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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22:55  浏览:8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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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2003年4月2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做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统筹协调,迅速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防疫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一般不得外出。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统筹协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动态、流行趋势、预测分析和救治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做好疫情的报告和协调调度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监测情况;所有驻同单位和社区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在单位和区域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全市各类二级以上的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病房,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对于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严密措施,就地隔离,并做好治疗和疫情报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治,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及时转运到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凡转院的病人,必须用专用救护车,专人护送到就近的指定医院。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做好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医护人员的感染。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同医疗机构,对通过9个入口进入我市的车辆和人员,做好检查、留验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对已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以及干扰正常医护秩序的病人,要协助治疗单位依法予以强制隔离;对借机造谣惑众、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七、铁路、公路、公交、客运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五部门通知,须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的单位,要制订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做好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的消毒和通风,并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控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落实,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入侵学校和托幼机构。


  九、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候车室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市内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实施每日预防性消毒,并加强通风换气。近期,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全市的网吧、迪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暂停营业。


  十、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公共设施进行预防消毒,并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种垃圾严格按规定及时收集、消毒、清运、处理,对医院的生活垃圾也必须经过消毒后及时清运。


  十一、各级城建和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流动民工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卫生部门监管的方式,做好对流动民工的健康监控。


  十二、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关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各旅行社组团赴疫区旅游。


  十三、各级工商、物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公众所需的药品和器具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严禁借机哄抬物价,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


  十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恐慌情绪。


  十五、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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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商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或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的资质升级、降级、增项、变更、注销等,其申请、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和审查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当具有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业绩;自然人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外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国外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同时要求其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设计企业,并应取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台湾、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其外国的注册资格应经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核实。其中,学历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设计实践经验,所学专业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相应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个人业绩,在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考核其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

  (四)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不满足《规定》第十五条要求时,可以聘用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满足《规定》对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对《规定》中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的要求,可以聘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

  (五)对外国服务提供者暂时不能满足《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居住时限要求的,可以不予考核。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申请涉及中国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行业、专业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提供,其中第六款: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除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外,同时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

  1.外国企业提供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以本企业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并负责实施,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2.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工程设计业绩,应是其主持完成,或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某个专业负责人,并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等,并附实物照片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

  1.有效的学历证书;

  2.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3.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所在学会(协会、注册管理机构等)出具的其遵守职业道德的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外国服务提供者(企业)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证明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701310301.doc
   附件二:外国服务提供者(个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证明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701310302.doc
利用ATM机中被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深层解读

内容摘要:现代银行是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比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不少人固守传统银行观念,遇到与电子银行相关的案件时,事实认识不清而分歧严重。笔者以电子银行的运行机制为视角,阐述银行电子代理人能够进行判断和实施收款付款行为。重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证实利用ATM机中被遗忘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

