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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35:26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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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4〕212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计划单列汽车(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函〔1993〕147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体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原授权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汽车行业管理职能收归机械工业部”的批复意见,从即日起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行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仍继续试行,其中涉及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办理并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广泛收集意见,当条件成熟时,再行修订,以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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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免职案点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此案处理时间之长,涉及的程序之多,实属少见。就案情本身来说,并没有那么的复杂,笔者认为,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是比较简单的,人为因素却是极其复杂的。此案给人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第一,单位管理的人为因素问题。

宫秀丽任职,按聘任合同之约定为期一年半。由此,聘任单位应当以受聘者一年半的业绩进行考核,决定其任免。单位在聘任合同生效一个月前制定半年期完成利润考核标准,并以此决定任免。如果可以从法理言之的话,如果聘任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前边规定的按照半年利润考核指标决定免除宫秀丽的职务,应当属于无效之举:因为后边的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否定了前边考核决定的。
对于1992年利润核算标准,双方形成了争议。事实上翌年2月确实有6万元的进账且足以实现2万元的利润考核指标,可见,免职宫秀丽的要件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说单位否认宫秀丽所言之核算标准的话,那么,专业机构出具了书面说明之后,领导毅然决定免其职,不能不让人置疑;另称宫秀丽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海南公司,显然是一种主观臆断成莫须有之嫌。再者,免职后按理应适当安排工作,单位将其按照所谓富余人员处理,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凡此种种,不能不说是人为地把事情复杂化了。

第二,仲裁和诉讼中的问题。

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应当是考虑到了时效的问题,该案发生至第一次申请仲裁,历时多年;仲裁机构能够受理此案,在时效上是采取了变通灵活态度,然而,在具体审理的过程中却采用了一种极其刻板而简单的方式:举证不利予以驳回。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举证责任倒置即职工方无力举证单位方应当做无过错举证的原则,仲裁庭不可谓不知。当然,也许在审理过程中另有其他情节。实际上,如果仲裁员能够对此案更细心更责任感地审理,笔者认为,此案不会是简单的驳回。因为工资减发或医疗费用之类的事项,并非是那么难查证。但是,二次仲裁还算是具有一定的素质,如果在第一次仲裁时能够是这样的话,此案应当更能令人欣慰。同一案件同一仲裁机构,出现两个迥异的结果,除有申诉人的责任,还应当有更多的启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武昌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有据。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仲裁未审的内容本院亦不审理,这其中实则有法理认识的模糊。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作为一宗民事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根据仲裁的内容确定审理的议题。仅仅根据仲裁与否的议题而简单驳回,除有其他难言之隐,难免令人置疑法官的法律素养。第一次提请诉讼,武昌法院因仲裁未审理事项作出驳回处理,而对第二次起诉作出的判决,则令人莫名其妙。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不无道理。

第三,执行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服裁决而在法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的,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案则有其特殊。虽然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但是,二审法院则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有误且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被撤销,则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处理结果即裁决书。如果不认定裁决书的效力,那么,此案便完全是一场法律的游戏,当事人的纠纷没有得到丝毫的解决,法律的精神便被亵渎。如果不能执行裁决书的话,此案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逻辑的。如果对于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异议,可以寻求其他渠道解决;如果是权利人一方要求不执行即放弃其权利请求,则另当别论。

第四,申诉人问题

此案历时之久,首先应该说申诉人有责任。按照我国劳动法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此案显然是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尽管有其合理的理由。作为劳动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常识,当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想到的是依法处理,用法律来维权。当协商或调解不能奏效时,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当然,仲裁和诉讼都是比较专业的活动,当事人应当对不懂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咨询。如诉状的切入点、证据搜集等等。分析本案,除仲裁机构、法院人员的素质等原因,此案经历了这么多的周折,可能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切入角度不尽合适有关系。比如,如果当事人从用人单位免其经理职务作为切入点而提请仲裁或诉讼,就很难不被驳回。

