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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1:51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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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3号




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13个重点城市环保局: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使113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率先得到明显改善”的要求,我局决定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是指城市环境质量在水、气、声三项环境要素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达到相关要求。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在实处,请各重点城市首先针对本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市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我局将于近期组织规划编制的技术培训。2004年6月30日之前,按照《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组织编制《规划》。

二、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规划》的报批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划目标实施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

请各重点城市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阶段性指导、检查工作。


附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7550623736.doc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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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
    
(法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解决审判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的第二阶段,开展一次为期三个月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不断深化法院改革,积极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确立的围绕一个主题、抓好三件大事的工作指导思想反映了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明确了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途径和方向。在这次司法大检查中,必须始终贯彻这一工作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自觉性。
这次司法大检查的目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的要求,通过司法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切实解决审判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纠正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以及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问题,重点查处审判和执行案件中少数人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违法执行和违法保全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一手抓总结加强审判工作管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新鲜经验,树立清正廉洁、执法如山、加强学习、与时俱进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广大法官必须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要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副院长负责,率先开展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大检查,为全国法院作出表率。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也要以检查本院为主,起好带头作用,防止“灯下黑”。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大检查活动的领导
司法大检查活动从6月上旬开始,9月底告一段落。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安排的检查内容对案件进行自查,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抓好本院的大检查工作,敢于正视和切实解决本院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下级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考虑组成若干小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进行抽查。
这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四查”:
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查是否在审判工作中认真实践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否牢固树立了“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意识,是否始终坚持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查审判作风,查是否存在耍威风、搞特权、刁难当事人等不正之风,是否存在冷横硬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三查审判质量和效率,重点检查:
(一)根据举报,有一定事实根据或者重要线索反映法官在案件审判或者执行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违法执行、违法保全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案件;
(二)社会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的案件;
(三)2003年3月31日前超过审限尚未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和尚未办结的执行案件(4月1日后至检查时已审结或者办结的不列入检查范围)。
四查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重点查处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中的违法乱纪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是本院司法大检查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为了搞好案件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成立由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案件检查机构,并承担具体的案件检查工作。检查时,要填写案件检查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处理。
这次大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动员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动员工作,开好大检查动员大会,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员。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学习法官法关于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通过动员和学习,联系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大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边查边改阶段。要始终坚持边查边改,要树立和强化正确的司法思想,对审判作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确属裁判不公的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改判,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要限期审结,对构成违法乱纪的法官要严肃处理。对先进法院和优秀法官的事迹、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宣传表彰。
第三,总结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对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总结材料,要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大检查活动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定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反馈情况。
  三、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在见成效上下功夫
这次司法大检查,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法院第一次大规模的司法检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必将对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把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把大检查工作同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紧密结合起来,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指导,推动司法大检查的有效开展,要通过认真开展司法大检查,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和安排本地区法院的大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大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展司法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及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报告,并通报政协。
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加强对司法大检查活动的宣传。主要是正面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
率”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在大检查活动中,要遵照党中央的一贯要求,切实转变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绝不能搞花架子,绝不能做表面文章,绝不能弄虚作假。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落实,便于检查。要注重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和本法院审判
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活动,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同时,要发现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激励人心,增强人民法院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自觉性。
各级人民法院在大检查中还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强人事管理,不断扩大大检查工作的成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信度,赢得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赖。
  四、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纯洁法官队伍
在司法大检查中,要严肃查处法官队伍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法官法有关对法官惩戒的规定,是规范法官正确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全体法官必须严格执行。这次大检查,要重点查处违反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并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纪律规范严肃处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开除的坚决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决不姑息,决不迁就,决不手软。同时,对举报失实,没有问题的法官,要给予正名和保护,决不能让公正司法的法官受到诬陷和不公正对待。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敢抓敢管,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2003年6月2日

印发《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港口及临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按照我市港口、海域、国土等相关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协调。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的收取。

  发展和改革、商务、住建、环保、海事、海洋与渔业、水务、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岸线开发项目前应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土地使用协议。

  第四条 为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鼓励同类码头项目实行岸线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岸线资源,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严格按照各级吨位码头岸线标准控制涉岸项目岸线使用宽度;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宁缺勿滥的原则,杜绝小吨位码头占用大吨位岸线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实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码头吨位和占用岸线长度一次性收取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岸线使用年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同。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凭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岸线长度和金额核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

  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纳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本市进港航道、公路、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凡在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缴交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

  港口码头等涉岸项目根据码头吨位等级按照占用岸线的长度收取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4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13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2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30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40000元;

  (七)游艇码头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4000元;

  (八)其他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2000元。

  对国家鼓励项目或重大项目可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审定。

  临时设施及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作业点),依法报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海(河)岸线,其临时占用岸线的,要收取临时占用岸线土地租金,每年每米100元。

  临时使用海(河)岸线期限为两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使用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临时使用期满后须恢复原状,在审批临时使用岸线前,临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审批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在使用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临时使用岸线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码头,并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或个人负责。

  军事、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公务船舶专用泊位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码头使用港口岸线免缴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

  第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严格控制涉岸项目实施年限,岸线资源不得占而不用。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自岸线使用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业主必须完成立项、海域环评、用海使用权证、土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并正式动工建设。逾期由市政府按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岸线审批机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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