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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3:13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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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录用2005年本科以上毕业生17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生除外)。具体招录对象按岗位要求确定。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志愿从事检察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适当放宽,但不超过38周岁);
6、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条件或留京条件;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录岗位及岗位要求
(一)国家检察官学院5名
教学岗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证据学专业各1名,博士研究生学历;刑事侦查学专业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检察日报社4名
编辑、记者岗位。民商法、刑法、经济法、新闻专业各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中国检察出版社3名
1、图书出版、发行岗位2名。图书发行或出版营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财务管理岗位1名。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检察理论研究所2名
理论研究岗位。刑事诉讼法、宪法或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本科所学专业为法律,并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五)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3名。
1、通信技术岗位1名。通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2、计算机岗位1名。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3、文检岗位1名。刑事技术专业(文检方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5日至25日。
2、报名方法
考生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及检察日报正义网(www.jcrb.com.cn),下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表》,本人如实填写后,发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我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
同时必须将个人资料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提交。资格审查结果在12月31日左右公布。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由高检院政治部统一组织。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考试相关事宜、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通知在我院网站发布,请注意查询。
六、体检及考核
面试结束后统一组织体检,并根据考试结果、体检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考核人员名单。
七、录用
根据工作需要,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2107613 62107683(传真)
联 系 人:王维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
电子邮件地址:wwy@spp.gov.cn
邮政编码: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招录2005年应届毕业生关于报名问题的通知

我院网站(www.spp.gov.cn)已开通网上报名系统。请考生在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表》的同时,务必将个人资料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否则报名无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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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2号



  为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活动,保障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一步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准入有关要求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2009年第44号)要求获得特别批准。
  (二)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与经营船舶类型相适应的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三)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船龄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算。外国籍邮轮在华开展多点挂靠等不定期或单航次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前述船龄限制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考虑船舶技术状况予以核定。
  (四)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其中,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afetyManagement Certificate)、客船安全证书(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船级证书(Certificate of Class)应由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签发。拟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上述证书自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交相应许可申请文件起,有效期不得少于1年。
  (五)为确保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该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六)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不予核准进出中国港口。
  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郴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 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 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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