附:案件
宫秀丽案件

第一,根据合同任职期为一年半,

1992年,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湖北公司)聘任本单位职工宫秀丽为其下属的海南中信工贸发展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为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31日。当年5月,中电湖北公司作出规定:“海南中信工贸发展公司1992年完成上交利润2万元人民币,完不成其经理免职。在完成上交利润指标的条件下,其全体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照发,浮动一级工资。”

第二,回湖北处理业务是经批准的。

当年6月至8月,宫秀丽报经中电湖北公司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海南中信工贸公司驻武汉办事处。此后,宫秀丽经常回湖北处理业务。

第三,1992年完成任期指标,宫只是半年的工作。

到了1993年2月,中电湖北公司以“海南中信工贸发展公司未完成1992年经营目标,且宫秀丽工作中电并未放在海南”为由,免去了宫秀丽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四,工作未放在海南的证据不足

显然,免去宫秀丽的主要理由是,她所负责的海南工贸发展公司没有完成1992年的经营目标。据中电湖北公司财务部于1993年3月5日提供的审计意见称,海南工贸发展公司1992年营业收入27332.07元, 扣除成本、税金及其它费用,实际利润额为3835.57元。这就是说,海南中信公司离完成目标还远着呢。
可是,宫秀丽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公司财务部审计意见不公平,强调1992年营业收入应当包括1993年2月到账的另一笔收入6万元。而且后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宫秀丽于2000年8月还为此向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作过咨询,该会计学会复函称:“由于当时处在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过渡时期,两种原则在会计计账中都可以进行财务处理。所以,如果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此笔经营收入6万元则应记入你公司1993年损益;如果按收支相配比原则要求,则应记入1992年损益。”

第五,关键是93年2月收入的六万元是否属实。

这个“两可”的答复还是让争议双方扯不清。后来,宫秀丽向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该办于2001年9月5日致函中电湖北公司,指出该公司对宫秀丽的问题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审计程序不符合国家制度规定”。中电湖北公司不予理睬。宫秀丽又向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求助。2002年2月25日,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给省总工会复函说:“按照当时(1993年7月1日前)国家对外贸企业 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将会计核算期间(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期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收入(包括应收帐款)和费用(包括应付未付)计入当期核算。根据来函所提供的材料,6万元经营收入应计入1992年会计核算。”
这两个权威的结论,实际上表明中电湖北公司在这一场劳动争议中输了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号)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排水户是指从事制造、建造、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城区的城市排水许可工作。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市政维护处城市排水许可的具体管理职能:
(一)履行程序告知、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工程监督、审核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职责。对接入雨污合流区域内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区域内雨水设施的接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方案制定以及管道接入井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
(二)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执法管理。巡查、保护排水设施,对损坏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索赔偿。查验施工建设单位排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排水许可证》申领
凡要求直接或间接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实施排放前进行排水申报,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经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再核发《排水许可证》。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排水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项目立项批文、建设规划平面图和室外雨污排水设计平面图;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结果报告书(生活污水除外);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一般排水户(居民生活区、办公区、非生产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只需提供第一项资料。
第五条 新建项目的排污口、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管道等内部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及其雨污分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六条 《排水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四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二)审查决定。市市政维护处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市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由市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
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取得《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由排水户先进行沉淀等处理,达到排水要求后,方可排放。
因建设工程需要,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会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通过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在取得市环保部门环境影响审批意见书后,市市政维护处可核发《排水许可证(临时)》,并规定治理期限和措施。
排水户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市市政维护处依法吊销《排水许可证(临时)》。
第八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为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无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情形者,有效期届满时,经排水许可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九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排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排水许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坏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市市政维护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湘江的污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维护处或市建设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排水许可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主管部门在执行排水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
(一)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职责权限,由排水许可部门负责。
自建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接户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所在社区管理部门要配合产权人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做好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协调工作。
(三)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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