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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值班室节假日值班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0:17:06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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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值班室节假日值班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0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机关值班室节假日值班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全国妇联机关值班室节假日值班工作,现将《全国妇联机关值班室节假日值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全国妇联机关值班室节假日值班规定

一、全国妇联机关节、假日值班工作由机关各部门党员干部轮流担任。值班时间:上午8∶00-13∶00,下午13∶00-18∶00,值班员须按时交接班。
二、值班期间注意接收传真电报,普通传真先登记后办理;保密传真视情况上报后再登记办理。
三、紧急事情、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文电须第一时间上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处理。
国内事宜报办公厅主任或通知办公厅秘书处处长;
国际事宜报国际联络部部长或通知国际联络部办公室主任;
取送特急件通知办公厅收发室人员。
四、密件内容不得在电话中传达,只通知“有急电处理”,同时要存好密件,以防泄密。
五、交接班时要填写值班日记,交清待办事项。
六、遵守值班纪律,值班期间不带家属、不会客。
七、值班后可调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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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企业,其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支持面向我市的基础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含软课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主要推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化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耗能低,污染少,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突出支持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与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专项,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培植一批知名品牌。
  项目申报。本资金的申报立项采取3种形式。一是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申报。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类计划,从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领取密码,登陆市科技局网站(www.jnsti.gov.cn)计划申报系统,按科技计划分类,填报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二是难题招标形式。难题招标分两期进行。每年12月初,市科技局在其网站上公开征集来年的企业技术难题,经专家评审确定招标难题后,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每年3-5月份市科技局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选择部分关键领域带有共性的重点难题,在全市范围进行科技项目招标。三是成果转化形式。每年6-7月份,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引进成果或专利项目。
  项目立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按程序批准,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支持项目科技计划。
  资金支持。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分为3类,分别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专项给予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给予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金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为10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10万元以上。软课题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济南市科技计划专项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验收按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济科计〔2006〕3号)执行。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引导经费(《若干政策》第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特别是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对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有重大作用的100个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和100个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申报。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其它企业分别向所在县(市)区经(计)发局申报,经县(市)区经(计)发局、财政局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项目立项。每年从项目库中确定20项左右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按程序批准后,由市经委、财政局分批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规模、水平、产业化程度,每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为50-300万元。
  项目管理。列入重大工业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与市经委签定《济南市工业发展引导经费使用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6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计划和市计划。重点支持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及年销售额不高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自主创新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报。每年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部署当年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创新专项经费服务机构(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企业注册承诺书、信息表、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完成网上注册,企业登陆国家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企业信息无变化,已注册申报过的企业,可直接网上填报。
  项目立项和推荐。申请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按程序评审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科技厅、财政厅评审确定后,向国家推荐。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评审确定后联合下达计划文件。
  资金支持。国家计划、省计划项目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省科技厅确定。市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按
A、B、C3档,分别给予55万元、45万元和35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分别按照国家、省规定和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5〕12号)执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7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列入省级以上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按规定完成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项目。
  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研发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并提交有关鉴定验收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核准。
  项目立项。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扶持项目核准后,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年度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扶持计划,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划拨经费。
  扶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以上新产品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财税〔2004〕9号)规定,分别给予3年、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若干政策》第8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项目申报。每年1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每年11月底前,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上报。
  资金扶持。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科发〔2004〕32号)规定,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年、5年和2年、5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九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骨干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出口和外包、软件CMM认证等,支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申报办法。每年10月上旬,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部署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要求申报。
  项目立项。项目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计划文件。
  扶持资金。按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规定执行。扶持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济南软件十强企业”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增速排前列的企业(按不同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当年通过CMM认证企业,根据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予以奖励;对动漫游戏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运营业绩优秀且获得国家支持的软件产品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申报、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申报办法。根据市科技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济科发〔2004〕17号),每年的11-12月份,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奖励办法。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政令〔2003〕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自2006年起,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经国家批准新升级为国家级的技术中心;或外地企业来济南注册发展且研发主体在济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发展。
  申报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市经委、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新升级为国家级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外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落户济南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资金使用。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新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我市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再创新和发展。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由拥有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名牌新升级为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5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创新、发展、保护。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驻济企业,由企业向市工商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按程序审查批准。
  扶持资金。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山东著名商标新升级为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的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为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提供补贴。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并被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由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被发布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被发布为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申报、评审办法。
  资金用途。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申报办法。由专利发明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资金支持。专利一等奖每年1项,每项奖励8万元;专利二等奖每年3-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三等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支持。
  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产业化过程中,需使用土地的,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若干政策》第21条)。
  企业向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向社会公布。
  对于驻济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可列入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采购的,应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22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被国家有关部委自2006起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专利试点园区的建设发展。
  申报办法。由申请主体向市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若干政策》第24条)。
  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泉城学者”系列人才工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济办发〔1999〕14号),由市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青年科技明星”评选及专项资助办法按照市科技局《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1998〕14号)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若干政策》第25条)。
  按照市科技局《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2002〕51号)规定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重大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创业项目、列入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申报办法。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扶持资金。对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项目,根据其产业发展规模、综合效益和当年的资金状况,确定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93号

各保监局:

  为适应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效率,现就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根据投诉等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辖区内有违法嫌疑的各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可自行组织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除参与查办某些特殊、重大、疑难案件外,不再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常规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并可调配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

  二、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1〕104号)等法律、行政规章,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保监局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针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设立或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资本金、出资额是否真实、足额;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包括是否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了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规范等;

  (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六)监管费是否及时上缴、是否按规定提取营业保证金或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七)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八)向保险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资料等是否真实、及时。

  三、各保监局应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标准,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各保监局除依法对辖区内设立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应对在辖区内未设立营业机构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发生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各保监局应严格遵循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各保监局应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审计重点,要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外部审计报告。各保监局可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外部审计。

  五、保监会系统上下、左右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监管合力。

  各保监局对涉嫌违法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最终查处结果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季度和年度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报告中汇总分析现场检查的总体情况;同时,向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部所在地的保监局通报对机构的处罚决定。对于在检查中或根据投诉发现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大或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把各地的查处情况向各保监局通报,作为各保监局从事批设分支机构等日常监管工作的参考,并加强现场检查工作的宏观指导、规划、协调,尽快建立各地联动、信息共享、资源互补的保险中介监管平台。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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