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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3:44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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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中共莆田市委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2001年关于解决因公牺牲政法干警遗属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提出的“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切实为政法干警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障对象
  凡属市直政法各部门、市委政法委机关经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在岗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为人身安全保障对象。
  二、保障措施
  (一)开设绿色生命通道
  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可在我市各医疗单位设立的“军人优先”窗口,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注射等治疗;急重症时可先检查救治,后办理有关住院、缴费等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为伤病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努力减少政法干警的流血牺牲和病痛。
  (二)建立补助机制
  1、设立保障金
  保障金来源:保障金由财政按本级政法系统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150元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金使用: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享受保障金待遇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康复费用、经济补助以及优抚慰问等。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
  (1)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2)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3)其他因公牺牲并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保障金待遇:
  (1)犯罪或违法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保障金管理:设立保障资金专项户头,专款专用。当年度经费如未用完的,接转下年度滚动管理使用。经费不足的,由财政部门核补。
  2、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的,除享受现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1)因公牺牲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助金10万元。
  被追授荣誉称号、记功的,另外按下列标准增发补助金:烈士和一、二级英模5万元;一等功3万元;二等功2万元,三等功1万元。同时被授予两项称号的,按最高一级称号增发补助金。
  (2)因公致残的,由专业技术部门按照国家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经市委政法委确认后,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助金。1级伤残10万元;2级伤残8万元;3级伤残5万元;4级伤残2万元;5级伤残1万元。
  (3)政法干警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的;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而接受治疗的,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医保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其中的部分费用可以从保障经费中酌情给予解决。
  对因公牺牲、伤残(病)的干警及其家属进行优抚慰问的标准
  (1)政法干警因公牺牲后(含伤残1-3级的),有子女在学的发给其子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阶段一次性补助1000元,初中阶段一次性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专科阶段一次性补助3000元,大学本科阶段一次性补助4000元。上述标准,随学业提高,可逐级领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以上的助学金。
  (2)政法干警因公牺牲后,每年发给遗属慰问金1000-2000元,直至去世。
  (3)政法干警因公致残四级以上的,每年发给慰问金800-1500元,直至去世。
  (4)政法干警因公负伤或因重病住院治疗的,视情一次性发给慰问金500-1000元。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积极为在职在编的干警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
  三、审批程序
  1、政法干警因公伤亡后,其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政治部。
  2、申领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3、申领子女助学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身份证及在校证明,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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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卫生部


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1988年9月20日,卫生部

一、联合化疗方案
(一)多菌型麻风(15岁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监服。
氯苯吩嗪 300毫克,每月1次监服,同时50毫克,每日自服。
氨苯砜 100毫克,每日自服。
(二)少菌型麻风(15岁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监服。
氨苯砜 100毫克,每日自服。
(三)15岁以下儿童抗麻风药物治疗剂量,可参照下表:
----------------------------------------------------------------------------
药物名称| 服 法 <5岁 5—9岁 10—14岁
--------|------------------------------------------------------------------
利福平 | 每月1次监服 150毫克 300毫克 450毫克
--------|------------------------------------------------------------------
氯苯吩嗪| 每月1次监服 50毫克 100毫克 200毫克
--------|------------------------------------------------------------------
氯苯吩嗪| 每日1次自服 50毫克(隔日) 50毫克 50毫克
--------|------------------------------------------------------------------
氨苯砜 | 每日1次自服 25毫克(隔日) 25毫克 50毫克
----------------------------------------------------------------------------
二、联合化疗中麻风病的分型
有两种分型法可采用:即多菌型、少菌型与五级分类法(RidLey--JopLing分型)。不再使用马德里分型法。在回顾性引用过去分型资料时,可按原分型引用,但不宜套用新的分型,如需与新的分型法一起总结,则只能按多菌型、少菌型套用。
上述几种分型法间的关系如下表:
----------------------------------------------------------------------
分 型 | 多菌型(MB) | 少菌型(PB)
----------------------|--------------------|------------------------
马 德 里 | 瘤 型(L) | 结核样型(T)
(1953年) | 界限类(B) | 未定类(I)
----------------------|--------------------|------------------------
五级分型 | 瘤型(LL) | 结核样型(TT)
(1966年) |界限类偏瘤型(BL)|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
| 中间界限类(BB)| 未定类(I)
----------------------|--------------------|------------------------
任何一个部位的细菌密度| >2+ | ≤2+
----------------------------------------------------------------------


