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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解决边防检查人员由现役制改为职业化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6:38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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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解决边防检查人员由现役制改为职业化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解决边防检查人员由现役制改为职业化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北京等九个城市实施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后,参加职改人员工资待遇下降的问题,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边检职改临时补贴予以适当解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边检职改临时补贴的计算基数及标准
各试点城市边检职改临时补贴标准,按职改前后边检人员平均工资差额确定。
职改前边检人员工资基数为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和解放军三总部制定的各项工资性津贴、补贴,其中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助、生活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和地区补助。
职改后边检人员工资基数为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其中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干警岗位津贴、各特区城市的特区津贴、各非特区城市的工改保留补贴(含驻京中央国家机关人均157元的补贴)。
各试点城市的边检职改临时补贴标准分别为:深圳市人均每月130元、珠海243元、厦门334元、汕头260元、海口432元、北京135元、上海281元、广州359元、天津321元。
边检职改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及人员范围
九个试点城市边检职改临时补贴的执行时间为:北京、深圳两市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等其它七个城市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边检职改临时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九个试点城市职改后在边检岗位的干警,包括从战士(志愿兵、学员)中考录的干警。今后调入、考录到边检岗位的干警可以执行边检职改临时补贴。其他人员均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三、经费来源
建立边检职改临时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四、边检职改临时补贴为临时性补贴,将来地区津贴制度出台后,这项补贴同时取消。
五、此次建立边检职改临时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边检队伍的重视和关怀,请公安部进一步做好边检职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按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商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后,积极稳妥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9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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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管理,必须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认真执行防火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迅速、经济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第1条 牵引货物列车的机车,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1、蒸汽机车火星网孔、挡烟板、灰箱门间隙,不得超过《蒸汽机车段修规程》限度,担任调车和铁路局指定配备消防设备的蒸汽机车,必须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
2、内燃机车司机室、机械间不得有油垢、杂物,输油泵、油管不得漏油,柴油机消音器、排烟管不得破损,隔热层要完好,电器各接点不得松动。
3、电力机车司机室、高压室不得有杂物,各电机、电器、电线路、灭弧罩不得破损、松动、绝缘不良,不准有临时加设的电气明线。
4、内燃、电力机车应配备相适应的作用良好的灭火器。
5、机车乘务员应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熟悉防火和灭火知识。
第2条 装载货物车辆防火安全状态必须完好。
1、车门、车窗无丢失、破损,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铺垫措施。
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3、守车、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囱、垫板、护栏安装要牢固,烟囱与车顶接触四周必须有隔热材料填充。
第3条 做好货物装车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1、货物包装必须完整,合乎防火要求方准装车,严格执行配装限制。棉麻类、食糖、木粉装车前严禁雨淋。
2、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日用百货,装载应紧密牢固,要用良好的篷布苫盖。
3、东北、内蒙古地区运输腐朽木材时,必须按规定对腐面、腐洞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4、搬运货物的电瓶叉式车必须安装防电火花防护装置,内燃叉式车须加装防火罩。装卸危险货物专用索具,应有防止火花的表层。装卸中严禁摔碰、撞击、拖拉、翻滚。


5、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必须经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6、认真执行货运员监装责任制,做好装车前后检查,确认车辆门窗状态及装载合乎安全规定后再行施封。
7、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8、生火加温的货车、液化气体罐车,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发货单位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押运人一至二人,并根据需要携带必要的防火、防护器材和检验器具。
9、货物列车的押运人员,在押运中禁止动用烟火、禁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4条 认真执行编解作业中的防火防爆规定。
1、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铁路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表”的规定,在调车作业通知单注明禁止溜放和调动时限速的车辆。
2、各编组站原则上应有固定的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坡度不大于1.5‰,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车站,由车站制定安全措施,报路局批准。线路两侧25米内禁止有明火作业。因编组作业短时间在非固定
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向该线溜放作业。
3、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
4、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段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生火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方准挂运。
第5条 做好站车交接,贯彻防火责任制。
1、车站对已编好的列车,有关防火安全情况向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介绍、并按规定通知站车交接手续。
2、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通风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辆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罐车有无漏泄,以及制止扒乘货车等,并向押运人宣传防火注意事项。
3、铁路局应在局间分界站对于邻局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由运转车长签字,及时通报邻局。对有严重火险的货车可甩下处理。
4、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禁用明火照明,检修时禁用电、气焊及喷射火花的工具。
第6条 列车运行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1、列车运行中,蒸汽机车关严灰箱门,禁止清炉和向车外抛炉渣。在车站指定地点清灰时,要将炉灰余火熄灭。内燃机车在运行中要定时观察机械间状态,注意异常情况。
机车在高坡地区运行时,要认真按制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严格控制列车带闸时间。大、小闸要交替使用,以防抱闸起火。内燃、电力机车有电阻制动、液力制动、再生制动的必须使用。
2、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以及车站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3、高坡地段的列检所,按铁路分局制定的列检作业范围和列车质量标准,对通过车辆做好更换闸瓦、调整行程和正确调整空重车手把位置及进行严格保压试验。
4、装有危险货物需要摘下施修的车辆(车统16—20)在车站停留期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要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进行,如须动用明火修车时,应事先将货物卸下方准维修。
5、列车通过木材防火洒水,闸瓦减温喷水装置应认真执行铁路局制定的有关预报减速、喷洒等规定。
6、沿线停车站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站车治安秩序,制止登车撬木板、玩水、吸烟及扒乘车行为。
第7条 积极扑救货物列车火灾。
1、在各编组站临近调车场或停车线附近应贮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破拆工具,做为扑救火灾用, 并健全职工义务消防队。各铁路局可在重点防火段设立消防点,由车站负责管理。组织好路乡联合义务消防组织。
2、货物列车发生火灾,在车站由站长负责指挥灭火工作;发生在区间,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二章“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处理”的规定选择适当地点停车。车站值班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分局调度员、站长、公安派出所和临近的消防队,赶到现场组织扑救工作,并可调
用站区各单位的运输工具和消防器材。
第8条 事故处理。
1、货物列车火灾事故报告、调查、责任划分,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执行。因列车火灾发生货运事故的按货运事故通报,货运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执行。
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铁路局有关处分别报铁道部有关局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厅(局)。
2、凡发生货物列车火灾事故都要会同公安部门认真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严肃处理。一般火灾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铁路局主持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部和主管部门备案。
凡涉及到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铁路公安、司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1984年9月1日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8号)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平潭“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3日



