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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5:20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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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存在的可能和兴趣,为两国之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并加以促进。
  二、经过共同协商,缔约双方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或代表可签订具体协议,以规定合作的内容、范围、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问题,包括利用研究所获得的知识和成果。
  三、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将在商定的交流项目计划中另行确定。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同意的办法,努力促进下列各项的实施: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学者、其他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
  三、组织双边的科学技术讨论会;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为促进本协定和其中规定的具体协议的执行,可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不定期会晤。必要时可吸收两国与合作有关的其它单位的代表参加会晤。
  二、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官员负责同对方指定的主管当局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负责协调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意大利方面是外交部。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如本协定失效,在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协议仍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二、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阿纳尔多·福拉克尼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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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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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在公司类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以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名字取得?以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取得?还是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凭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一系列形式化证据予以证明。(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主要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章程记载赋予股东之间相互抗辩、否定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必要的形式化证据。(2)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工商登记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的材料来主张或否定股东的资格。(3)股东名册是证明记名股东的充分的表面证据,是记名股东据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的依据。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4)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股份证书只是投资人取得出资额和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出资额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凭证,它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
  在各种表面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确定各类表面证据的选择适用规则。如股东外部第三人提出的争议,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股东名册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发起人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适用公司章程记载优先规则的原则处理。由此推导,在公司当中,一般凭股东名册可能确认股东资格,至于该名册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这是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不是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而无记名股东则以股票提示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劳动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5〕中油劳字第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矿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直接生产人员,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以及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批复请与《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128号)一并执行。






19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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