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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国际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39:31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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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国际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国际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各有关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港务局、集装箱装卸公司、海监局:
为加强国际班轮运输和内支线班轮运输的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班轮运输市场,促进我国国际班轮运输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的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
(一)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简称内支线运输)是指固定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与干线船舶衔接的固定航线上从事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运输。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包括沿海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和内河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
沿海支线运输是指国内沿海港口之间的内支线运输。
内河支线运输是指内河港口至内河港口或至沿海港口之间的内支线运输。
(二)申请经营内支线运输的船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中方全资船公司和此文发布前已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的中外合资企业;
(2)自有船舶总运力500TEU以上,仅经营内河支线运输的,自有船舶总运力250TEU以上;
(3)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经营内支线运输应向交通部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
3.船公司与港口签订的支线意向协议,列明航线、船舶、停靠泊位、船期等;
4.内支线运价本;
5.与干线船公司签有支线运输协议的,应提交该协议书;
6.船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影印件;
7.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交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资料后,根据该航线箱源情况及实际需要,在45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四)经交通部批准可以经营内支线运输的船公司,有国际货物运输经营权的,凭批件由交通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临时)》;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权的,凭批件由交通部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批准的内支线运输
船舶,凭《许可证》和批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营内支线运输的船公司和船舶,应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需要调整内支线运输的船舶或增减班次,必须事先得到交通部批准。我部在接到船公司的申请后20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船公司在未得到批准前不得擅自调整船舶或增减班次。
如需调整航线、增减挂靠港口应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交通部每年定期公布《内支线运输船舶名录》。
(八)内支线运输船公司每季度5日前将上一季度“内支线国际集装箱运量(进、出口)”统计报表(附表一)向交通部报送,同时抄报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水运主管部门。
(九)任何公司不得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
二、加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
(一)凡定线、定港、定期经营的国际集装箱船舶运输均视为国际班轮运输,必须事先报交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际集装箱船舶以协议船、定线船、航次运输船等名义经营国际班轮运输。
(二)各国际班轮公司均应向交通部或部授权单位申报班轮运价并须严格按申报的运价执行。变更时,须提前45天向交通部或授权单位书面报备。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根据交通部《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未经我部批准已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将给予处罚。需要继续经营的必须在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拟开设国际班轮运输或内支线运输,必须事先经交通部批准。经营国际班轮和内支线运输的船舶,应向港务局、海监局出示交通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能出示的,港务局不予安排船舶装卸,海监局不予办理进出港手续。
(四)加强统计工作。各班轮船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国际标准箱运输量(进、出口)”统计报表向交通部报送(附表二),同时抄送挂靠港口所在地省级交通水运主管部门,该部门将当地的“国际集装箱运量”汇总后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外国船公司经营挂靠中国港口班轮运输
的,其“国际标准箱运输量(进、出口)”报表应通过船舶代理报送(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将所代理的外国船公司的报表汇总后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五)各船公司、各船舶代理公司、各港务局、各海监局等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我部已颁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违反者,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班轮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内支线国际集装箱运量(进、出口)____年____季
表号:交业水3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表单位: 报送期限:季后5日前
------------------------------------------
| | 箱 数 | 重 量
|合|-------------------|---------
航 线 | | 空 箱 | 重 箱 | |
|计|---------|---------|合计|内:
| |TEU|40|20|TEU|40|20| |货重
| |小 计|英尺|英尺|小 计|英尺|英尺| |
----------|-|---|--|--|---|--|--|--|------
| 总 计 | | | | | | | | |
|------|-|---|--|--|---|--|--|--|------
| 航线 | | | | | | | | |
| A | | | | | | | | |
本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季 |------|-|---|--|--|---|--|--|--|------
|一(二)程船|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A | | | | | | | | |
度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
| 航线 | | | | | | | | |
| A | | | | | | | | |
自 | B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初 |------|-|---|--|--|---|--|--|--|------
|一(二)程船| | | | | | | | |
累 | 公司 | | | | | | | | |
| A | | | | | | | | |
计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电话:

附表二:
国际标准箱运输量(进、出口)____年____月
表号:交业水3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表单位:____国内挂港:____报送期限:季后5日前
--------------------------------------------------------
| 本 月 | 自年 初累 计
|-------------------|---------------------
| 箱数(TEU) | 重量(吨) | 箱数(TEU) | 重量(吨)
--------------|-----------|-------|-----------|---------
| | | | |其 中| | | | |其 中
总 计 |合 计|重 箱|空 箱|合 计| |合 计|重 箱|空 箱|合 计|
| | | | |货 重| | | | |货 重
--------------|---|---|---|---|---|---|---|---|---|-----
20英尺箱 | | | | | | | | | |
--------------|---|---|---|---|---|---|---|---|---|-----
40英尺箱 | | | | | | | | | |
--------------|---|---|---|---|---|---|---|---|---|-----
45英尺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航线分类 | | | | | | | | | |

--------------|---|---|---|---|---|---|---|---|---|-----
1.香 港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2.日 本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3.韩 国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4.东 南 亚 | | | | | | | | | |
--------------|---|---|---|---|---|---|---|---|---|-----
5.波 斯 湾 | | | | | | | | | |
--------------|---|---|---|---|---|---|---|---|---|-----
6.地 中 海 | | | | | | | | | |
--------------|---|---|---|---|---|---|---|---|---|-----
7.澳、新线 | | | | | | | | | |
--------------|---|---|---|---|---|---|---|---|---|-----
8.欧 洲 | | | | | | | | | |
--------------|---|---|---|---|---|---|---|---|---|-----
9.美加(美西) | | | | | | | | | |
--------------|---|---|---|---|---|---|---|---|---|-----

