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换货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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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换货议定书
中国 斯里兰卡共和国
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2月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根据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在科伦坡进行了中斯两国一九七五年的换货商谈,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购买、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所列的斯里兰卡出口货;斯里兰卡政府保证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出售本议定书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国出口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进出口货值平衡的原则,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尽可能增加各自的进口和出口,以达到本议定书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额。
第三条 为便利本议定书的执行,中国和斯里兰卡的国营贸易机构和两国的其他进出口贸易商可以根据本议定书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签订合同。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第三条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一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二月四日在科伦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一)、甲(二)和附表乙(一)、乙(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斯里兰卡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李 强 蒂·班·伊兰加拉特尼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第三批入选机构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第三批入选机构名单的通知
2000-12-26
教社政[2000]13号
按照我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教社政[1999]10号)要求,经有关高校推荐申报、我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实地考察,现批准第三批31个科研机构列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名单见附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对于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科研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入选机构及所在学校,应认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提出的建设标准加强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
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使重点研究基地的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咨询服务等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尽快提高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第三批人选机构名单
经济学:
1、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2、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
3、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4、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5、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6、西北大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国际问题:
7、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
8、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
9、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
10、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
政治学:
11、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
12、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
民族学:
13、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
14、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15、兰州大学、新疆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历史学:
16、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
17、东北师范大学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
18、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
语言学:
19、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
20、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
21、华中师范大学语言教育与实践研究中心
哲学:
22、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
综合研究:
23、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24、暨南大学华人华侨研究所
中国文学:
25、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
外国文学:
26、北京大学东方文学研究中心
教育学:
27、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
28、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
社会学:
29、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
新闻传播学:
30、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
港澳台问题研究:
31、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
(2005年7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资银行,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由其总行或者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管理总部授权的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授权银行”)对境内所有分支行实施结售汇周转头寸集中平盘,统一管理。
二、授权分行在提出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其总行同意实行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授权函。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三)该外资银行对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四)该授权分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席位证明。
(五)该外资银行各分支行经所在地外汇局盖章的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证明(包括结售汇头寸管理、相关统计数据的报送等方面)。
三、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外资银行授权分行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授权分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格备案。
四、授权分行申请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见附件)。
(二)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内地分支行的机构数量;各分行的本外币营运资金额;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该分行已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该外资银行各辖内分支行前6个月内每日的结汇、售汇数据,包括结售汇的日均差额、单笔最高结汇或售汇金额、单日最高结汇和售汇金额等(异地分支行上述数据须经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盖章确认)。
五、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获得非美元币种做市商资格授权分行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由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六、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的核定办法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执行,即经批准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授权外资银行可以将其在中国境内20%以内的外汇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通过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卖出,买入人民币存放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作为周转资金。
七、对于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外资银行,其境内所有分支行原有头寸纳入授权分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管理,授权分行应将获得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在辖内各分支行进行分配,并将具体分配及调整情况及时抄送各分支行所在地外汇局。
八、授权分行在授权范围内管理该外资银行其他分支行的结售汇日头寸,其他分支行结售汇头寸超出规定范围的,授权分行应督促其他分支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九、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每日应依据银行报送的前一日结售汇电子信息(包括前一工作日发生的代客、自营、系统内以及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情况),对结售汇总头寸进行核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的有关规定,对辖内外资银行授权分行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进行管理。
十、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监管银行每日上报的总头寸额,发现超范围将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核定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时应实地走访授权分行营业场地,现场考察和验收其技术系统对该行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支持情况。
十一、对未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按现行规定进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和核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区内各中心支局及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099。
附件:银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