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26:39 浏览: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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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转发市旅游局《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饭店业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饭店是指对外接待旅游者,能够提供食宿、娱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第三条 旅游饭店建设的审批立项: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旅游饭店,均应向当地的计划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改变经营性质。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当地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将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欠缺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或该项资料未经鉴定的申报项目,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新建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游饭店经营业务,须经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经营旅游饭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三)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责任制,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如实填报各类报表,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旅游饭店向当地公安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涉外)》后,方可接待境外旅游者。
第七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星级评定和复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饭店,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饭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19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9日
关于废止《山东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抵押贷款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2月)
最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吴国龙、周春莲(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张文岳(辽宁)、张左己(黑龙江)、王文超(河南)、王建奇(河南)、杜崇烟(湖南,土家族)、李鸿忠(广东)、赵爱明(四川,女)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吴国龙、周春莲、张文岳、张左己、王文超、王建奇、杜崇烟、李鸿忠、赵爱明的代表资格有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了郭廷标(辽宁,回族)、王春梅(黑龙江,女)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郭廷标、王春梅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4人。
特此公告。
200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