10.美 东 | | | | | | | | | |
--------------|---|---|---|---|---|---|---|---|---|-----
11.南 美 | | | | | | | | | |
--------------|---|---|---|---|---|---|---|---|---|-----
12.非 洲 | | | | | | | | | |
--------------|---|---|---|---|---|---|---|---|---|-----
13.新 加 坡 | | | | | | | | | |
--------------|---|---|---|---|---|---|---|---|---|-----
其中中转量 | | | | | | | | | |
--------------|---|---|---|---|---|---|---|---|---|-----
14.海 参 崴 | | | | | | | | | |
--------------|---|---|---|---|---|---|---|---|---|-----
15.国内支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填制时间: 电话:
附表一填表说明:
1.此表由经营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填报;
2.“航线”应列明“装运港”、“中转港”,比如:“南通、上海/欧洲”。
3.“箱数”是指内支线运送的国际集装箱数量。比如、南通、上海/欧洲航线上,南通-上海的运量是内支线运量,上海/欧洲的运量不能算做内支线运量。
4.“一(二)程船公司”以南通、上海/欧洲出口箱为例,是指南通/上海的内支线运量,在上海港中转时,装运到二程船公司A公司、B公司……的箱量分别是多少。比如:南通/上海出口箱量为1000TEU,到上海由COSCO二程船转运到欧洲的为500TEU,由马士
基转运到欧洲的为500TEU。
5.“TEU”是指按长度折合20英尺标准箱。
6.国际标准箱按TEU算的换算系数:
箱 型 数 量 折合TEU
45英尺箱 1 2.25
40英尺箱 1 2
35英尺箱 1 1.75
20英尺箱 1 1
10英尺箱 1 0.5
附表二填表说明:
1.进出口应分开填写,并注明进、出口;
2.国内有两个以上挂港的,应分港填写;
3.表中所列航线不够或不需要时,可增加或省去;
4.国际标准箱按TEU算的换算系数;
箱 型 数 量 折合TEU
45英尺箱 1 2.25
40英尺箱 1 2
35英尺箱 1 1.75
20英尺箱 1 1
10英尺箱 1 0.5





19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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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警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规划、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信企业应设专人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防灾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通信企业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通信企业、军队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的需要。


第二章 通信警报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应贯彻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组织建设。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还可按规定利用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业通信网既有线路保障。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统一配备。
  第九条 新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应与国家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警报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设置通信警报设备所需房间,并按人防部门需求预留安装通信警报设施的基础及配电系统和管孔。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协助人防部门制定和落实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协助人防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通信警报设施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人防部门要求修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所需基础和配电系统的,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和专业通信网应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布局和要求,向人防部门提供通信警报控制所需线路,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的线路保障和抢修。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供电保障和应急供电线路抢修工作。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应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优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理车载警报所需手续。


第四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防灾报警和应急通信,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制式和种类。
  (一)防空警报。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二)防灾警报。
  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发放的警报。
  第二十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18日为全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部门在警报试鸣5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用通信网对其提供的通信线路负责维护,保障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等原因需中断防空防灾通信线路时,应提前与人防部门协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实行盟市、旗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设点单位三级管理,专人分管、责任到人。由设点单位负责维护,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已安装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确需移动、拆除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在行政区域内需实施警报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密切合作,共同承担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进行警报设施建设,已建警报设施纳入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第二十八条 根据警报布局或其他原因,确需在设置单位内迁移警报设施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用于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上级人防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将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落实。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记功、晋级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故意损坏、盗窃、哄抢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由人防部门提请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防部门和设有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单位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158号)


各有关单位:

《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市政府原已颁发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



鉴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退出”时,有些企业筹措安置职工资金较为困难,为使“退出”企业职工的权益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政府将为这些困难企业在职工安置方面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现特制定如下补助办法:

一、企业申请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一)采取转制、产权转让或整体转让、关闭等形式“退出”的;

(二)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不含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现的变现收入,不含企业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下同)在偿还应偿还的债务后,不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人员的安置费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及其法定伤残补助项目、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费的;

(三)企业职工愿意并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接受本文规定的补助标准(应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法定伤残补助项目与经济补偿按同一标准确定)的。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的变现收入(指扣减变现应支付的税费和应偿还债务后的余额),以及“退出”时企业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以独立法人企业为核算单位,视其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缺口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变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当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不超过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按原用途,下同)的60%部分减除应交税费和应还债务后的余额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予以差额补助。

(二)当企业申请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政府应收的40%部分或土地(含出让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时,视政府应收的40%部分以及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的净额的多少,在不高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予以差额补助。

(三)当企业申请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资金时,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本办法所述“差额补助”,是指企业用自有资产变现收入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与本文规定的补助之间的差额;“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是指在企业“退出”时,其使用的土地因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政府同意而直接改变用途通过挂牌方式出(转)让的所得比按原用途出(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但不包括“退出”时已按原用途出(转)让,以后才改变用途转让的增值部分。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及支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请在企业报送“退出”方案时一并提出,方案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市“双退办”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双退办”在论证时,要根据市企业改革资金专户的资金状况,作出具体用款安排。

(三)为确保补助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企业申请的补助资金市企业转制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到社保基金账户或职工个人账户。

五、韶府[2002]5号文第四点之第(一)、(二)项、[2002]140号文第五点之第(一)项,以及政府颁发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六、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32条的规定安置后,职工安置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补助申请由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提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程序报批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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