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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0:58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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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科学技术的普及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经济建设转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六条 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顾问组织和决策咨询制度,对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实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实行合同制,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应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定期对科学技术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

第二章 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现代农牧业的要求,推进农牧业科学技术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围绕品种选育改良引进、栽培技术、植树造林、治水改土、疫病防治、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治、农畜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农牧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综合发展等重点科技课题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建立农牧业科学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科学技术推广网络、培训体系,充实加强科学技术服务队伍,对农牧民进行科学技术培训,实行绿色证书制度。旗县、苏木乡镇要逐步建立固定的科学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牧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服务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和发展农村牧区科学技术队伍。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自治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技术政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把建立健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的运行机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尽快成为科学技术进步的主体。
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规划列入盟市以上科学技术进步规划的,申请科学技术项目时,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试验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联合与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必须做好消化、吸收和开发新技术的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制度,培育和发展工人技师队伍。
企业要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问题。乡镇企业必须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引进和培养人才,引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逐步走上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社会事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加强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加强对人口、资源、国土整治、环境保护、卫生保健,以及灾害性天气和气候、地震监测、草原森林火灾预报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社会事业主管部门要把科学技术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鼓励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要把发展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科学技术工作的重点,全社会都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确定高新技术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组织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
第二十五条 积极办好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六条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并在投资、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盟市要确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建立布局和结构合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三十条 全民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大专院校可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建立非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建立的集体、私营和个体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技术开发型研究机构可以创办或与企业联合创办科学技术先导型企业,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或技术、农牧业、贸易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进入企业和农村牧区。
农牧业研究开发机构要按照自然经济区域,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生产紧密结合的农牧业研究开发、推广体系。
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公益型的研究开发机构,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多种有效形式实行联合、承包、租赁、参股、兼并。
第三十三条 鼓励自治区外和驻自治区的中央研究开发机构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自治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自治区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要给予优厚待遇。
对在农村牧区、贫困地区以及在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优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对从境外、自治区外来自治区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本人意愿具体商定工作形式和期限,保证来去自由。对其中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携有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来自治区从事开发工作的人员,待遇从优。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要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十五条 逐步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聘任合同制,进一步放开、搞活科学技术劳务市场,建立健全人才流动中介服务组织,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直接从实施技术成果的纯收入中提取酬金的制度。
受益单位和个人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除兑现技术合同的报酬外,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要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经申请,应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有特殊或重大贡献的,可以破格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
对在工业企业和农村牧区从事专业性生产、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适当照顾。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通过专业进修、培训、出国留学等方式,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
自治区要重视青年科学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要设立青年科学技术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有特殊和重大贡献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十九条 依法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不得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不得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收入依法纳税外,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和吸引民间、境外资金的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自治区逐年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到2000年自治区全社会科学研究开发经费占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
第四十二条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把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学技术专项费纳入财政预算。到2000年全区财政年度安排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3%。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科学
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应逐年提高。
自治区科学技术三项费增长速度要高于年度财政收入增长速度3到5个百分点;盟市、旗县科学技术三项费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2到3个百分点。盟市科学技术三项费低于本级财政支出0.5%的,以0.5%作为基数,旗县科学技术三项费低于财政支出0.2%,以0.
2%作为基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自然科学基金等科学技术专项费用,要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不得从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预算内和盟市、旗县本级财政的基本建设拨款中,每年安排1%的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
研究开发机构的基本建设、研究开发机构的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和重要科学研究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牧业研究开发的要达到5%以上。
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经费,自治区、盟市、旗县要按人均不低于0.1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由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银行应按国家规定,设置科学技术开发贷款,贷款规模应当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相适应。贷款的回收再贷,应当全部用于科学技术开发。逐步增加科学技术开发贷款比重,到2000年全区科学技术进步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达到25%左右。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
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企业应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自治区可根据国家规定建立科学技术信托投资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学技术信用机构。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使企业成为科学技术投入和技术开发的主体。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实际数额直接记入管理费或分期摊入生产成本,并列入企业年终审计范围。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增加对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鼓励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学技术人才。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自治区各级审计、财政、科学技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其他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盟市、旗县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在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科学管理、技术改造以及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国内、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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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 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 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 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 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概算审批申请;

