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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0:42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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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书画销售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8号)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文社字[1988]第22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
办法》(穗府[1989]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队驻穗机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销售不属于文物管理范围的中国画(包括仿古画)和书法(以下简称书画)。
第三条 广州市的书画市场销售管理由广州市文化局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文化局对书画市场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书画市场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书画销售点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书画销售业务的条件:
(一)凡在广州市的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文化、旅游、外贸、宾馆等部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书画销售业务。
1.具备从事陈列和销售书画的专门场地和设备。
2.配备专职书画专业技术人员。
3.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独立设帐。
4.具有合法、稳定的书画来源。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广州地区的美术院、校和美术研究机构,作为本身业务的延伸,也可以申请办理书画销售业务。
(三)广州市的个体户开办书画销售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制作或经营书画的专业户。
2.具有绘画、书法、装裱的基本知识及经营管理能力。
3.具备适宜公开营业的陈列、销售场地。
4.具备独立银行帐户。
(四)外地到我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只限于联营单位,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从事书画的创作和销售业务的国营单位。
2.必须持当地市一级文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合法、稳定的书画来源。
4.具有当地银行帐号并出示帐户证明。
5.联营的点档须独立设帐。业务、财会由我市经销系统负责。
6.外汇收入按广州市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手续:
(一)由开办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文化局提出书画申请并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文化局发给《广州市中国书画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地来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须向市文化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与我市书画销售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书画销售单位扩大网点,建立分店、联营、出租柜台和变更营业地点,须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广州市所有已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已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自本规定实施日起三个月内,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
(五)书法家、画家不论以什么形式向海内外出售自己的作品,都应委托有经营书画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办理。并按规定申报收入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从事书画销售业务,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中国书画的声誉,销售中国书画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粗制滥造。
(二)已经批准的书画销售场地不得随意出租和转让。如出租、转让或销售其他商品,须注销原有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三)市内各书画销售单位可进行业务交流,所签定的协议应报市文化局备案。
(四)书画销售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导游、司机等人员回扣或小费。
(五)接受文化、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销售的作品、罚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书画购、销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分店、变更营业地点、出租场地和柜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联营和经营代销业务的;
(四)出售各类仿制作品而不在画面加上仿制标记的;
(五)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招徕顾客的(如付给导游、司机以各种形式回扣或小费);
(六)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八)旅行社的导游、司机等陪同人员私收小费或索取回扣的。
第八条 广州市区的宾馆、大酒店、外贸商场、旅游胜地的书画商店(点)和市属以上文化部门的书画销售点,由市文化和工商部门管理,其余由各区文化和工商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令,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根据情节给予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文化管理部门可向书画销售单位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管理费,按《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范围开支,应用于书画市场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裁决权属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8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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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针对近期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专门进行研究部署。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专项行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三)对无证开采、污染环境和破坏浪费资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矿山、小煤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中的要求,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确保任务完成。对已列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资源整合范围的小矿山、小煤矿,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四)加大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对采矿、取土烧砖后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使用功能。一是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的采矿、砖瓦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费,做到“边生产、边复垦、不欠账”;二是对拟关闭取缔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要求其必须履行土地复垦责任,责令其限期完成复垦任务,对不履行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的,必须依法处置;三是对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已关停采矿、砖瓦企业遗留的土地复垦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矿区土地复垦规划,根据财力有重点、有步骤地积极解决。


  三、加强动态巡查,强化部门协作

  各地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动向,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省、市、县、乡(镇)要层层建立动态巡查执法队伍,定期定点巡查,不留死角,将任务落实到点,责任落实到人。着力维护重点地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等违法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有关部门之间违法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依法查处的非法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的信息及整改行动中好的经验及时通报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及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坚决禁止以租赁、临时用地等名义非法建窑、取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采矿,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复垦治理;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中以权谋私,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为无证企业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这次专项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4-04-07

教职成厅[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市交通学校等77所中等职业学校、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63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等318个企业单位(附件3)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

     2.两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

     3.承担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名单

     4.汽车维修行业人力资源需求及对职业教育要求的研究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2004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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