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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50:46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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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5号



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决策,认真落实我部“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西部地区建设条件,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经过部组织专题研究,从技术的角度提出了《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发布 公路 技术 政策 通知





附件: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第一条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决策,落实交通部“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西部地区的建设条件,并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共性和特性问题,从技术角度提出指导性的政策建议,促进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实现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方针是以发展为主题,以国道主干线、西部省际通道与农村公路为重点,全面推进各层次公路的建设,实现西部地区公路交通面貌明显改善的第一阶段战略目标。

第三条 西部公路建设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以资金可能为基础,以需求为依据,以效益为目标,抓住西部开发的机遇,提高公路网的通行能力和通达深度,对于具有通道功能的重点路段,在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选用上应有前瞻性。

第四条 应提倡全寿命分析的思想,统筹考虑建设与养护管理全过程,在建设中坚持速度、质量、安全、成本、环境相协调,以求得预期的投资效益与使用效果,推进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重视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计与运营管理,适时推进公路交通安全性评价,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平。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中应考虑国土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对设计与施工方案的比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防止出现先污染再治理的情况,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应在统筹考虑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特点,做好公路网规划,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严肃性。应重视跨省区通道技术标准的衔接,干线公路过城镇的方式以及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晴雨通车水平。

第八条 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论证确定公路工程项目的功能、标准与规模以及老路利用;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重点做好工程地质勘察与环境影响评价等项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周期和经费,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与质量。

第九条 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深度的要求,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加强对基础资料的分析审查,加强对不良地质路段治理的预研,以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第十条 应开展对公路沿线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灾害的影响程度,采用全寿命成本估算,确定设防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防治预案。

第十一条 应认真执行国家与行业相关的公路工程标准与规范,鼓励研究制定地方性标准。在标准的使用中,应克服片面追求高标准或教条化采用指标的倾向,应综合考虑安全、质量、环境与投资等因素,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在线位选择中,应重视地质、生态因素,既要注重对地质不良路段的避绕,又要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路线对沿线经济的促进和拉动作用;应把走廊带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近远结合、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总体设计应明确指导方针、设计原则、指标体系以及各专业间设计界面与衔接方式;提出运营期工程结构的耐久性、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养护维修的可行性、防灾减灾的有效性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优先采用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近期交通量不大时,可以按照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计划。整体式路基不得采用分幅分期修建方案,分离式路基的分幅分期修建应在一次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便于与二期工程衔接的配套措施,保证项目一期工程的有效利用和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原地形,避免深挖高填;高填方或土石混填路堤,应切实做好压实度控制;冻土、黄土、盐渍土、沙漠、湿地等特殊土质,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路基强度与稳定性。

第十六条 提倡因地制宜选用路面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重视基层与面层压实度控制和层间粘接。在水泥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采用水泥砼路面,但应加强基层与面板的施工质量控制。对于农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路面。

第十七条 应合理控制边坡高度。高边坡应针对不同地质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高边坡施工应按照自上而下、防挖结合、严格控制爆破强度的原则,重视坡顶的卸载、坡体的加固、坡脚的支护,并加强施工监控。边坡防护形式应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相结合,尽可能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应高度重视公路防、排水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当地降水强度和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设计,使其具有足够的汇水、导水、排水功能,保证路基及边坡的稳定性,提高公路的防灾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在试验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地方性材料和工业废料。重点工程的材料应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气候环境下的耐久性问题。在特殊土质路基处理与路面工程中宜有针对性地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土壤稳定固化材料、改性材料等新型材料。

第二十条 倡导选用成熟的桥型;推荐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梁;桥梁结构计算应采用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确保结构的可靠性与耐久性。采用大跨、高墩和异型桥梁方案时,应重视对关键结构、关键部位的细部设计,应做多方案比较;桥梁设计,特别是山区深谷高墩、高架桥设计宜采用便于养护和少养护的结构体系;对于一般桥梁,鼓励采用标准化设计。

第二十一条 桥梁施工应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荐采用标准化、装配化施工等桥梁施工技术;加强现场检测,特别是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大跨径桥梁或特殊重要桥梁应进行施工阶段的施工监控和运营阶段的结构安全监控。

第二十二条 山区公路应重视隧道方案的选用;通过对隧道标高、平面位置以及长隧道和隧道群方案的比较,控制隧道建设规模;隧道设计应考虑地质、地形、排水、通风、施工及运营安全等因素;隧道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逐步完善;隧道洞口设计应以保证行车安全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隧道施工应强化地质超前预报、围岩变形监测及信息反馈工作;在高海拨、寒冷地区,应重视隧道结构与路面的防冻与保温;重视改善隧道内施工环境,加强施工通风、防尘、降噪;应制定确保隧道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制度、措施和预案。

第二十四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应服务于车辆安全运行及管理需求。收费系统设置应统筹考虑并以节约、高效为原则,高速公路应实施联网收费;通信中心宜集中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地区,服务区设施宜适当简化,间距可适当加大;在特殊气象环境、长隧道等区段应设置监控系统;山区公路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中应重视土石方平衡,取弃土场应有设计并与水土保持措施统筹考虑;公路绿化要注重实效,鼓励采用乡土树草;路侧绿化应注意与绿色通道建设、边坡防护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全过程中,应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突出抓好工程总体设计、关键部位设计、材料控制及设计与施工工序控制,保证工程的内在品质和结构的可靠性、耐久性。

第二十七条 应在重点工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形成具有西部特点的公路交通成套技术。

第二十八条 应贯彻“稳定、培养、引进相结合”的人才发展战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培养适应公路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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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195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十条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创制新产品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市政府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制度。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确定并公布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对首次投向市场的市内企业或者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首先采购。

政府采购的产品和服务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予以订购。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本市推广、示范和应用。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为本市自主创新产品提供推广、示范的渠道和途径。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市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其项目建设用地,并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属于本市鼓励发展范围的初创企业。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本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风险准备金支持。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础条件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财政性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登记,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产学研示范基地和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重点高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

第二十条 推动珠港澳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珠港澳三地的资金、技术人才和成果等科技要素的流动以及科技研发支撑环境的优化组合。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奖励在本市实施自有专利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市政府设立标准奖,奖励在本市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对创新科研团队的建设和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为我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降低企业引进和使用人才成本。

第二十四条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按相关程序给予项目结题。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非法挪用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促进科技创新职责的,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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