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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3:08:38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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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工作。但由于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使部分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一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受阻,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进度。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松劲,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省局(含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事处,下同)要成立和完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工程的建设工作;指导办事处做好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并抓紧组织做好项目设计委托、工程监理、施工队伍的招标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组织办事处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技术与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质量的“三控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有关设备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二、加快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进度。首批启动的中西部地区部分办事处,要尽快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力争在2003年基本完成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东部地区办事处,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抓好疫病防治工作的前提下,将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2004年全部完成中西部地区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剩余工程量和东部地区各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作。

三、严格履行义务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四个统一”的原则。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国家局关于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坚持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严格控制办事处基地建设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凡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事先报国家局审批。一部分办事处原选址方案变更、要求调整的,要尽快重新确定选址方案(仅限于在本地、市范围内变更选址),并报国家局审批后方可实施;除布局独立、建筑外立面与国家局统一设计方案相似、内部结构能够满足监察业务需求的现房,经国家局批准,可考虑购买外,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原则上不能购买现房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不允许跨地、市异地建设。请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省局、办事处依照原国家计委和国家局对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作的批复,尽快组织落实选址、购地及相关建设工作。

四、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家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建设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计划外工程,严禁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以确保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统计与监督制度。各省局要按季度报送《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进度统计报表》,以便国家局及时了解、掌握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进度,并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研究解决办法。

六、加强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在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队伍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做到规范、透明、廉洁、高效。国家局纪检监察、财务、技术装备等部门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开展一次对各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的督查。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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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赴台旅游工作的安排,经商国务院台办和公安部,决定于2011年6月28日正式实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开放以城市为基础,第一批试点城市为北京市、上海市和厦门市,今后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开放区域。

  二、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城市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的居民,为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

  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严格遵守新修订实施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四、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相关出入境手续。大陆及台湾的代办社应相互确认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并及时向申请个人通报办理进度。

  五、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可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代办代订机票、住宿和在台旅游行程安排,也可以自行办理。

  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不得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提供旅游行程安排等委托服务中,也不得有上述内容,并应要求台湾的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个人游游客参与上述活动。

  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并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大陆。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在台逾期停留的,应及时通过台湾方面的旅游热线电话报告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
  八、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无正当理由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双方的相关机构应及时通知查找;情节轻微者可自行返回,情节严重者安排遣返,相关费用由非法逾期停留者自行负担。台湾相关机构遣返非法逾期停留者时,将向大陆有关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九、对在台湾非法逾期停留的个人游游客,大陆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除厦门市的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外,福建省其他地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全省经营“金马澎”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提供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服务。违反此条规定的,取消其经营相应的赴台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注意事项


国家旅游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3年3月27日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第七条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矿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条 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九条 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条 矿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铺垫表土,污染土壤修复、输排水、废石覆盖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支出,是指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二)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等固定资产;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房屋、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

  (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

  (四)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项目总投入和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投资和各年度投资,并核定总目标和各年度目标。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调增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涉及到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决算审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支持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资金的监管责任,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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