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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1:31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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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77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和2001年发布的《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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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law/doc/899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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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哈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哈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5年7月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阿斯塔纳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7月3日至4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哈建交13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随着两国领导人的频繁往来,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两国经贸、能源、交通、科技、人文、安全等各领域合作日益深化,这些合作有利于两国人民的福祉。两国开展全面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十分牢固,组织机构日臻完善。两国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框架内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共同为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为了促进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并考虑到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两国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是不针对第三国的关系,旨在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和平、稳定与繁荣。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遵循2002年12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精神,其主要内涵为:加强政治互信,深化安全合作,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繁荣;扩大人文合作和民间交往,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遵循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两国全面合作的共同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高层交往在扩大两国全面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将继续保持和加强这种交往势头,推动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

  二、双方认为,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指导中哈战略伙伴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件。双方重申恪守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致力于落实条约和两国业已签署的所有政治声明,不断以新的内容充实中哈战略伙伴关系。

  三、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至2008年合作纲要》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扩大双方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调控中哈各个领域协作的分委会是中哈关系的主要协调机制,也是双方业已达成和签署的各项条约、协议的有效落实机制。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在首次会议框架内所做的工作。会议体现出拓宽、深化双边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双方商定将大力推进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顺利开展。

  四、双方一致认为,经济、贸易、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双方将为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上述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随着部分双边重大合作项目的实施,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对此高度评价。双方商定全力支持并提供一切必要条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建成阿塔苏-阿拉山口石油管道并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中哈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落实气源工作。双方将加快落实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行。

  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双边贸易取得了快速发展。双方同时表示,应进一步扩大两国贸易的商品结构,努力增加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共同采取措施,使贸易结构多样化。双方同意就其他两国合作的紧迫问题建立磋商和对话机制。

  双方认为有必要全方位利用两国在铁路、公路、航空领域的过境运输优势,扩大运输规模。

  中方将支持横贯哈萨克斯坦准轨铁路干线建设方案的实施,并在保证运量方面提供协助。

  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境内,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开设企业,相互投资,开展生产和经济贸易活动。双方将保护两国在对方国家境内的企业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双方将采取措施建立哈萨克斯坦有关部门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领域的合作。

  双方认为两国银行有必要建立起相互协作的关系,为双方银行在对方境内积极开展业务创造良好条件。

  中方支持哈方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方指出,中哈商品和服务市场准入谈判已成功起步,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快完成此项工作。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取得的各项成果,特别是有关双方紧急通报跨界河流自然灾害信息的协议,并将在现有机制下继续合作,包括通报自然灾害情况,以保证合理利用和保护两国跨国界河流水资源。

  五、双方将采取具体措施深化两国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心的经验、人员和成果交流,并将在中哈合作委员会相关分委会框架内研究哈方提出的在北京设立哈萨克斯坦-中国人文和科技合作中心的建议。

  双方重申愿推动两国包括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和旅游在内的人文文化领域的交往。同时,双方将促进两国文化部门、创作团体的直接交往,推动两国举办更多的文化交流活动以及演员、文艺工作者巡回演出。中方将认真研究哈方提出的关于在中国设立哈萨克斯坦文化中心的建议。中方将按有关程序给予推动。双方同意在2006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中国文化节”活动,2007年在中国举办“哈萨克斯坦文化节”活动。

  六、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安全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合作水平,共同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包括对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直接威胁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组织。

  中方将继续支持哈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本国沿着自己选择的符合具体国情的道路快速发展所作的努力。

  哈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哈方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哈方理解并支持中国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及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所做的努力。中方对哈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七、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取得的积极进展。一致认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相互协作是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本地区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双方商定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及其他领域的合作,扩大对外交往,使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论坛框架内的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重申联合国在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作用的重要性并一致认为,联合国的改革应当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应当注重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联合国改革事关重大,应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广泛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纳扎尔巴耶夫

                         二00五年七月四日于阿斯塔纳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要加强防雷减灾意识,认真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雷电监测系统,做好雷电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发。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章 防雷工程

  第七条 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类文物保护设施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申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等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
  没有取得资质证、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后,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书面告知理由。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申请程序报审,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为我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规章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市、县区质检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出具合格证书和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三章 防雷检测

  第十三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质、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陕西省气象局认定的资质、资格,方可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无法处理得应当邀请其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情况。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境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要求,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定程序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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