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55:35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


(200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前款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八条 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验证证明;
(五)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除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行性报告。本条例所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拳击、武术、散打、跆拳道、击剑、射击、射箭、帆板、帆船、滑水冲浪、潜水、摩托艇、赛艇、皮划艇、漂流、攀岩、登山、热气球、摩托车、汽车、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轻型飞机、飞艇等。第十条 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必须具备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十五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说明、有关协议书副本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体育、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和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聘用的教练员、裁判员、救护人员等体育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发放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安全使用。
对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危害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救助。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项目和场所进行宣扬迷信邪说、淫秽色情和渲染恐怖暴力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各类体育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场地。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价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参加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体育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体育教练、裁判或者救护人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项目,未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在危害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救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二十五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岗位员工守则(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岗位员工守则(试行)
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行现代化企业管理方法,规范储蓄员工的行为,提高全行储蓄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塑造建设银行优秀的企业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促进我行储蓄业务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的要求,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员工岗位
守则》。本守则所称储蓄员工,是指建设银行储蓄所、柜人员及储蓄事后监督人员。
一、职业道德
建设银行作为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储蓄工作是建设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高尚、责任重大。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储蓄员工应做到:
1.热爱金融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储蓄政策和法规。
2.维护建设银行的利益,保持建设银行的荣誉。
3.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遵循“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
5.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6.保守我行有关统计数字、独特经营品种等商业秘密。
二、业务技能
具备高超的业务技能,是胜任本职工作,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保证。因此要求每一位储蓄员工要做到:
1.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实际工作水平。
2.熟悉储蓄所开办的存、放、汇、代等各类业务及具体办理程序。
3.善于分析储蓄变化规律,研究储户心理。大力组织吸收存款,确保存款任务的完成。
4.熟悉储蓄计息方法及储蓄会计帐务的处理。
5.点钞、珠算、微机录入做到快速、准确;凭证、帐表填写、打印要工整、规范。
6.能够准确识别假钞及伪造涂改的凭证。
7.掌握与业务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知识,熟练操作本岗位各种电子设备。
8.掌握一门外语,并能用于本岗位日常业务会话。
三、优质服务
储蓄岗位面对千家万户,储蓄员工一言一行代表着建设银行的形象,关系着建设银行的声誉。因此,储蓄员工不但要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还要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的储户。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
1.接待储户礼貌热情,主动招呼,微笑迎接。
2.与储户交谈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提倡说普通话。
3.为储户办理业务及时、认真、准确、快捷,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4.交给储户钱、折时,动作要轻,不扔不摔。
5.为储户办完存取款后,应热情道别,欢迎再来。
6.解答储户询问,态度耐心诚恳,语言通俗易懂,表达清晰准确。
7.储户存款犹豫不定时,主动介绍储种,宣传办理程序。
8.当储户找错柜台或填错单证时,应表示歉意,给予指正。
9.对储蓄所临下班前存取款的储户,不拒不躁,认真受理。
10.当遇到以下五种情况时必须站立服务:接待老、幼、病、残储户时;储户存取款数额较大时;存款填写的凭证与钱款不符时;取款递交的凭证、单折有疑问时;储户对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时。
11.接到储户电话时,应说:“您好,这里是建设银行”,并耐心解答问题。
12.积极为储户办理零残币兑换业务。
13.柜台服务必须坚持:“存款取款一样主动,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大额小额一样欢迎,忙时闲时一样耐心,表扬批评一样诚恳”。
日常文明用语示例:
(1)接待储户时:“您早”、“您好”、“欢迎光临”。
(2)得到储户配合、支持时:“谢谢”。
(3)请求储户配合时:“请您……”。
(4)向储户表示歉意,请求储户谅解时:“对不起”。
(5)储户向自己表示歉意或谢意时:“没关系”、“别客气”、“不用谢”。
(6)与储户道别时:“再见”、“您走好”、“欢迎再来”。
四、仪表服饰
员工庄重的仪表,得体的服饰,体现建设银行的信誉,能使储户增加对银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所以,在仪表服饰方面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精神饱满,举止端庄,神态自然。站姿挺拔,坐姿文雅。
2.营业着装统一整洁,系好钮扣。
3.服务标牌定位配戴,不斜不脏。
4.注意个人仪容,女员工宜化淡妆,不要浓妆艳抹,佩带饰物要简洁,长头发要扎起;男员工不留胡须,不蓄长发。
5.头发要勤于梳洗,不染异色。面部、手指保持清洁,指甲不要留得过长。
6.营业时间不戴深色眼镜。
五、劳动纪律
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保证银行机制正常运转,各项业务顺利进行,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因此,每位储蓄员工必须做到:
1.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不擅自代班代岗。有事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2.岗前不得饮酒,当班不得吸烟。
3.上班时间,精力集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营业闲暇时,不得举止懒散,或离岗串岗。
5.办理各项业务时,严格按储蓄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办事,杜绝违规操作。
6.工作出现差错,不得隐瞒包庇,避免损失。
7.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占储户利益。
8.发现内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报告。
9.保证按照对外公布的时间营业。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业关门。
10.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对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11.员工之间团结友爱,密切配合,互帮互学,取长补短。
12.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纸张不得浪费,不挪做它用。
13.自觉维护营业场所的环境卫生,各类办公用具、资料、票据定位摆放整齐。
六、安全防范
为了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运营,储蓄员工要做到:
1.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
2.熟练使用防卫、报警、消防器具。并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拒绝非营业人员进入柜台,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门、窗、钱箱、抽屉按要求及时上锁,钥匙妥善保管。
5.帐簿、报表、磁盘等业务资料要入柜保管。
6.计算机操作密码要严格保密,个人名章妥善保管,离柜收起。
7.严格执行接送库款交接登记制度。
8.营业终了,现金、公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入库保管。
9.下班后,各种电器设备电源及时关闭,严防失火。
10.严守储蓄所现金、人员配制、活动规律,运钞车行驶路线及时间等机密。



