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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8:31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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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库[2002]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二OO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采购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或品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协议供货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制度方式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标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印发中央单位执行,同时提出实施要求。
  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范围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商品,如商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公务用车、复印纸等,具体范围和品目视情况确定。在财政部确定协议供货范围和项目以前,各单位应当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各项采购活动。协议供货范围和项目明确后,必须按协议供货制度规定执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的范围。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是指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采购项目,具体范围由国管局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入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国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现行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三)部门统一采购。各主管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和国管局统一采购范围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尽可能实行部门统一采购,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已经开展统一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范围。
  (四)单位分散采购。上述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为了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中央单位可以采用连续合同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连续合同方式是指,采购单位拟采购的项目或品目,如其他单位已就同类项目或品目招过标,经商原中标供应商同意,可按成形的合同条件,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用连续合同方式的,中央单位需在采购前向财政部提供备案材料。
  三、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范围
  2002年,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了部分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附表一)。附表一之外但在部门预算中已安排了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或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项目的中央单位,要自行确定一个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并在6月1日前将项目名称及预算科目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和节余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财政部部门业务司批准,原部门可以用于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委托采购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行为,中央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开展招标活动,对缺乏独立组织招标经验的采购项目,可以将招标事务委托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附表二)承办。
  五、工作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范围及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三)中央各部门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提高透明度,规范操作,做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的档案管理和年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要补编政府采购预算表或补报政府采购项目。补编和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六)凡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预算原则上按本计划规定执行。鉴于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在采购预算执行期间,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商兵团财务管理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2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执行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纳入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规范采购行为。

  附表一: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项目(表略)
  附表二: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2-zhongyangdanwei2002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08_2005070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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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文化部


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1985年5月2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改革的形势,进一步把文艺演出搞活和管好,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9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文艺演出或经营演出取得收入,即为营业演出。
第三条 凡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个人,经营演出的场所,都须得到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
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接受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守国家有关营业的各项法令,即具有合法经营文艺演出的资格。
第四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他们委托的部分地(州、盟)、市、县(旗)文化局分级发放。许可证年度内有效。每年复核一次,换发新证。
过期的许可证作为艺术档案,由使用单位存档。
第五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和申请表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制作。
申请表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由签发单位日常工作使用,一份交申请单位保存。
发放许可证,酌收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六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分为三种:
甲、发给国营专业文艺演出团体、艺术院校、政府其他部门和总工会等群众组织领导的专业演出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文艺团体,及集体经营的专业剧团、个体艺人等。
乙、发给专业剧场、影剧院、礼堂、俱乐部、文化宫、文化馆、艺术馆、音乐茶座、体育馆、饭店宾馆的演出厅等各类演出场所。
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发给临时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和场所。
第七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只限本单位或本人使用,转借无效。持证单位须将自己的演出活动如实记载,以备检查。演出情况与证件不符或记载内容弄虚作假,文化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罚款、限期停演、没收或吊销许可证处理。
第八条 文化部、其他政府部门、总工会等群众组织、大型国营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专业文艺团体均向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第九条 营业演出应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以备查询。演出完毕结帐时,演出场所给演出单位的许可证填写核算款项情况并盖章。
第十条 演出单位到外地巡回演出,应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演出团体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演出的节目要注意社会效果,努力创作和演出有利于鼓舞建设四化热情,提高人们精神境界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好节目。
第十二条 各类演出场所是社会主义的文化阵地。要遵守《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营业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工作,把演出场所办成人民群众喜爱的、文明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非演出单位不得组织营业演出。组织各类庆祝活动、纪念活动、联欢时应采取内部形式进行,不得售票和收费;如有特殊理由必须公开售票或收费,应报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赢利。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护合法的文艺演出。对无证演出有权责令停演、没收非法演出收入和罚款。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黔西南州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州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和“夯实基础、筑牢防线”的要求,全州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一至二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协助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务。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依照本办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村党支部(社区)书记兼任,或者由所在村(社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次聘用期限为3—5年,期满后需继续聘用的重新履行续聘手续。推荐与审核、审批过程应当公开民主,符合程序。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区)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乡镇安监站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培养全体村(社区)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风尚。

(二)建立健全村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车、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台帐,加强安全隐患源头的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工作,并随时了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上报。

(三)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行为,辖区内的非法生产、非法采矿、非法营运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所在乡(镇)安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及时予以打击。

(四)协助上级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各种生产安全事故。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安全生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当地“村规民约”等规定,在本辖区内享有以下职权:

(一)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调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配合。

(二)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全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利。

(三)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四)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实施打击报复。

第七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经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四)安全隐患与重大危险源识别。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防护基本常识。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识。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培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州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余下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季度由乡(镇)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二)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长期在安全生产第一线无私奉献,成绩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础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群众一致赞扬的。

第十二条 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监督员资格,并解聘其工作:

(一)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内或所辖行政村的农用车、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监督不力,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内发生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发生事故的。

(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不加劝阻,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

(四)长期在外,不能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情况的。

(六)滥用职权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村级安全生产监督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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