(二)概算文件;

(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 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 概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

(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和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市发改委视具体情况可先商请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市发改委可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或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评估与审核;市财政局可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市发改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前款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与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向市发改委报批项目建设功能和内容调整申请,获批后,方可按本意见有关概算调整的要求上报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四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改委批准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报请市政府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概算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改委应切实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严把项目估算、概算审核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等管理。

市建设局应严把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市财政局应积极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批准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市审计局要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应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对项目单位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概算评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对概算审查审批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印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农卫服务便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农卫(基妇)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基妇处: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司组织制定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
2、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具体要求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章)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卫规财发[2004]448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卫人发[2004]11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中农村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5]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在征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司局以及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指导意见》,对开展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和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的目标、内容等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部分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常见传染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技能;
(二)掌握识别和转运常见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人)的相关技能;
(三)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相关程序和管理知识;
(四)熟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知识;
(五)了解疫情初步分析及处理方法。
二、时间安排
培训时间共6个月,原则上1个月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集中进行传染病专业理论及防控实践技能的学习,5个月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科(病区、病房)的综合医院进行临床实践技能的进修学习。
(一) 集中学习(参考学时:16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学总论、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方法、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二)临床进修学习(参考学时:900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病人的接诊和门诊处置、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以及常见疾病的临床急救。其中,应至少有3.5个月(630学时)在病房进行临床科室的轮转学习。
三、培训内容
(一)集中学习内容
【传染病学总论】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传染病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水平。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相关概念;
(2)掌握传染过程的表现、传染病流行过程的基本条件;
(3)掌握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常见的临床症状与体征、诊断依据及治疗原则;
(4)掌握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5)熟悉影响传染病流行的因素、传染病病程的发展阶段;
(6)熟悉消毒的种类和具体操作方法,熟悉个人防护措施;
(7)了解传染病的发病机制。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21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定义和基本概念;感染与免疫;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传染病流行环节;传染病的基本特征、临床特征、诊断依据、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传染病预防措施(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隔离消毒措施、医疗废物的处理等。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使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限等;
(3)掌握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基本方法;
(4)了解有关对村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当地主要传染病发病、防控状况;《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传染病报告的意义;传染病网络直报的主要内容;传染病报告的法律要求;疫情数据分析和应用。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能力。
2、要求
(1)掌握个案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2)熟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中个案调查表的一般形式和结构;
(3)了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知识。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概论;现场流行病学的基本理论(目的、方法、对象、内容);个案调查(目的、方法、内容等);暴发调查、专题调查(简介);个案调查表的设计和应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技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计划免疫】
1、目的
提高计划免疫的实际操作能力、理论水平以及对村卫生机构计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能力。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工作的基础知识;
(2)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3)掌握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2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计划免疫的概念;免疫程序;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要求;脊髓灰质炎相关病例识别的技术;免疫接种反应的临床表现和处理原则。
【健康教育】
1、 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的健康教育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
2、 要求
(1)掌握健康教育的相关概念;
(2)掌握健康教育策略的制定方法;
(3)熟悉培训乡村医生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4)掌握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的定义和内涵;健康教育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意义与作用;健康教育策略的概念和制定方法;人际沟通基本技巧;社会动员技巧;健康教育传播材料的使用技巧;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目的
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能力。
2、要求
(1) 掌握国家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政策;
(2)掌握常见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的主要流行病学特点;
(3)掌握不同传染病病种的主要临床特点、诊断、鉴别诊断与防治措施;
(4)掌握正确识别和转运传染病可疑病人的相关知识;
(5)掌握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及个人防护措施。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10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
(1)SARS: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
(2)艾滋病: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国家免费治疗药物的适应症和监测指标、预防措施、职业暴露的处理和“四免一关怀”政策。
(3)肺结核: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诊断、鉴别诊断要点、痰检、治疗原则、控制策略和预防措施。
(4)鼠疫: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预防措施。
(5)霍乱: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补液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6)流行性感冒: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7)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8)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的意义及结果判断、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9)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0)麻疹:临床表现及临床经过、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1)流行性腮腺炎: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12)细菌性痢疾:主要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3)伤寒与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4)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重点掌握细菌性食物中毒):定义、临床特点、诊断原则、与非感染性腹泻鉴别诊断、抗生素的使用原则。
(15)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要点、治疗方法、预防措施。
(16)肾综合征出血热:五期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综合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17)狂犬病:主要传染源、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伤口处理原则及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注射程序。
(18)地方性传染病和地方病:除上述的17种常见和重大的法定传染病外,如在布鲁氏菌病、炭疽、阿米巴痢疾、疟疾、登革热、钩体病等传染病和血吸虫病高发或流行地区,还应学习这些疾病的流行病学、临床表现与并发症、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预防措施。
各地可根据本地传染病和地方病的流行规律、特点和发病情况,具体制定本部分学习计划。其中,应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有关内容。
(二)临床进修学习
1、目的
(1)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对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基本诊疗和预防控制能力;
(2)提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临床急救能力。
2、要求
(1)掌握常见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典型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初步分析;
(2)掌握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措施;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
(3)掌握常见疾病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4)掌握门诊日志、疫情报告卡的填写和常规诊疗操作的记录;
(5)掌握病人问诊、查体技巧;
(6)了解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转科转院记录、阶段小结、出院记录及死亡记录等医学文书的书写方法。
3、方式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临床实践相结合、门诊和病房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学员在传染病科、急诊科和其他临床科室轮转进修学习,尽可能保证有较为充足的临床实践时间。


