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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5:09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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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为了使离体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
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于部,
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 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纽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
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 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 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可设置图书、报刊、电视、棋类等,还可以组织一些身体尚好、爱好文体活动的离休老干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
第五条 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要邀请离休老干部参加,并请离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看戏要请离休老干部坐前排。
第六条 在每年党的生日和春节这两个节日期间,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离体老干部的慰问活动,或召开座谈会、联欢会。在平时,也要经常去探望老同志。
第七条 每年组织离休老干部参观游览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二十天,差旅费每人二百元,实行包干,由原单位报销。不参加游览的,由自己掌握使用,回家探亲也可以。
第八条 要优先解决离体老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的或异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与接收安置单位协商解决;对外省异地来皖安置的,由原单位出钱,接收安置地区有关部门解决“三材”和负责承建。住房标准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对离休老干部住房面积小
、条件差的,由原单位按照这个原则和实际情况逐步加以解决。
第九条 要积极解决离休老干部的医疗问题。省、地、市医院要设立干部门诊和干部病房。有条件的县医院,也可以设立干部病床.离休老干部凭干部就诊证到干部门诊看病。各级保健、卫生部门每年负责组织离休老干部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离体老干部在医疗和药物方面
遇到困难,由医药、保健单位负责解决。离休老干部外出治病,由本单位派人护理。离休老干部疗养,应优先照顾。
第十条 各单位要保证离休老干部看病、开会、听报告、学习等用车。离休老干部派不到车时,可临时租用小汽车,费用由原单位实报实销。
各地、市、省直厅局和干休所离休老干部五至十人的,应配小汽车一辆,二十人左右的应配小汽车两辆;每县配车一辆。小汽车指标由省计委明年全部解决。汽油由商业部门保证供应。
第十一条 离休老干部凭各级发给的商品供应证,可以定点购买紧缺商品和副食品。商业、供销、粮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供应。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增设供应点,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老干部离体后,应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凡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老干部,每月按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发给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省直机关由厅
局党政领导审批,地方由县以上党政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离体老干部在其配偶调动工作时,可随同调动到其配偶的工作单位进行安置。其配偶去世后,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调动到其子女工作单位进行安置。过去离休老干部安置在街道的,本人要求收回原单位管理的应予收回,如原单位撤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置在其配偶或子女的
工作单位。如配偶或子女在行致、事业单位,离体老干部的工资关系一同转去;如配偶或子女在企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老干部的工资关系可以不转。
第十五条 离休老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一日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人福字52号、财事字676号文件执行。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应由离休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临时补助,本单位解决不了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离休老干部(包括未末办理离休手续的老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健在的,住房不要变动。房租费,按其配偶工资在六十元以下的免收,六十元至一百元的减半。减免的房租费由原单位报销。离休老干部夫妇双亡一年以后,其住房由行管部门收回分配。
第十六条 离休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身边。对其未就业的成年子女(包括逝世老干部的遗属子女),在招工就业方面,按照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为了安置好离休老干部,县以上各级每年都应拨出一部分专款,解决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医疗、交通工具和开展老干部工作的必须经费。这笔经费由省、地、市、县老干部工作机构编造预算,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后,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单立户头,专款专用。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198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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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甲类委托收款结算逾期付款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2号文“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大型企业指令性计划销贷的结算通知》的函”印发后,部分分行询问甲类委托收款结算的逾期付款处理问题,经与人民银行总行联系明确如下: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甲类委托收款凭证,如付款单位帐户在付款期满日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可作一个月的逾期付款处理,不需向付款单位发出索回单证的无款支付通知书,留在付款单位的有关凭证和单位不需退还开户银行,银行也不收取单证未退的罚款。在逾期付款期内, 付
款单位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单位帐户上的资金情况,俟其帐户有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款项扣划给收款单位。
如逾期付款期满日付款单位帐户仍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按委托收款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办理。



