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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4:35:12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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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了《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

201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工作安排,以贯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体系、强化建设、强基固本、提升能力,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救援能力上台阶、上水平,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矿山、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各地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将矿山医疗救护纳入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矿山医疗救护三级网络。

2. 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

3.研究制定工矿商贸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没有专职救援队伍的企业须与相邻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大力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示范项目引导和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组织、社会力量参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5.研究制定“十二五”期间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努力将其纳入“十二五”期间各级安全生产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6.以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抓手,完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职能,加强省级煤矿救援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7.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实现所有市(地)和重点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目标,推动其他县、社区、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8.努力推进中央企业、高危行业大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推动中小型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9.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综合协调指挥与专业协调指挥之间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区域性专业救援队伍间的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10.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和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大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普及法规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推进应急管理工作。

11.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快解决救援费用补偿、队伍建设投入、运行费用,以及救援队员工伤保险、伤残抚恤等制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突出问题。

12.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表彰奖励办法,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应急技术装备水平

13.加快各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与有关部门、地方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14.督促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大应急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装备建设,加大对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配备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高、精、尖设备,提高整体装备水平并加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

15.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企业加强合作,联合研发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建立应急产业基地。搞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在化工企业推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技术,在煤矿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努力提高应急救援科技含量。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方面,建设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1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和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做好事故防范和事故现场救援指导协调工作

17.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接报处置程序,加强应急值守,搞好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处置事故参谋部和智囊团的作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派员深入事故现场,做到协调到位、指导到位、履职到位。

18.深化安全监管部门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警、预防和联合应对工作。

1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规章、标准,监督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加强监控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管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20.将各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纳入应急平台体系中,提高事故灾难预测预报能力。

21.按照“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组织引导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本企业和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配合企业尽快治理消除。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2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全生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引导、推动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健全预案体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重点推广仿真模拟和桌面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

23.要充分利用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应急管理的要求,尤其要对企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等方面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好发证关。强化对取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监督监察。

24.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资源、专家、队伍、典型案例等应急数据库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充分掌握和利用社会各类应急资源,使其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中发挥作用。

25.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队伍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6.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统计分析、事故救援总结评估、典型案例分析研究等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科学化水平。

27.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靠制度保障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培训工作

28.利用各种媒体、载体,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和技能。

29.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将应急管理作为各类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相关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总体计划,统一布置、统一要求。

30.全面总结推广广东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3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的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32.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业务知识讲座和交流,促进业务学习的不断加强,努力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支持和鼓励应急管理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事故现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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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医发[1999]第583号
卫生部关于2000年度护士执业考试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
2000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将于2000年4月9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进行重新认定。凡1999年抽查考试合格率低或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的学校取消免考资格,其毕业生应参加2000年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授予护士执业证书,不能申请护士注册。
二、 鉴于多数地区和单位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助产士与护士工作职责交叉(混岗)的情况,今后,凡承担护士职责的助产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对其考试资格的审查办法同护理专业考生。
医士、检验、药学等非护理专业毕业生一律不得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请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
三、 有关护士执业考试的其它事项按我部《关于1999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2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考务工作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通知进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公开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公开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的事项:
(一)听取和审议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落实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落实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对在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及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任命干部的供职承诺和年度履职情况;
(七)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情况;
(八)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九)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网站等形式,公开监督工作情况。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具体的公布意见,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需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的事项,由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有关新闻单位联系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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