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3:37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八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29日

为保障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施行,指导和规范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科学开采,解决小型露天采石(砂)场普遍缺少规范的开采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问题,提高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的安全生产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未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矿山设计资格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
(一)现从事矿山开采的单位。
(二)从事矿山开采设计研究的科研院所。
(三)与矿山开采相关的其它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矿山开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
(三)技术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矿山开采专业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矿山工程设计或10年以上矿山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1项或承担过3项以上采矿工程主要设计工作或取得注册采矿工程师资格,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
(四)设计技术人员(不含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骨干,其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采矿工程专业至少3人,地质、测量、机电等与矿山工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主持过1项或参与过2项以上采矿工程设计或取得注册采矿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专职技术骨干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配备有基本的测绘及制图设备。
(六)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认定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申请格式文书。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行政许可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组审查。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服务范围,核发小型露天釆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釆设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审查)。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查),本人矿山设计成果资料。
(四)技术负责入学历证明、职称和资格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本人的矿山设计成果资料,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审查)。
(五)单位专职技术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矿山设计成果(原件审查)。
(六)矿山工程技术勘测装备、办公设备清单;(应包括:全站仪、GPS定位仪、海拔仪、矿山开采制图软件、罗盘、50米皮尺、电脑、打印机等)。
(七)矿山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程序文件、质量保证手册。
(八)矿山开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资料清单。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机构及资格管理

(一)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矿山开展评价和开采设计两项工作。
(三)小型露天釆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开展工作前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每季度书面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全会。
(六)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1.有扰乱设计市场行为的;
2.设计质量不高且设计出现重大错误的;
3.弄虚作假的;
4.超范围开展设计的。
(七)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的,申请单位应当于届满前1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原核发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自然失效,不得再从事原核定的资格范围的有关工作。
(八)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总数不超过10家。

六、其它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是指开采规模低于50万立方米俾的露天采石(砂)场。

七、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27号



川汇区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决遏制中心城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对象为对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按照《中心城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负有查处、配合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考核领导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监察、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采取实地检查、查看档案等方式对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第四条 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治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细致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总评,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不合格单位给予处罚。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办法,负责对本辖区内乡、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川汇区、经济开发区、东新区考核内容:

(一)巡查、投诉、举报等长效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情况;

(三)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

第九条 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

(一)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批后跟踪监管情况;对擅自改变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有关法规,供地、发放《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批后土地使用监管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建设、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住所或营业场所合法建设手续审查情况。

(四)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企事业单位在受理接入申请时,对接入住所合法建设手续审查情况。

第三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本年度考核确定的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对本年度考核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经济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部门作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因批后监察管理不及时,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川汇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作为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未建立长效机制,导致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凡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因审查不严,对利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场所生产、生活、经营核发证照,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实施、支持、参与、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由市政府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