第二部分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 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等相关知识;
(二) 掌握预防接种的正确方法和安全注射的技能;
(三) 熟悉疫情个案初步处理的相关知识;
(四) 掌握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五) 了解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含传染病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的基本知识。
二、时间安排
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基本知识培训共5天,参考学时为30学时,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托乡镇卫生院举办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开展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有关主要内容;传染病疫情报告;实用消毒杀虫技术;传染病基本知识和诊疗原则;预防接种及安全注射;培训前后测试。
三、培训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依法管理传染病的意识,掌握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基本知识。
2、要求
(1)掌握法定传染病种类和主要管理要求;
(2)掌握依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要内容。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当地多发传染病病种;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传染病法制化管理。
【疫情报告】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防治法》中与村卫生机构有关的主要规定;
(2)掌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及报告卡的填写和上报要求;
(3)了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疫情报告基本内容;传染病报告登记及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中的现场消毒和杀虫技能。
2、要求
(1)掌握疫点的消毒杀虫技术;
(2)熟悉常用的消毒剂、杀虫剂的使用方法;
(3)了解消毒方法的选择和杀虫剂的主要性能。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3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消毒杀虫概论;疫源地消毒的基本理论(方法、消毒剂种类、施药方法和使用原则、医疗废物的处理);常用的杀虫剂及其使用原则;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常见媒介宿主动物(蚊、蝇、蟑螂、鼠及其他媒介昆虫)的化学防治技术;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
【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防治原则】
1、目的
初步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传染病防控能力。
2、要求
(1)掌握传染病的概念;
(2)熟悉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及临床特点;
(3)熟悉传染病的传染过程、流行过程;
(4)熟悉常见传染病的诊治及预防。
3、授课计划(参考学时:15学时)
(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流行现状、临床特点、诊断要点、个人
防护、诊断治疗方法。
(2) 艾滋病:概念、传播途径、高危人群、临床表现、预防和治疗原则、
国家“四免一关怀”策略。
(3)肺结核:流行现状、诊断要点、治疗原则、结核病防治策略。
(4)霍乱: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及预防。
(5)流行性感冒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现状、临床特点与预防控
制、诊断治疗方法。
(6)病毒性肝炎:各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和防治、乙肝病毒的三种抗原抗体
系统及临床意义、诊断治疗方法。
(7)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和预防。
(8)细菌性痢疾:临床表现、治疗及预防。
(9)伤寒和副伤寒:临床特点、诊断要点、治疗原则、预防。
(10)流行性乙型脑炎:临床表现、诊断要点、病原学特征及流行特征。
(11)狂犬病:传染源、临床表现、伤口处理和预防措施。
(12)血吸虫病等地方性传染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预防措施。
各地在制定学习计划时,可对上述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安排,其中重点学习SARS、艾滋病、肺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的有关内容。其中,应安排一定的学时学习传染病的诊断治疗方法。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目的
提高村卫生机构人员的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能力,增强安全注射意识。
2、要求
(1)掌握计划免疫疫苗免疫程序;
(2)了解影响疫苗效价的因素;
(3)掌握计划免疫接种和健康教育相关技能;
(4)掌握各型常见注射器的使用及销毁方法;
(5)熟悉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
(6)掌握接种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7)了解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8)了解急性迟缓性麻痹监测及报告方法。
3、授课安排(参考学时:4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计划免疫相关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程序;健康教育基本知识;计划免疫接种相关技能;各型注射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接种卡、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常见免疫接种反应的处理原则。