多菌型、少菌型与5级分型的详细要点,请参阅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编印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未治疗的活动性麻风的皮疹活检,病理上可按5级分型。治疗后及病情不活动的病理往往失去分型特征,难以按5级分型。
三、联合化疗对象
(一)新病例、复发病例和耐药病例;
(二)凡经任何其它方案治疗,病情仍然活动的病例;
(三)为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凡皮肤查菌阳性的麻风病例,均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少菌型病人的皮损如多于5块或有3条以上神经受累,尽管各部位皮肤查菌均为阴性,也应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四、联合化疗疗程
(一)多菌型麻风,疗程不得少于24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1年中至少服药8个月,连续中断治疗超过4个月者须重新计疗程开始治疗。24个月疗程可在36个月内完成。每年服药时间少于8个月者为治疗不规则。
(二)少菌型麻风,疗程为6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6个月疗程可在9个月内完成。连续中断治疗3个月以上者,须重复6个月疗程。
关于联合化疗疗程中的治疗、观察及管理工作,可参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编印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中的规定执行。
五、细菌检查
(一)取材部位、方法和时间
1.取材部位:
(1)多菌型麻风,常规部位3处(耳垂、眶上、下颌),皮损3处。如无皮损,则取膝上3横指及腕背皮肤各1处。
(2)少菌型麻风,常规部位3处(同上),皮损2处。如无皮损,则取腕背或膝上3横指处。
注意:活动性麻风,应取皮损的中央和边缘。如皮损已呈消退状态,则取边缘的内侧。如遇复发可疑者,应同时在新皮损上取材。监测期间,取材应包括前次查菌(+)号最多部位。取材部位应在人体图上注明,要注意前后的可比性。
2.取材方法及抗酸染色。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3.取材时间:
多菌型麻风,如疗程两年,则疗前、疗中及疗后各查1次。监测期间,每年查1次。以后必要时及时检查。若疗程较长者应相应增加查菌次数。
少菌型麻风,疗前、疗后各查1次。监测期间,每年检查1次。
(二)涂片抽样复核质量标准要求。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六、临床疗效评价标准
显著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少50%或50%以上,结节明显缩小变平,浸润显著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下降0.5或0.5以上对数单位。
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小不到50%,结节变小,浸润有一定程度的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有所下降。
无变化:皮损及细菌指数基本无变化。
恶化:皮损扩大或出现新皮损,细菌指数升高。
七、联合化疗的停药标准
完成规定的联合化疗疗程后,在以下情况,可停止治疗进行监测。
(一)多菌型麻风:
1.临床显著进步,皮肤大部分消退或持续消退;
2.皮肤查菌阴转或细菌指数较治疗开始时下降1.0或1.0以上,并持续下降。
(二)少菌型麻风:
1.原有皮损有消退或无扩大,未出现新皮损;
2.无新的神经受累或肌麻痹现象。
多菌型麻风临床和细菌检查无进步者,应分析原因及时正确处理,如考虑为耐药者应立即上报。少菌型麻风在完成疗程时,皮损无进步,甚至出现新的损害或皮肤查菌阳性者,可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八、完成治疗
麻风患者完成联合化疗疗程(多菌型两年,少菌型6个月)且达到上述停药标准者为完成治疗。完成治疗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九、完成治疗后的监测
完成治疗病例在停止抗麻风药物治疗后,必须由皮防机构进行管理监测。多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五年,少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两年。完成监测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非活动病例标准
完成治疗的病例在监测期间或监测期后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且多菌型麻风在皮肤查菌阴性后,每3个月查菌1次,连续两次检查,持续阴性者和少菌型麻风在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后皮肤查菌仍为阴性者为临床不活动(即临床治愈)。临床不活动的病例不列为现症病人,但仍须按计划完成监测。非活动病例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一、复 发
(一)复发的定义:
麻风患者经治疗达到临床不活动后,又出现麻风的活动性症状或皮肤查菌阳性或新皮损活检符合麻风的病理改变时,称为复发。
(二)复发的诊断:
1.对疑为复发的病例,应注意与I型麻风反应及其它皮肤病鉴别;
2.临床不活动病例,皮肤查菌重新呈阳性时,必须认真核实;
3.对疑为复发的病例,均应进行病理检查;
4.复发的诊断,必须经省、地(市)麻风防治单位两名有经验的医师根据临床、细菌和病理检查综合判断后作出诊断,并报省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复发的处理
1.分析其复发原因,凡复发的多菌型病例,应尽可能与有关单位联系做鼠足垫试验,鉴别是否为耐药病例;
2.非耐药复发的多菌型病例仍用利福平、氯苯吩嗪和氨苯矾联合治疗,直至临床不活动。若为耐药病例(待切取标本作鼠足垫接种确定后),即应更换药物进行联合化疗,直至临床不活动。复发的少菌型病例可按多菌型联合化疗方案处理;
3.复发者即为现症病人,其家属按规定每年体检1次。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及实现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农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山的分支机构或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市经贸局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对重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四部分。
第四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中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我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下称名录),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经过担保机构而由银行机构直接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续期贷款),市财政按其新增贷款总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若银行机构因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贷款而发生非银行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贷款本金损失的50%在政府提取的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度内给予补偿。
(二)对名录中的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支持的(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贴息,贴息率为2%,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符合《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要求,且年度担保手续费按不高于2.5%收取的,给予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调整《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助比例和最高额度,风险准备金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年度实际发生担保贷款总额不高于1.2%给予补助,风险准备金补助最高额度调整为每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提供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由市经贸局根据《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给予补助。