1996年5月28日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针对报考国家司法考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现受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现对有关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如下:


一、受理对象

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 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在台湾居留证明;

6) 所获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三) 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本人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6) 所获国外学位证书;

7) 学习成绩单;

8)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1、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 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 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 所获学位证书;

6) 学习成绩单;

7)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 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三、申请认证步骤

(一)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每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下载申请表网址:www.cscse.edu.cn

(二)请申请人依照申请办法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港澳居民适用),并准备材料。申请人可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脑录入方式填表。如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延误申请的办理。

(三)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携带全部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对于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予以受理,在累计15个工作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就认证事宜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因此请申请人务必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及时联系。

(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受理认证地点、时间及相关说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当场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复印件,开出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单。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117室(北京语言大学家属区内学一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00、13:30-16:30(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为方便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在珠海、深圳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港澳居民提交的申请。

珠海: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82号市司法局一楼

受理时间:6月10日-14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深圳: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妇儿大厦和景田酒店南边)四楼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6月12日-16日每天8:00-11:00、13:30-16:30。

(三)如申请人未能在集中受理期限内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设在珠海、深圳受理点递交认证申请,且不便到北京递交申请,可将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一套寄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四)申请人也可以事先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政府公证机构或委托公证人,对所需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公证,以保证申请材料原件的完整和真实性。

需要公证的原件包括:

1、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所获学位证书;

4、学习成绩单;

5、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另须公证护照;

6、在台湾学习取得学位者另须公证台湾居留证明。

公证件及其它复印材料一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审核、加章转递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并予以受理后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资料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受理日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的电子邮件上面所注明的日期为准。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280元。

(二)交费方式及相关说明:

1、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现金支付、银行汇款两种付款方式。

2、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并提供发票。

3、银行汇款:邮寄申请材料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申请人,请在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关于申请已被受理的电子邮件后将认证费电汇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0200006209014441007

4、请务必在汇款单上注明认证申请人本人姓名,并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学历学位认证费280元,以避免汇款单内容填写不准确而延误申请人收到认证书的时间。

5、申请人办理电汇手续之后,应立即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备查。

传真:(8610)8230 1166


六、认证书的领取和邮寄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可依据受理凭证(第二联)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携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认证书。领取认证书时,请您仔细核对认证书上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如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受理凭证、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

(二)申请人如不便在北京领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在确认认证费已交纳后,将认证书寄往申请人指定地址。

(三)邮寄的时间及费用:

中国内地挂号邮寄7-15天;港澳台及国外挂号邮寄15-25天。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此两种邮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负担邮寄费用(关于邮寄时间及其他相关业务详情请向当地邮政部门查询)。

如申请人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以快递方式邮寄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注明“要求快递”字样,并在EMS及DHL两家快递公司中选择服务。快递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申请人需在交纳认证费的同时另外支付特快专递费:

EMS中国内地: 20元人民币

EMS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DHL中国香港、澳门:90元人民币

上述快递费用均指单件重量不超过500克的文件类快递价格。中国台湾地区及国际快递资费标准详请见EMS及DHL业务资费表。特快专递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


七、联络方式

(一)如有查询,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联络:

电子邮件:chancy@stnet.cscse.edu.cn

interco@stnet.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二)如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有任何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件:wmche@stnet.cscse.edu.cn

inquiry@stnet.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络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