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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8:02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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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和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中,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或应用基础
研究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3000元
第四条 省内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的奖励项目经登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授荣誉证书及所发奖金。
第八条 获得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或中央部委级奖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奖。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得上一级奖励提高了奖金数额,在上一级奖励奖金发放时,省发奖金退回省科委。
第十条 获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的项目,授奖前在有关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争议大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两年评奖一次,申报时间自双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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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130号令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工商、商贸、质量监督、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专利促进和保护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促进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专利申请提供资助;

(二)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

(三)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国际间专利交流合作;

(五)人才培养和政策研究;

(六)其他专利促进和保护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

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区专利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第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6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3%,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3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1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合作方约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该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5%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下列事项,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专利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请政府资助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者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请市政工程项目立项;

(三)申报政府相关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证书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专利权有效证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查验:

(一)发布专利实施广告;

(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三)办理专利权质押。

第十四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第十五条 进口产品、技术涉及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专利证书和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技术涉及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应当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文献。确有需要并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可以先行或者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第十七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服务。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市专利管理部门。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 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间,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中止处理,但市专利管理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情况复杂的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一)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纠纷。

前款第(四)项所列纠纷,专利权人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举办者未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或者不按照规定拒绝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有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质检办执函〔2007〕471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总局牵头的3个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07年年底前完成包括6个100%在内的一系列目标,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并印发你们(见附件),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目 标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负责人
完成时限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1.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并加贴QS标志。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2.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所有食品小作坊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做假冒伪劣、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和建立原辅料台帐制度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4.取缔或建议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获证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5.加大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量大面广以往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查,扩大抽查覆盖面。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6.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整改、曝光、处罚等措施强化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7.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8.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9.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落实责任,集中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0.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1.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2.严格获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台帐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3.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食品司
监督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14.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基本解决无证生

产的问题;



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



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15.对辖区内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质量档案。
质量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标准委
孙 波
12月底

16.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监督司

认监委
执法司
纪正昆

刘卓慧
12月底

17.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8.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9.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20.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产地、市场、区域,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
执法司
监督司

标准委
韩 毅
12月底

21.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22.加快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
推进办
质量司
宋明昌
12月底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



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



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23.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检查出口食品加工过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暂停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一律退货或销毁。
食品局
认监委
王大宁
12月底

24.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动植司

俞太尉
12月底

25.强化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打击逃漏检。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废物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8至12月份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验司
认监委
王 新
12月底

26.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的玩具产品进行全面清查,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包括沙滩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管理,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认监委
检验司
刘卓慧
12月底

27.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认监委

刘卓慧
12月底

28.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和买卖检验检疫单证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通关司

李元平
12月底

29.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李元平
长 期


信息报送,验收总结


报送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形成验收总结。
30.及时报送信息并完善相关制度。
办公厅
执法司
刘德平
12月底

31.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执法司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质量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 毅

李元平
12月

32.汇总各地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并报送。
执法司
通关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毅
12月


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33.拟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条件建设指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9月底

34.有针对性地安排落实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科研立项,增强技术储备。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5.组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6.组织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吴清海
长期

37.加强实验室能力评价及资质管理,逐步推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实施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措施。
认监委
科技司
刘卓慧
长期

38.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等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各业务司
科技司
各业务司领导
长期


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
39.制修订一批食品、消费品和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委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张建伟
12月底

40.制修订357项食品检测、182项消费品检测、40项化学品检测、143项动植物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加强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标准宣贯、标准后评估、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等工作促进行业标准有效实施。
认监委
标准委
刘卓慧
12月底

41.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长 期

42.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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