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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9:27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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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你省《关于恳请协调首钢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请
示》(陕政字〔2001〕85号)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财政部研究办理。为此,
我们与首钢总公司、十冶进行了座谈。经与财政部研究认为,几年来,你省在十
冶的“两个确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给予企业很大的支持。目前造成十冶产生
各项拖欠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管理体制不顺,相关事务的责任主体不清。
现就协调解决十冶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你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61
号)精神,对十冶历史拖欠的离休人员医药费一次性予以补发。为防止发生新的拖
欠,你省要尽快建立离休人员医药费保障机制,通过将十冶离休人员纳入所在地
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保证其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二、关于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问题。首钢总公司要督促并帮助十冶制
定还款计划,逐步偿还历史拖欠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医药费用。十冶所在地的劳动
保障部门,要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若企业困难,可通过先建立
统筹基金、后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防止发生新的拖
欠。

三、关于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这属于企业和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
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发放工资,防止产生新
的拖欠在岗职工工资问题,要按照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
工资水平,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在经济效益下降时,应适当降低工资水平。首钢
总公司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四、关于解决待岗人员生活问题。十冶所在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将生活困难的职工按规定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关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十冶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01年底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首钢
总公司要督促十冶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并
逐步落实。

六、关于拖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
〔1999〕62号)精神,在中央财政1999年一次性补发历史拖欠基本养老金后,对
各地漏报、少报的基本养老金拖欠额, 由各地负责解决。对十冶反映的拖欠基
本养老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补发。今
后,你省要确保十冶退休人员当期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
欠。

七、关于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问题。十冶已自筹资金予以补发。

有关十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问题要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你省要将其纳
入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十冶所在地落实“两个确保”有困难的, 由你省政府
按有关政策帮助解决。请你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十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十冶的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
报告。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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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大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整规办、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奶粉市场监管工作的部署,各地采取了有力措施,迅速行动,查处劣质奶粉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尽快消除劣质奶粉危害,切实将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落到实处,保证奶粉市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奶粉市场核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奶粉市场核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统一组织核查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避免多头重复抽检、重复检查,尤其不能出现重复处罚的问题。

  二、核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源头追踪,深挖造假窝点。各地在核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和检验,核查工作要将婴幼儿奶粉作为重点核查品种,乡镇以下农村市场作为重点核查地区,批发代理商作为重点核查环节。为确保办案效率、严防违法犯罪分子逃匿,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早介入,迅速采取有力措施。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涉及辖区外的有关线索,要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通报,加强配合,协同作战,不得相互推诿。

  三、加快核查进度,维护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前,违法犯罪分子以劣质奶粉冒充合法企业的品牌奶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奶粉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保证广大消费者食用奶粉的安全,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各地各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对可疑品种要加快认定速度,对确认为合法企业的合格产品要立即解除封存,恢复销售,避免合法企业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消费。在对已查实的案件和不合格奶粉品种予以及时曝光的同时,特别要重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用奶粉的科学知识,以及如何选用合格奶粉的常识,以保证消费需求,并引导消费者放心食用奶制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23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同意全国妇联依托妇女人才开发中心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妇联将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要求,逐步将基地建成符合建设要求并集指导、培训、服务为一体的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示范基地。同时以基地为依托,进一步加大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健全服务功能,为基层妇联搭建包括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贷款和项目开发等多项服务的创业平台。现将《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妇联组织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8月12日


附件: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全国妇联按照《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暂行)》的要求,结合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标准。
一、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以创业促进就业,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为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创业与再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二、任务
1、统筹城乡妇女发展,指导和促进各级妇联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
2、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国际相关组织的联系及协调,为妇女争取创业资金,开发创业项目;
3、组织开展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管理人员和下岗失业妇女的示范培训;
4、有组织地开展妇女创业者之间、创业成功者与准备创业妇女之间的交流活动,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5、宣传政府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法规,宣传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妇女先进典型,引导带动广大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6、建立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电子信息平台,为妇女创业者提供网上咨询、创业指导及法律帮助等项服务;
7、推动基层建立区域间劳务输出输入基地,推动妇女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三、机构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下设基地办公室。为了加强领导与协调,聘请基地工作顾问若干人(全国妇联 “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办公室人员名单、顾问名单附后)。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
办公室人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
崔 郁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朱宝明 全国妇联妇女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牛丽华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副部长

全国妇联“国家创业示范基地”顾问人员名单

张明亮 民政部社区服务司司长
董志林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张 静 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部长
刘丹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
宋 健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李 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党委妇委会主任
徐 敏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
张建纪 全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刘 英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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