关键词:ATM机 服务器 电子银行 电子代理人 信用卡诈骗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应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很有争议。主要存在四种意见,分别是盗窃说,信用卡诈骗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各地做法不一,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银行悄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实现了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大家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似乎与过去的银行没有什么两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过去,银行以人为中心,人具有决定权,机器是辅助工具;现在,银行以电脑为中心,电脑具有决定权,人听命于电脑,成为数钱的工具。这是现代银行中的真实情况,与许多人想像中的银行完全不是一回事。不少人仍然固守着传统的银行观念,背离了现实,结果遇到与现代银行运行机制有关的案件时,案件事实认识不清,这就是案件定性众说纷纭的根源。
  现代银行是电子银行,其结构是由一台服务器与许多的终端组成的电脑网络。服务器是核心,ATM机和银行窗口电脑(加柜员)都是终端。终端只能向服务器提出请求并执行服务器返回的指令,服务器收到终端请求后,独立决定如何办理,无需人工干预,服务器办理之后返回指令由终端执行。终端是ATM机,由ATM机自动执行,终端是窗口电脑(加柜员),则由柜员执行[1]。
  在ATM机上取款分二步,第一步是输入密码,第二步是按键取款。第一步,客户的账户和密码信息写在银行卡的磁条上,当客户将银行卡插入ATM机后,ATM机能自动读入磁条上的信息,当客户输入密码后,能自动判断与客户预留的密码是否相符,具有判断能力。输入密码不正确时,ATM机将要求客户重新输入;当输入密码正确时,ATM机就视客户为信用卡的主人,允许进入操作界面选择服务项目。操作界面中有存款、取款、查询、转账等等多个银行服务选择项,需要客户手动自助选择,选择目的就是让ATM机运行对应的银行服务程序。当选取取款项时,ATM机将运行取款程序,运行过程中ATM机将要求客户配合,在键盘上按数字键输入取款金额。
  客户按键并不是客户向ATM机发出指令。在设计ATM机的取款程序时,按键输入的数字,并不是作为取款程序的命令设计的,而是作为取款程序的外部输入参数设计的,所以按键不表示客户向ATM机发指令。ATM机取款程序运行后产生的结果,在形式上是ATM机向银行服务器发送一个电子数据包,在实质上是客户通过ATM机向银行服务器提出从自己账户中取款XXX元的请求。
  当银行服务器收到来自ATM机的电子数据包后,自动解开数据包,提取其中的取款请求等信息,内含有请求取款的账户和请求取款的金额。服务器根据请求取款的账户,自动从数据库中(相当于过去银行的账簿)调取对应账户的相关资料,其中有账户的存款余额等。服务器将客户请求取款的金额与客户的账户存款余额进行比较,如果账户存款余额大于请求取款的金额,那么银行服务器自动运行自己的(非ATM机的)取款程序,从存款余额中扣除此次请求取款金额后,差额将作为新的存款余额保存到数据库的对应账户中,并作好账户的取款记录,同时向ATM机返回执行命令,即指令ATM机付给客户请求取款的金额,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当客户账户存款余额小于请求取款金额时,则银行服务器不运行取款程序,直接返回指令,让ATM机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这里,银行服务器同样具有判断能力,不同情形都体现了银行的意志。
  在银行窗口中通过柜员取款,客户的取款请求是由柜员操作电脑代替客户向银行服务器发出的,服务器收到来自终端(窗口电脑加柜员)取款请求后,服务器对该种终端发送的取款请求的处理过程完全与ATM机发送的取款请求一样,服务器处理后返回执行命令将显示在窗口电脑屏幕上,柜员收到指令后才会将现金付给客户。这里的柜员完全按银行服务器的指令执行,自身没有决定权。
  另外,存款,转账,查询等项目与上述取款过程一样,无论客户在ATM机自助选择,还是在银行窗口由柜员代替客户选择,都是向银行服务器发送相应的请求,银行服务器收到请求后将自动进行处理,再返回指令由柜员或者ATM机执行。ATM机和银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完全是模拟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业务时的思维与行为来进行设计的,其核心就是能够进行判断。电子银行的操作系统可以用文字或者图表的形式翻译过来,从而直观地证明电子银行相当于一个银行电子代理人,具有判断能力,能够代表银行意志,可以24小时随时与客户进行存款、取款等交易行为。
  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过程,与前述客户的取款过程完全一样。第一步输入正确的密码,相当于冒充合法持卡人骗过银行电子代理人;第二步按键取款,相当于冒充持卡人与银行电子代理人进行交易,银行误认为是持卡人本人提出了取款请求。这里前后两步是包容关系,按键取款向银行服务器提出取款请求,必然要冒充持卡人取信用卡中的钱款。假如只有取款XXX元的请求,谁要求取款,从谁的账户中取款都不确定,那么服务器就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孤立的取款XXX元的请求,没有任何意义,是不可能存在的。有论者认为,输入正确密码是“冒充他人”,按键取款是“使用信用卡”,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2]。此种观点,人为割裂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客观事实,因而是不正确的。
  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其界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范围。根据前述关于ATM机运行机制的原理可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这是一部成功的司法解释,应当是毫无疑义的。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果他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中就离开了,那么这台ATM机处于可操作的激活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取款、查询、转账、修改密码等操作。若有人利用这种激活状态,实施按键取款行为,如前所述,这时的取款行为必然要冒充持卡人才能实施。在这种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尽管不需要输入密码,但是ATM机的取款程序决定了行为人必须以持卡人的名义才能向银行服务器发出请求,才能取出信用卡中的钱款。显而易见,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取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他的所谓盗窃说,侵占说,不当得利说,都因为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不能成立。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文献
[1]肖佑良,关于ATM机法律争议的全新解读。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2]郭文利、卢武康、潘轶华,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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