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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8:40:37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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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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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 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 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应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一个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或因特殊原因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实行监理,准许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实施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经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
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0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行管理的,应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收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之日起,在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发给《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由国务院相应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对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搞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划定的若干意见的函》(闽国土资[2000]函222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三区”划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1]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办法》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漳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巫汉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其团(市地矿局局长,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陈 斌(市地矿局科长,地质矿产工程师)

  成员:游廷国(市地矿局主任科员,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刘建文(市地矿局科员,地质矿产工程师)

     林振盛(长泰县地矿局副局长,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刘建义(南靖县地矿局科员,地质矿产工程师)

     黄友谊(平和县地矿局科员,地质矿产工程师)

  评审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矿局,联系电话:2027425,2036005。

  二、评审原则、内容及标准

  规划评审的原则、内容及标准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划定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三区”划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评审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评审小组召集成员传阅后,在所在地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会议程包括:提交规划单位代表介绍,评审小组成员提问,提交规划单位代表答辩,评审小组形成评审意见,反馈。

  四、评审结果及其认定

  市政府在审核市评审小组书面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进行批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各县(市、区)发布实施的规划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地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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