长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检修工程师。
3.1.2 在承修厂报废时:
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承修厂总工程师,部驻厂验收室主任。
委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或代表,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财务科长,机车、柴油机、转向架、电机及有关车间主任。
3.2 铁路局所属内燃、电力机车的主要部件
3.2.1 在机务段报废时:
组长:机务段段长
组员:机务段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技术、检修、财务、材料室主任,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3.2.2 在承修厂报废时:
组长:承修厂总工程师
组员:部驻厂验收室主任,承修厂分解检查室主任,检查、技术、生产科长,主要部件承修车间主任及配属机务段代表。
4.机车报废时,应由鉴定委员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提交铁路局,由铁路局局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机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5.主要部件在机务段报废时,由机务段段长提出申请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由铁路局机务处审核,经铁路局局长批准后,报部机务局核备。
属铁路局主要部件在承修厂报废时,经鉴定小组确认同意,由工厂通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按上述程序报部机务局核备。
二、机车及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 有大修基地的国产和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6.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以上,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以上,且状态不良时;配件属国外淘汰产品,无来源;车体、车架无法检修,且不能保证运用安全时。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机型台数少,构造特殊,确无配件来源;属铁道部规定的淘汰型机车。
6.4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
6.5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部分的总面积的35%。
6.6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6.7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7. 主要部件报废条件
7.1 柴油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1.1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1.2 机体和曲轴同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
7.1.3 淘汰型柴油机。
7.2 转向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2.1 构架侧梁或横梁裂纹、变形、破损严重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修复时;
7.2.2 构架钢板腐蚀深度达到板厚的1/3和面积达15%时;
7.2.3 淘汰型转向架;
7.2.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不包括电机)。
7.3 液力变速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3.1 箱体裂纹、变形、破损严重超过有关技术条件无法修复时;
7.3.2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4 主变压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4.1 主变压器绕组绝缘老化,需要全部更新时;
7.4.2 因故障造成主变压器铁芯或绕组烧损、变形需要全部更新时;
7.4.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60%时。
7.5 交流牵引发电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5.1 机座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或变形无法修复时;
7.5.2 定子铁芯烧损需要全部更换时;
7.5.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6 直流牵引发电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6.1 机座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或变形无法修复时;
7.6.2 电枢和定子同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
7.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7 直流牵引电动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
7.7.1 机座破损、变形以及出现危及安全运转的裂纹无法修复时;
7.7.2 电枢和定子同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时;
7.7.3 异型电机因无配件来源,无法修复时;
7.7.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新品现价的70%时;
7.8 各部件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三、机车和主要部件的报废及处理
8. 铁路局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格式1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一并报部机务局。
9.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接到批复核准书后,一份存路局、一份存分局、一份存配属段,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调度命令通知机车配属单位,将报废机车从现有配属台数内取消。并根据批复指示内容,按本办法格式2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报废清理记录》一式四份,铁路局
、铁路分局各一份,配属段二份。
10. 机务段申请主要部件报废时,应按本办法格式3的规定填写《内燃、电力机车主要部件报废申请表》一式五份报铁路分局转报铁路局批准后,一份存路局、一份存分局、二份存配属段、一份报部机务局核备。
11. 机车或主要部件报废后,属于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部件,应按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82)铁财字575号〕第22条、23条和《关于加速机车报废后处理工作的通知》(铁机〔1986〕134号文)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12. 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由有关部门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规定妥善保管。
13.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格式略)



1988年9月12日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加快旅游设施建设,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符合国际旅游要求和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外引和内联、引进先进的旅游产品项目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以发展高创汇的旅游行业为主,适当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度假区必须加强规划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度假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其他旅游资源。
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度假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度假区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内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文教卫生、规划土地、城建房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治安消防、旅游事业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按有关规定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对市政府各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度假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度假区内中方人员短期因公出境和派赴境外培训,或度假区内单位和个人邀请境外人员到度假区从事业务活动的,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核后,到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或设立代表机构。鼓励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体育项目;
(二)宾馆(酒店)、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专门为境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开办外汇商店或中外合资、合作的零售商业企业;可以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
具体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财政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条件、工资分配形式和依法确定职工工资标准。
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企业应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对进出口免税及海关按保税货物办理的物资,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簿。
企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分立、合并、终止等,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立、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所得利润、外籍员工的薪水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局部调整时,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通过土地出让和有偿划拨等方式,在度假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
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度假区管委会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申请在度假区有偿划拨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在度假区兴办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度假区管委会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一次性缴清征地费和开发配套费,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使用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破土动工。逾期者,缴销土地使用证,其已交付的征地费、开发配套费或出让金不予退还。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自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
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应经度假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和详细设计文件,报经度假区管委会审查批准,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竣工时,应接受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有关管理部门的工程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度假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手续。
临时建筑和其他附属设施,必须在其批准的使用期满时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在使用期限内,度假区建设需要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在合理数量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材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 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度假区内进行高科技、旅游含量比重大和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投资项目以及基础建设投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地段和用途,在土地使用年限、费用数额、缴费办法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