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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1:08:37  浏览:9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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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瑞士侨民李亚溥辩护权问题的意见

195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本年10月13日发部欧字第(51)1605号来函收悉。关于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可否准其聘请辩护人代为辩护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则上可以允许,至于辩护人究应如何产生以及其他具体办法,可俟你部邀集有关部门开会商讨时共同研究。
专此函复,即希查照

附:外交部关于请研究是否给予犯罪外侨辩护权问题的函 1951年10月13日 发部欧字第(51)16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查天津市瑞士侨民李亚溥隐匿盗卖物资一案,业经天津市人民法院初步侦询完毕,即将开庭宣判罪刑。唯因该案系外侨一般民刑案件,该外侨系建交国家侨民,其驻北京使馆业已提出可否准彼聘请律师代为辩护的问题,故在审判程序上是否应该给予该外侨以辩护问题,亟应决定。
天津法院意见,认为我国现在尚无辩护士制度,且尚无法律明文可资引用,院方可充辩护士人材亦同缺乏。此为问题的实际困难的一方面。
在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辩护权问题,在世界各国(包括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在内),一向均被重视,并被认为基本人权之一,故如我们在普通民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上不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则帝国主义者可以发动反动宣传,诬蔑我蔑视人权,其结果将在国际上发生对我不利的影响,故又似有开始建立此一制度之必要,此为问题的另一方面。
究应如何之处,拟请贵院研究,提出初步书面意见,由我们加以整理后,再邀各有关部门商讨决定。即此函达,尚希见复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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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66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六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匈、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应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江   明          萨拉伊·贝拉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出具汽车驾驶员工作证明等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出具汽车驾驶员工作证明等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4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字〔1974〕第17号报告收悉。
关于出具汽车驾驶员工作证明问题,根据公安部1959年6月6日《对携带我国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发证件、证章出境的处理办法》中,关于各单位发给个人不再收缴的各种证件、证章,如毕业证明书、汽车驾驶执照等,准予携带出境的规定,今后应向申请人讲明,可持原执照出境,不必办理公证手续。如果申请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可以办理证明驾驶执照上印鉴属实的证明书。
关于工作证明中书是否写明技术级别的问题,同意你们意见:“可不写明”。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驾驶员工作证明及驾驶证能否携带出国的请示报告 法办研字〔1974〕第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侨务处、交通部门来办理已经批准出国和退职手续的驾驶员的工作证明,并要求具体写明驾驶员、驾驶技术级别等内容。另外,申请公证人要求将发给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携带出国,以作为职业证明。
我们的意见是:
一、关于出具驾驶员的工作证明,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1974年7月6日(74)法办司字第17号的通知给予办理,在公证文件中可写明某人系驾驶员,至于驾驶技术级别,因国内外情况不一,故可不写明为宜。
今后,办理类似性质问题的公证手续,如要求公证为“教授”、“讲师”、“工程师”、“技术员”等,我们拟在公证文件中写明某人系“教授”、“讲师”、“工程师”、“技术员”等,而不具体写明级别,如“一级教授”、“二级教授”等。
二、关于携带驾驶证出国的问题,原不属于公证范围,但申请公证人提出若不在文中写明技术级别,就要将驾驶证带出国外,以作为职业的证明,并要求给予答复。我们认为发给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系在国内使用,且每年机动车驾驶员要实行总审一次,未参加年度总审的驾驶员,其驾驶证就自然失效;关于职业证明的问题,已在工作证明中解决了。故不同意其将驾驶证携带出国。我们拟将此意见转告有关部门,请他们做好申请出国人的工作。
因我们过去没有办理过类似公证手续,所提意见很无把握,特此报告。
又因申请公证人急于出国,要求尽快给予办理公证手续,请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批示。
197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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