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5:06 浏览: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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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
,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988年2月9日
1988年2月9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2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交通厅应根据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07〕12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二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3件规章:
一、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二、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
三、合肥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