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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53:03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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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1991年4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
二、任命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
三、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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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教育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多年以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文化、教育、民政及老龄等部门积极兴办各类老年大学,努力探索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地提高了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全国老工委发[1999]4号)规定,今后文化部将“全面负责全国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的工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文化、教育、民政部门及老龄工作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年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紧迫性。遵循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律,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目标,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老年教育事业取得的成果。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借鉴各单位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进一步加强领导,科学指导,逐步规划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时间对现有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进行摸底调查,做好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

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依托省、市、县群艺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等群众文化设施,多渠道、多层次地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积极兴办新的老年大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县县有老年大学”的目标,并逐步向社区、村镇延伸。培育和树立一批条件较好、质量较高、制度较全、颇具规模的规范化老年大学示范校。

三、各单位兴办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不改变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的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的科学的办学模式。各办学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现有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的数量和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加强与各级文化部门的沟通,加强研究,在办学形式和内容上大胆探索,使现有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向更高水平发展。

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兴办老年教育事业,逐步拓宽社会化办学的路子。继续倡导联合办学,民主办学。争取使全国现有的和新办的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基本做到有领导、有经费、有阵地、有队伍、有效益,在本世纪前10年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教育事业体系。

老年教育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各级文化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组织、教育、民政、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同心协力,齐抓共建,积极开创老年教育事业的新局面,促进老年教育事业的全面繁荣。

中组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州省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各市(州、地)、县交通局,贵州金关、云关公路有限公司:
《贵州省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贵州省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一、为确保我省鲜活农产品流通顺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贵州省境内所有公路收费站和从事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三、绿色通道,是指在贵州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的收费站,有条件的应设置让运输整车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快速通过的快捷通道;没有条件的应设置明显标志。
四、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是指用汽车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不能混装和捎带。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必须达到核定载重量80%以上的算整车。
五、鲜活农产品是指贵州省境内出产的时鲜瓜果;新鲜蔬菜;活的家禽、家畜和水产品;生鲜蛋;未经加工的鲜奶五类农产品。
六、凡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行省内各收费公路收费站一律免缴过路、过桥、过隧道费,免费时间暂定为3年。空车、混装和捎带的营运货车不享受免费,按收费公路收费标准依法缴纳通行费。
七、整车运输贵州省境内出产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原则上是贵州籍营运货车,持有道路运输证,运输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大类鲜活农产品,并持有农产品出产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八、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动货车,由起运地的第一个收费站负责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认定,发放免费通行票(省交通厅监制),优先放行。
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行驶到下一个收费站,收费站人员必须认真核查运输的货物免费通行票和证明。
九、整车运输贵州省境内出产的干果类农产品的营运车辆可以使用“绿色通道”,各收费站按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后,优先放行。
十、省交通厅按照自己的职责,为整车鲜活农产品的运输,积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会同省农业厅制定鲜活农产品目录,指导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
农业管理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为整车鲜活农产品的运输,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为整车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做好社会秩序、道路运输秩序和道路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运输途中公路路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暂不卸载货物,由执法人员在车主道路运输证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警告、登记后及时放行。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应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但整车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限载标准的桥梁或危桥时,必须在公路部门的监督下减载转运,减载到桥梁允许通过的吨位后,才能通行。
十二、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在收费公路收费站因特殊情况受堵,各收费站应及时排堵,优先引导其通行。
十三、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行驶收费公路,意外损坏收费公路设施时,不扣留,按规定赔偿后及时放行;如不能当场处理的,高等级公路按《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普通公路按《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十四、对弄虚作假从事非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普通公路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94]686号文第七条规定,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高等级公路依据《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应收通行费金额二倍以内罚款。
十五、对经检查不符合免费条件又强行冲站、拒绝或逃避交费的车辆,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故意堵寨收费车道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各收费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绿色通道的管理工作。各收费公路收费站要加强对绿色通道的管理,严格检查。认真执行规定,文明征费,热情服务。
十七、征费稽查人员和征费员对从事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刁难、拖、卡、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十八、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同时要坚持标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工作,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十九、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举报电话



1、省交通厅监督举报电话: 0851-5992601
0851-5992309
2、省交警总队监督电话: 0851—5904481
省直属支队 0851—4730492
贵阳支队 0851—5982959
遵义支队 0852—8682319
安顺支队 0853—3223629
黔南支队 0854—8323189
黔东南支队 0855—8254888
铜仁支队 0856—5234037
毕节支队 0857—8267458
六盘水支队 0858—8751086
黔西南支队 0859—3919420
3、省农业厅监督电话: 0851—5299005
0851—528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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