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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2:21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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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充分发挥我市早餐工程督导员在规范早餐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早餐工程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3、熟悉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4、掌握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口味特点等情况。
二、早餐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早餐销售车的售卖时间、分布地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路线,保证餐车经常处于监督之下;
2、监督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及时发现早餐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3、经常检查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早餐销售车(手推车、配送销售汽车)执行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
4、及时发现冒牌早餐销售车和“三无”早餐作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注意收集费者对早餐工程食品的意见;及时向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反馈并督促其改进;
6、按时向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汇报早餐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反馈早餐市场信息,提出加强早餐市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三、早餐工程督导员的管理
1、由办公室与督导员签定工作协议、发放聘书;聘用时间暂定为一年;
2、由督导员选出一名队长,负责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3、每月集中向办公室汇报一次早餐督导员工作的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督导员的工作补贴及交通费经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月发放;
5、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督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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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3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根据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3至5名,主任或副主任中至少有1名为专职。街道人大工委设立办公室,应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免。专职的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为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依法开展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内的县级市、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内县级市、区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行政、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开展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组织本辖区内县级市、区人大代表对本辖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待和受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协助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七)推进“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深化“人大代表之家”载体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市、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向选民述职制度;
  (八)协助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县级市、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在县级市、区人代会召开期间,做好本辖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服务工作;
  (九)承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计划。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行政及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行政及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并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街道人大工委需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其负责人应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络和指导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行政及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应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有关街道人大工委的干部配备、任职年龄和待遇等问题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意见

建质[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加强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应急管理主体、原则、体制、机制、程序、责任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学习和贯彻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事件造成的严重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和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全面加强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建设系统突发事件。

  二、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通过有关媒体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市供水、排水、供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基层作业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并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活动。通过深入的宣传和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原则、程序、措施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落实责任,提高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建设系统突发事件。

  三、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和业务范围,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明确应对分工和责任。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充足人员,制定和完善基本工作制度。

  二是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地区、本级别的相应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规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制订演练计划和方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实战能力。

  三是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城乡规划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中,要符合突发事件预防、处置的需要,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些高危险企业和单位应当安排远离城市商业区和居民住宅区,制定乡村规划时,在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不应安排村民居住点。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城市易发事件的性质、特点以及本城市的地形、地质、地貌、环境等特点,前瞻性地规划建设有关设施设备。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排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等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并考虑在城市商业中心、大型住宅区等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及危险源的排查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组织对在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和供水、排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等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监控和整改。

  五是要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投入,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的调查与登记,保障应急资金和人员,加强必要物资、装备和设备的储备,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调配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要依托消防、武警、部队等应急骨干力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的应急队伍,特别是对城市轨道交通等规模庞大、专业要求较高、环境条件复杂的工程,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与应急预案体系相对应的应急专家库,择优聘请兼具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在决策指挥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

  六是要建立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发展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新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组织多学科就适合我国特点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开展科技攻关。支持实用抗震、抗风、防火技术的开发研究,鼓励防灾减灾等公益性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妥善推广应用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强化科研成果管理,疏通成果传播和转让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对传统技术的更新改造,逐步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

  七是要加强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宣传建设系统有关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推动应急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村镇,增强企业有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意识及能力,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四、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系统突发事件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发现重大情况或苗头趋势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即将或很可能发生建设系统突发事件,需要发布预警警报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预警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气象、国土、地震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警报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建设部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分级标准和时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企业名称和资质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进一步落实突发事件月报制度,认真分析当月突发事件特点,科学预测突发事件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当月没有发生突发事件的,要执行“零报告”制度。

  五、妥善开展突发事件处置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及时组织建设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突发事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最新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要立即组织力量修复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受灾建筑物和市政工程进行受损情况调查评估,指导毁损房屋的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处罚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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