公告98号附件.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9/P020130922381271745932.doc


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平潭与境外的口岸(含对台小额贸易点、台轮停泊点)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平潭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物流信息的检验检疫电子放行系统,对进出平潭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电子监管。
   第六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重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建立通关最便捷、监管最有效、服务最优质的通关模式。
    
第二章 “一线”检验检疫监管

    第七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经平潭“一线”口岸进出境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检疫处理。
    第八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人员及其携带物通关按现行检疫模式管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实行常态下无症状快速通关和有症状主动口岸申报制度。境外发生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应急状态时,按国家质检总局应急处置有关要求执行。
    前款所称有症状是指进入平潭的人员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第九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两岸直航交通运输工具、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常态下实行低风险管理,实施电讯检疫和卫生监督。其他进出境船舶按现行模式管理。
    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台湾渔船等船舶应在指定港区停靠接受检疫。经常往来台湾的船舶可采用检疫监管本管理,简化申报手续。台轮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向检验检疫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平潭,允许由船方或其代理进行统一申报,办理检疫手续,进行检疫处理。经常往来车辆可以采用机动车检疫监管本管理,简化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通关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在“一线”口岸按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放射性检测。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旧机电、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入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散装应检物、成套设备按现行模式管理。对其他货物实施备案管理,其中原产于台湾的法检货物在平潭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
    第十三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由平潭“一线”口岸或经其他口岸出口的,按现有模式管理。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工业品,除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提供出口国证明,或输入国家(地区)、贸易合同有约定需要作装船前检验的,可免予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 内地生产的货物由平潭“一线”口岸出口的,按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章 “二线”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五条 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法定检验货物,从“二线”通道进入内地,应按规定报检并依法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进入内地销售、使用。
    其他实施备案管理的货物从“二线”通道进入内地,在“二线”实施核销。
    第十六条 在“一线”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二线”直通放行。
    第十七条 内地生产的出口货物由“二线”通道输入平潭,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检验检疫。直接经“一线”口岸出口的,在产地实施检验,在“二线”查验放行。
    第十八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经“二线”通道输往内地,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检验检疫。原产于台湾的法检货物在平潭只经过简单加工的除外。

第四章 转口或过境应检物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九条 从平潭入境的转口或过境应检物,入境时应在“一线”实施检疫,免予实施检验,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经平潭中转的台湾入境食品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原包装转口或过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平潭检验检疫机构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平潭转口或过境的应检物,因包装不良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平潭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等形式加工后再出境的,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应在“一线”按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检验。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第二十二条 转口或过境应检物从平潭“一线”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潭进出口企业(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与检验检疫相关的其他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已经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的生产企业,除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外,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可以根据认证监管和具体风险分析情况简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原产于台湾输往平潭且在平潭销售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第二十六条 平潭用于设计、研发、产品测试、产品返修、设备租赁等业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平潭检验检疫局核准,免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经“一线”口岸输入平潭时,用于科研、测试等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可采取便捷措施及时办理免办证明,并实施快速验放;从平潭经“二线”通道输入内地时,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两岸间紧急用于人道主义捐赠、救助等非商业用途的少量医用特殊物品,可在口岸现场先实施监管放行,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检总局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平潭试点开展对台湾方面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的采信工作,制定采信进口台湾产品目录。具体实施办法由福建检验检疫局制定。
    第三十条 对台小额贸易和交易市场监管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开展口岸卫生监督和疫病疫情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平潭“一线”口岸和“二线”通道检验检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开放口岸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现行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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