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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47:49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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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图书报刊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图书报刊市场,是指批发、零售、出租图书、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年历画、门画、图片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图书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
(七)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文化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广东省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国家批准的图书、报刊发行部门可直接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外地单位来本市开业的,应先经市经协办签署意见,再办理以上手续。
集体单位只能经营二级批发,个体户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农村居民、退休取工;
(二)有固定的经营档铺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四)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凡属在市区的香洲、吉大、拱北开业的,均由市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在斗门县及香洲区乡镇开业的,分别由斗门县文化局和香洲区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图书报刊,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批发、销售、出租危害国家安全、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或其他违禁内容的出版物;
(二)严禁出售非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报刊、挂历、年历画和日历芯等非法出版物;
(三)限定“内陪发行”的出版物,只能由国营书店和出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内部出售,不得分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在书店或市面公开陈列、摆卖,不得批发给集体和个体书店、书摊出售;
(四)非法进口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一律不准在市场批发、销售和出租;
(五)为境外加工印刷的图书报刊(包括挂历、年历画、日历芯),一律要按有关规定全部返销境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国内市场销售;
(六)不得以色情、恐怖、欺骗性文字和图画制作图书报刊的宣传广告;
(七)要在申报批准地点亮证营业(一档一证),不得任意流动、随地摆卖。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买卖。
第七条 经营进出口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指定的机关审批。经批准进口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除由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的发行单位经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经营进口图书报刊的单位,应将进口的图书报刊目录抄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八条 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租型重印和代理出版业务(含代印、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不得向出版社、杂志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
第九条 图书黑市交易应一律取缔。销售图书报刊,要严格按照出版单位的定价出售,不准涂改定价、任意提价和搭售。
第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图书报刊进货目录及销售情况明细表。每月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向文化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国家批准的国营图书报刊经销单位如需在街道、闹市区设点销售,应由主办单位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但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合或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书市、书展活动,须持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报市文化局批准。
第十二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文艺创作活动或业务需要而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图书报刊,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文化局批准并领取准印证。此类图书报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
第十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服从文化、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工商和公安部门分别按职权范围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四)处以出版物定价五倍以下罚款;
(五)吊销其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199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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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重庆市人大


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重庆市人大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号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移风易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村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管束的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本市下列地区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
(二)渝北区的两路镇、龙溪镇、人和镇,巴南区的鱼洞镇、南泉镇、李家沱街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地区。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本条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地区为禁放区域,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禁放三个月前发布公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批准的禁放区域,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实施前,其他区、县(市)按法定程序对有关区域的禁放决定,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和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放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是2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责成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损失,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举行国家、地方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3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今年供用电紧张形势,有效指导有序用电工作,确保全市供用电秩序的稳定,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根据《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根据舟山电网的供用电情况和范围,在电力供需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实施本有序用电办法。

二、实施原则

有序用电工作实施严格遵循“先错峰、再避峰、再限电、后拉电”和“谁超限谁”原则。

三、有序用电准备工作及要求

(一)按四定(定用户、定设备、定容量、定时间)原则,确定错峰、避峰用户及负荷、时间,并在有序用电开始前通知,同时结合现场检查予以落实。

(二)召开10kv专线及35kv用户座谈会,并把这些用户作为机动负荷,在电网极其困难时启动。正常情况下对这些用户落实错峰措施。

(三)自备机组必须装设经校验合格的计量表计。各供电单位对自备机组发电量、发电机容量要建立台帐。

(四)落实各条线路所接企业名单、容量、负责人、电气负责人名单与联系号码并列成表格。

(五)公告《舟山电网供电线路轮休表》、《舟山电网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舟山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

(六)在公告轮休日的情况下,各供电单位必须以书面和短信形式通知工矿企业明确各用户厂休日。在限电前一天必须通知用户。

(七)明确限电指标分配办法及工作程序。舟山市电力公司调度所根据当天负荷分配、电网实际情况及第二天的天气预报,于每天16:00前下达第二天限负指标到“两区一县”调度所并报送市电力公司营销处。“两区一县”调度所在16:30前把相关指标分解并下达给用电科(股)、各基层供电营业所。各基层单位、部门必须在下班前完成相关通知工作(需要负控工作站协助短信通知的,必须在下班前把有关信息传工作站,联系号码2792542),并结合负控做好第二天的错峰、避峰、厂休日现场检查、记录工作。

(八)做好《有序用电检查证》、《有序用电检查登记表》、《有序用电整改通知单》、《有序用电检查汇总表》,以便检查使用。

(九)“两区一县”及其乡镇要相应成立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制定有序用电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联系人名单、联系号码、责任人,加强相互联系。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开始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的人员一起检查、落实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情况。

(十)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根据当时电力缺口情况发布相应预警等级,由市电力公司按照预警方案启动实施步骤。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预警方案规定的各项步骤和相关调度指令。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有序用电方案中的有关政策、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工作措施及省、市两级《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通知》精神。

(十二)“两区一县”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期间要及时按照《关于规范浙江省拉限电统计口径的规定》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在每天8:30分前把前一天的有序用电情况及时报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舟山市用电缺口预警分级

根据目前的用电形势,将全市的缺电形势分为五个预警等级和状态标志:

A级预警。用电缺口在2万千瓦以下,状态标志为蓝色;

B级预警。用电缺口在2至5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黄色;

C级预警。用电缺口在5万至8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橙色;

D级预警。用电缺口在8万至15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红色;

E级预警。用电缺口在15万千瓦以上,状态标志为黑色。

六、应急响应

(一)A级响应

1.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供用电情况;

2.各企业正常生产状态结束;

3.对下列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单位的用电负荷采取错、避、移至非高峰时段用电:

(1)所有冷库压缩机用电;

(2)容量在30kw及以上的热处理的用电;

(3)矿产、砖瓦等建材企业的用电;

(4)用于锻、铸压、冲件可避峰机械设备的用电;

(5)对非重要用户的基建工程;

(6)其他可避峰的非连续性生产企业。

4.安排岱山衢山油机发电;

5.专线用户及35kv用户按通知要求限负荷进行错峰用电。

(二)B级响应

在A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在早峰、中峰时间负荷减半、营业场所自动扶梯停止,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6度以上,冬季控制在22度以内;

2.对专线用户、35kv用户进一步扩大错峰及限电范围、程度;

3.除重大节庆日外,所有广告用霓虹灯、灯箱一律停止用电,亮灯工程暂停用电;

4.所有道路、广场、桥梁照明用电控制在50%;

5.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现厂休日制度,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6.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三)C级响应

在B级响应(1?5)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三开四”,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2.非重点工程临时施工暂停;

3.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四)D级响应

在C级响应(1?2)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四开三”,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2.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五)E级响应

在D级响应基础上启用事故拉电序位表,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出紧急情况通告。

七、违反有序用电查处规定

(一)对一般性违反的用户(超容量用电、超过规定部分用电和超用部分避峰负荷的),在市有序用电检查组发出整改单后没有改正的,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一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

(二)对严重违规的用户(不执行轮休日规定、不避峰),在市有序用电检查组发出整改单后没有改正的,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二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

(三)对恶意违规(两次及以上查处屡教不改)、妨碍、阻挠、抗拒检查和查处的用户,市有序用电检查组查实后须立即上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不少于五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此类用户要恢复供电必须提出通电申请,在作出书面保证、制定整改措施后方可给予通电。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舟山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281655、2281656。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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