(四)安排200万元奖励资金,对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机构及其拓展贷款业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经贸局申请认定为工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名标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省百强民营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市优秀企业和市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在重大项目中标、拥有技术进步立项的企业;
(四)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和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战略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专利)奖的企业;
(五)市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专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专项领域企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示范园区运营主体及入园重点企业、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兼并重组,不属于“两高一剩”行业,有核心技术、有创新能力、有市场前景、具有转型升级潜力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但规模未达到市级龙头企业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业企业,可向市农业局申请认定为农业重点中小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认定为服务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品牌认定(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省级以上行业性品牌评选认定(星级标准评定、等级评定、示范点评选、百强企业评选等)的服务业企业;
(二)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以上专业资质认定认证的服务业企业;
(三)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金融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物流商贸、服务外包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和进驻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列入名录的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别分别向镇(区)经贸办、农办或服务办提交《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或由行业协会、商会向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推荐企业。
(二)镇(区)经贸办、农办、服务办受理申请后,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镇政府(区办事处)汇总后,连同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企业行业类别相应上报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
(三)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汇总后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拟定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并在中山日报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行业类别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告知申请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重点中小企业的,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一)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每月将发生新增贷款情况报银监分局汇总后报市金融办,作为市财政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依据。
(二)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如发生不良贷款的,每月报银监分局汇总,经市金融办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已依法确定贷款发生损失的,由银行机构在自贷款合同履行之日起三年以内向市金融办提出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市金融办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
(四)市镇两级财政对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风险补偿支出,实行市、镇(区)按8:2比例共担机制,按实结算各镇(区)应负担的贷款损失补偿额。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付,或获得保险赔付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注销手续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银行机构贷款风险分类中认定的损失类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程序:
(一)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各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报送名录中企业当月20日的贷款余额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在15个工作日内综合分析贷款余额的变动情况,核定名录中企业新增贷款数额,按年利率2%的贴息比例和企业贴息的最高限额,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制作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送市金融办。
(二)市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提供银行账户和收据,汇总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核定,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贷款期限(含展期)超过1年的部分;
(二)贷款资金不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申请贷款担保补助金的,可于下一年度4月分别向当地镇(区)经贸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申请条件、材料要求、资助标准等按《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各银行机构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考核奖励,以存贷比增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为依据,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跟踪和评估,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要如实申报贷款风险补偿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的,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列入观察名单,银行机构可中止向其贷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
2、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推荐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企业机构
代码证号 年销售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镇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 传真电话: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机构代码证号:
企业上年销售收入: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末负债总额: 其中银行负债总额:
企业希望取得的银行新增信贷支持(金额):
企业若取得银行新增信贷支持,贴息资金划拨的银行机构及银行账号:

企业主营业务:



申请理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意见:

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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