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7:06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8]10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0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2]34号



  近年来,随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高等学校食堂采用了新的管理、经营机制。总的来看,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提高,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但是,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在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思想认识与投入、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经营食堂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思想存在偏差,致使诱发事端,影响了高等学校的正常秩序。为保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等学校的稳定,现就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监督工作改进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和运营机制,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对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抓紧抓好。
  
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始终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责任。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虽然改革了学生食堂的运营机制,但高等学校作为甲方,其承担的管理与监督的权力与义务并没有改变。为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统一规划,作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地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各高等学校要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不断改进对食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经营食堂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关以及相关的合同关,严禁腐败行为。对违约违法经营、诱发事端的食堂经营单位或个人,高等学校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高等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坚决防止并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
  
经营食堂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约规范经营,自觉加强内部管理,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全面贯彻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办好高等学校食堂
  
高等学校食堂改革要始终坚持为教育、为师生服务的方向,应注意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因校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在高等学校食堂改革方面,要特别注意纠正各种错误倾向,不能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承包食堂,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注意纠正“改革就是涨价”的错误认识。高等学校食堂的主要功能是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高等学校食堂的运作、经营,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立足于为师生服务。既要考虑经营者利益,更要兼顾广大师生利益,决不允许不顾学生承受能力,靠涨价推动改革。保证质量、价格适当,是搞好食堂改革的关键,也是衡量食堂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各地、各高等学校在推进食堂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从国情、校情出发,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饭菜价格,努力提高饭菜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堂的就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注意纠正急于“甩包袱”的倾向,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要减轻学校后勤的压力和负担,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不加区别地一下子完全断掉高等学校对后勤应有的支持。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清醒地认识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审慎处理高等学校食堂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关系,高度重视高等学校食堂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在一个时期内,地方和高等学校对后勤工作要继续给予投入和补贴。特别是高等学校食堂的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原则上还应以政府和高等学校投入为主。
  
三、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彻底查找在高等学校食堂管理,特别是在卫生管理和食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食堂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对食堂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检查、评估。高等学校食堂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及时更换高等学校食堂经营者。要确保高等学校食堂和食品的卫生、质量。建立健全高等学校食物中毒和疫、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四、严格学校饮食经营准入制度
  
对高校食堂经营者加强管理、严格要求,是提高高等学校食堂管理水平的关键。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均要建立饮食经营准入制度。对食堂的发包要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特别是对外发包,要全面审核投标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各有关方面(包括学生)均应有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坚决禁止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之风,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利益。高等学校与中标方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处罚办法。对未参与投标已进入高等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要严把卫生准入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卫生部门加强高等学校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要严把质量准入关,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得批准开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经高等学校验收合格,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要按要求抓紧完善,限期达标。
  
五、全面推行饮食物资招标投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高等学校的食堂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饮食物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特别是应确认经营者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对大宗饮食物资均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饮食物资也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实行集中采购的,也要实行定点采购。对定点供货单位,必须在货比三家,并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选择的定点供货单位及采购品种应报高等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和饮食服务实体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高等学校的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办法,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坚决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并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发现问题迅速严肃追究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有关部门建立高等学校定点供货单位备案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所选择的定点供货单位生产、加工、储备、配送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重视在传染病多发季节的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控制高等学校的饮食物资的卫生和质量,确保万无一失。
  
各地、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学生食堂制定管理细则,加大管理力度,切实提高学生食堂的管理水平。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内的所有高等学校。



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令[第136号]


《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会计帐簿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财政部门进行会计帐簿监管。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监管会计帐簿,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
第五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种类为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监管会计帐簿的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扉页需加盖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印章。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监管会计帐簿登记手续,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成立文件,经办人员会计证。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使用监管的会计帐簿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
第八条 经登记的监管帐簿,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和有关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购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名称时,应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因核算需要,须使用特殊帐簿时,需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带打印完整的会计帐簿到帐簿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印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印刷。
印刷单位须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样帐及报价,参加竞标。
第十四条 监管会计帐簿实行定点销售。
销售单位须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具有监管会计帐簿销售条件,经地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定点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不得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
第十六条 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销售单位停止监管会计帐簿印刷、销售业务的,应于停止之日前六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管帐簿的,按《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销属于监管种类会计帐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封存帐簿,就地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