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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08:06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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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报告,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1974年1月17日科教计字第5号、卫计字第691号、财事字第7号《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但其经费由收入解决或者财政上给予“差
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1979年,根据执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曾发文对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但并未改变“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在贯彻国家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情况下,不少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在业务范围内都能取得一定收入,用于弥补业务支出,许多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形式上也从“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从目前情况看,“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包括县以上工会举办的
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合理收入,收入增加部较快,按规定应依靠自身的收入解决医药费用。这并不改变这些单位的职工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只是重申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我们意见,实行“差额补助”的
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同其他“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一样,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198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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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


乌兰察布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



(2005年11月16日乌兰察布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并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预警制度。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人总负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计划并按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廉政、纪律教育,对下级或者系统内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五)决策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及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六)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七)建立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履行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城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国有资产出让,依法公开进行招标。

第九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提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干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征用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和拆迁安置等;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监督、指导有关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举办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法制宣传报告会等活动,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能力;

(四)在重大行业和领域开展行业、系统预防活动;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在发案单位开展个案教育预防活动;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监察、审计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工作建议、审计建议。

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

第十七条 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中一项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故意压案不查或者压案不报的,对主要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单位而未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预警制度、考评制度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从北京教师孟娟维权一案败诉谈起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

  [ 前面的话 ]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孟娟老师的诉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败诉了。截止2005年3月31日,孟娟老师的教师申诉无果,行政诉讼一、二审败诉,人事争议仲裁遭遇“不受理”,随后的民事诉讼第一审同样遭遇了败诉。
  教育部公布,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共有教师1249.8万人,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共有专任教师81.4万人。全国普通高中、初中、中专和中技专任教师486.3万人。全国小学专任教师570.3万人。对于这一群体党和政府从我国大力发展教育这一基本发展战略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了教师申诉行政法律制度。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教师申诉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所在从事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侵害时的申诉权利具体法律化。孟娟运用多种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均陷入无果与败诉的尴尬困境,为什么会这样?静观全案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了解与掌握。广大教师们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个全新课题。
  本文试通过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维权一案, 以及孟娟老师的教师申诉、人事争议仲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本人《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的基础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案情 ]
  [1、媒体报道的回眸 ]
北京一教师要求学校公开收入被停职 上告一审败诉
新华网 2004年12月9日 法治频道-法治新闻
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在学院某次全体大会上公开发言,要求校领导公开收入。之后,她又向有关部门举报领导“有经济问题”。学院认为孟娟先是搅扰会场,又无理取闹,造谣中伤领导,遂对其通报批评,后又让其停职检查。孟娟不服,将朝阳社区学院诉上法庭。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12月8日孟娟接到判决书,孟娟败诉。孟娟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女教师要求领导公开收入
48岁的孟娟,是朝阳社区学院教师,有20余年工龄,教计算机课,又任校网络管理员。现在她处于停职状态。
孟娟的被停职,可追溯到一年前。2003年7月期末,孟娟向学校打听自己的考核情况,无果。因考核关系到年终奖,她拒绝领取当年年终奖。“这个为什么不能公开呢?”孟娟对考核不透明有意见。
2003年8月15日,朝阳社区学院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校领导发言结束后,坐在台下的孟娟突然向领导请求发言。领导同意后,孟娟做了一个发言,主要内容是希望校领导公开收入,包括加班、值班劳务费以及校务公开。据该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介绍,孟娟说完后下面的教师都鼓掌,台上的领导没说什么就让散会了。
朝阳社区学院一位卢老师说,校领导公开的工资只是工资条部分,而领导们还存在很多隐性和不透明的收入。记者看到,在该校教职工BBS上,有很多帖子质疑学院在收入分配上的一些问题。
孟娟发言后半年时间里,她与校领导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1月19日,学院又召开教师大会。会快开完时,孟娟提出要发言,领导没答应并宣布散会。
散会后,孟娟将准备的发言稿复印了几份,并发到几个教师的办公室里。
2004年1月到5月间,孟娟先后向朝阳区委、北京市纪委、市政府提交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我校领导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上级调查”。

被通报批评后停职
2004年5月17日,朝阳社区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上以校党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的文件。
通报批评的当天,朝阳社区学院又下发《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该文件称,通报批评后,“孟娟同志无视组织纪律和党组织的决定,拒不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教育,态度恶劣。为此,党委决定责令孟娟同志停职检查。”具体为:孟娟停止学院网站的网管工作,交出网络办公室的钥匙;停止4门课的授课工作。
一位教师告诉记者,孟娟不接受处理,拒绝交办公室钥匙,校方派人将网站办公室的门卸掉,孟娟随即被清出。
朝阳社区学院孙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孟娟有许多偏激行为,说了很多不负责任的话,但本着团结、教育的原则,校领导曾反复与孟娟沟通,乃至带着礼物亲自上门做她的思想工作,但孟娟拒不接受同志们的帮助教育和耐心规劝。
之后,按要求孟娟写了检查,但未能通过。校方认为,孟娟的检查不深刻,看不出诚意。

告学院一审败诉
8月2日,孟娟向朝阳法院提交了对朝阳社区学院的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学院恢复她原有工作,补发工资,支付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等。
11月15日上午9点半,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孟娟告朝阳社区学院一案。孟娟与她的律师出庭,朝阳社区学院院办公室主任王宁峰与律师出庭。法庭只是认证了一下双方的证据。此次开庭进行了半个多小时即结束。11月23日下午,朝阳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12月8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孟娟败诉。法院认为,孟娟对学校有意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正常途径提出”,而孟娟采取了过激方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势必影响被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学校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接到判决书后,孟娟表示不服要上诉。

(本报记者邢学波 报道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2/09/content_2312378.htm)




  [2、维权过程 ]
  1、事件的主要过程:
  2003年7月学期期期末,孟娟因对学校年终考核不公和不公开持有意见,未拿2002-2003学年度年终奖。
  2003年8月15日,孟娟第一次在全校大会上发言(经过朝阳社区学院校长孙桂华和副校长孙国强的同意后)时,赢得热烈掌声。主要内容是:希望校领导公开自己的全部收入,包括加班(还有非典时期的双倍加班费)、值班和劳务费、以及其他校务公开的要求。无果。
  2003年12月24日,孟娟向孙桂华提出,校领导如不公开全部收入,就作第二次发言。
  2003年12月31日,孙桂华找孟娟谈话,发生了争执,孟娟仍坚持要求校领导公开全部收入,并要求第二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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