1990年2月6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审贷分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审贷分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审贷分离制度,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与安全,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贷分离是规范本行内部业务运行机制,保证信贷资产质量与安全的一项基本原则。本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对外融资担保等业务项目,均应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即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经项目评审部门评估并提出评审报告,提请项
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部门,应坚持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审查、评审和审定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本行项目审定的最高决策机构。项目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项目评审小组。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经项目评审委员会授权,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项目评审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具体事宜。
第五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制定和解释本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部门对在业务运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信贷部、转贷部、保险部分别是本行管理出口卖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和对外融资担保等业务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部是上述业务项目的项目评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部门要根据业务分工,分别在业务运作的不同阶段,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具体业务运作中,应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配合与监督。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评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要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程;
(二)要以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核心,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在项目运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均应由项目责任人做详尽的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业务规定
第九条 项目评审部依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出口卖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和对外融资担保等业务项目履行审查评估及项目后评审职责,并承担审查评估失误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评审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项目评审部要加强与项目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部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转送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正常项目,应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特殊和疑难项目,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评审期限可作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特殊项目是指对现有贷款政策、贷款领域等有所突破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部对项目管理部门转送的项目审查报告和材料,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认为需要做解释、补充和调换的,应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
(二)对项目未达到有关评审规定要求需要退回的,应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并提出具体意见,书面通知项目管理部门;
(三)经评审认为需要否定的,应先与项目管理部门协商,意见一致的,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则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或项目评审小组研究决定。
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评审部应将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以及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补充的全部项目原始材料,一并退项目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部原则上不直接接触项目单位或有关客户。对特殊或有疑问的项目,确属评审工作需要直接接触项目单位或有关客户进行调查的,应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对执行完毕(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或担保责任完全结束)的重大或特殊项目,项目评审部应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审工作,并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提交项目后评审报告。

第四章 出口信贷业务规定
第十五条 信贷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工作;负责办理放款手续和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本金的回收;承担对项目调查、审查和检查失误、贷款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信贷部负责受理企业向本行提出的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申请。信贷部应在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向企业做出正式答复。因情况特殊需要暂缓答复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对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通知企业限期
提供。
对不具备贷款申请资格和条件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不予受理。未经批准,不得拒绝受理企业贷款申请。
信贷部应在每月10日前,将所有申贷项目及处理意见,以清单形式报主管行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信贷部应认真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等全部项目材料,并出具项目审查报告,即《项目送审单》。项目审查报告应有经办人、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经信贷部审查通过的项目转送项目评审部评审并附全部项目原始材料;审查未通过或项目评审部门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 信贷部在受理项目后,正常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报告,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审查期限可作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贷部对项目评审部提出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信贷部要加强与项目评审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信贷部应在受理项目的同时通知项目评审部,附送全部项目材料的复印件,并可会同项目评审部共同进行项目前期调查。
第二十一条 信贷部负责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项目的贷后管理,负责贷款本金的回收,协助财会部做好收息工作。负责对逾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信贷部根据本行代表处工作方针和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国内代表处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推荐工作。
对代表处推荐的项目,信贷部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代表处。如需进行实地考察,应会同代表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信贷部负责指导国内代表处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初审工作。对代表处报送的项目初审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经复核同意后,将项目初审报告、复核意见和全部项目原始材料报送项目评审部;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并
通知代表处;复核未通过的,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代表处。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初审项目在完成项目评审程序并获得通过后,由信贷部负责办理放款手续,并通知代表处。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代表总行负责对所在省、市、自治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贷后管理,受总行委托承担业务联系地区单个项目的贷后管理。信贷部、项目评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文件、材料发送相应代表处。信贷部负责指导代表处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转贷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受理、调查、审查和管理本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并承担对转贷项目申请调查、审查和管理失误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转贷部负责受理企业向本行提出的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对申报项目材料不全的,应列出所需材料清单,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第二十八条 转贷部应认真审查企业的贷款申请等全部项目材料,并提出转贷项目审查报告。转贷项目审查报告应有经办人、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第二十九条 转贷部在项目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在受理项目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转贷项目审查报告。具体期限规定:小型项目为3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6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80个工作日。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规模的具体界定: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为小型项目,1000万至3000万美元的为中型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为大型项目。
第三十条 转贷部对项目评审部提出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转贷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立项审批部门和本行项目评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需要项目评审部前期介入的大中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转贷部可会同项目评审部共同进行前期调查。

第六章 对外融资担保业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及本行外汇担保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和管理本行对外融资担保项目,并承担对对外融资担保项目调查、审查和管理失误的责任。
对外融资担保主要指借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以及补偿贸易担保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 保险部负责受理企业向本行提出的对外融资担保申请,对申报项目材料不全的,应列出所需的材料清单,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
第三十四条 保险部应认真审查企业的对外融资担保申请及全部项目材料,并提出项目审查报告。对外融资担保项目审查报告应有经办人、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第三十五条 保险部对项目评审部提出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通过项目评审部评审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对外融资担保项目,应逐项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险部要加强与项目评审部的协调配合。对需要项目评审部前期介入的大型对外融资担保项目,保险部可会同项目评审部共同进行项目的谈判和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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