第三部分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

一、目标要求
(一)掌握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业务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二)熟悉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三)熟悉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四)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改革和发展农村卫生。
二、时间安排
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为14天,参考学时为100个学时,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卫生基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经济知识、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服务及管理、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其他相关知识。
三、培训内容
【农村卫生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卫生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我国农村卫生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经验教训;
3、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历史和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1、国家和地方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规定,其中重点讲解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和如何科学合理制定报销方案;
2、我国合作医疗的政策演变、历史回顾和基本经验。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1、我国乡镇卫生院的发展沿革;
2、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
3、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4、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卫生院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与农村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
1、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
2、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内容,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途径和方法等。
【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基本知识】
1、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用;
2、与乡镇卫生院有关的卫生事业管理的特点与实际运用;
3、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实践;
4、乡镇卫生院管理技巧和如何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经济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益。
【乡镇卫生院设施建设与信息管理】
1、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的规范与要求;
2、乡镇卫生院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运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1、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2、乡镇卫生院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3、乡镇卫生院如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设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
【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病案管理】
1、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以及质量评估的方法和途径;
2、乡镇卫生院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以及病案利用方法。
【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与诊疗规范】
1、乡镇卫生院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重要性;
2、乡镇卫生院实现合理用药和检查、合理诊疗的途径和方法。
【乡镇卫生院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1、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内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3、乡镇卫生院对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
【人际交流和公共关系】
1、乡镇卫生院加强人际交流的技巧和方法;
2、乡镇卫生院管理的艺术和技巧;
3、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含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知识)。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及管理】
1、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
2、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2: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具体要求

此次培训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予以支持,意义和作用十分重大。各地要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一、加强培训前后对比测试
每项培训前后应进行对比测试,以了解学员的培训效果变化。测试可以采取问卷、提问、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总论】
(1)什么是传染病?列举你所知道的传染病。
(2)传染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3)如何预防传染病?
(4)您在工作中使用过哪些消毒方法、消毒液及其浓度?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
(1)《传染病防治法》公布、实施时间?
(2)法定传染病的种类、报告时限?
(3)乡镇卫生院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与义务?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什么是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目的?
(3)什么时候需要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计划免疫】
(1)什么是计划免疫?
(2)哪些人是计划免疫的适用人群?
【健康教育】
(1)如何进行健康教育的社会动员?
(2)如何开展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传染病和急性重大传染病防治】
(1)传染病的诊断依据应包括哪几方面?
(2)哪几种传染病是慢性传染病?
(3)什么是重大传染病?
【临床进修】
(1)各种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及一般诊疗原则是什么?
(2)如何识别及转诊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
2、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总论】
(1)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2)传染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3)传染病病程的发展有哪几个阶段?
(4)什么是隐性感染和病原携带状态?
(5)传染病的治疗原则有哪些?
(6)抗生素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7)常用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传染病法制化管理、疫情报告】
(1)《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种类、报告要求是什么?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3)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法制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4)计算某地某年传染病发病率、死亡率,简要分析发病特点。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2)个案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个案调查表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4)结合自身实践,谈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计划免疫】
(1)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途径分别是哪些?
(2)影响疫苗效价的主要因素?
(3)如何鉴别佐剂疫苗是否被冻结过?
(4)计划免疫的程序是什么?
(5)哪些接种反应需要立即处理?
【常见传染病及急性重大传染病】
(1)SARS的诊断标准和特异性诊断方法是什么?
(2)简述SARS疫情的报告时间和程序?
(3)SARS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4)在SARS治疗中应用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是什么?
(5)医护人员在接诊呼吸道传染病时个人防护的实施要点是什么?
(6)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是什么?
(7)艾滋病的检测手段有哪些?何为确认试验?
(8)目前采用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是由哪几类药物组成的?
(9)艾滋病职业暴露如何预防及暴露后如何处置?
(10)原发性肺结核病变的特点是什么?
(11)结核病治疗原则是什么?
(12)血吸虫病的预防要点是什么?
(13)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14)霍乱典型的临床表现和治疗的关键是什么?
(15)鼠疫的临床表现是什么?
(16)简述流感早期诊断的要点。
(17)人感染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18)HBVM(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临床意义是什么?
(19)病毒性肝炎有哪几种临床类型?
(20)乙脑的主要临床表现有哪些?
(21)伤寒典型的临床表现有哪些?
(22)细菌性痢疾的临床症状及其经过是什么?
(23)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24)暴发性流脑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25)暴发性流脑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26)被狗咬伤后的伤口如何处理?
(27)流行性出血热三类主要症状是什么?
(28)流行性出血热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临床进修】
(1)常见传染病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
(2)如何做好传染病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
(3)如何正确转诊传染病病人?
(二)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有关内容】
(1)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何时公布和实施的?
(2)国家对传染病的防治实施何种方针?
【疫情报告】
(1)你所在地区有哪些传染病疫情报告方式?
(2)法定传染病有几类几种,报告的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消毒杀虫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动物在传染病流行中的作用是什么?
(3)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常使用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传染病基本知识】
(1)什么是传染病?传染病有何特点?
(2)传染病是如何在人群中流行的?
(3)如何预防传染病在人群中的扩散蔓延?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什么是免疫接种?
(2)安全注射的概念是什么?
(3)在农村开展健康教育主要有哪些方法。
2、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内容】
(1)《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村卫生机构和人员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2)村卫生机构人员应怎样配合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疫情报告】
(1)法定传染病有几类几种、报告时限分别是什么?
(2)发生甲类传染病如何报告?
(3)发生暴发疫情如何报告?
【实用消毒杀虫技术】
(1)消毒的种类和常用的消毒剂的施药方法是什么?
(2)常见污染物品的消毒方法(至少列出4种)?
(3)常用杀虫剂的使用原则?
(4)常见医学节肢动物的化学防治技术(至少列出3种)?
(5)消毒杀虫中的个人防护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基本知识】
(1)何谓传染过程?何谓流行过程?二者有何联系和区别?
(2)传染病的诊断依据是什么?
(3)消化道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和措施是什么?
(4)简述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和措施。
【免疫接种、安全注射和健康教育】
(1)不同接种途径免疫接种的操作要点是什么?
(2)如何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3)如何管理好预防接种卡?
(4)如何开展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三)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前后重点测试内容
1、 培训前重点测试内容
主要测试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关于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内容。
2、 培训后重点测试内容
(1)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2)乡镇卫生院如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3)乡镇卫生院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4)乡镇卫生院如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乡镇卫生院如何实现合理用药、合理诊疗?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规定、报销方案的设计以及资金如何实
现封闭运行?
(7)乡镇卫生院如何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如何实现两者的同步发展?
(8)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技巧和艺术主要包括什么?
二、加强培训效果的监测评价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训效果作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培训评价报告。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采取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的方式,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学员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组要定期到基层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培训师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卫生部将依据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主要培训内容,择时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以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承担此次培训具体任务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制定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
(二) 提前培训师资;
(三) 组织安排学员学习;
(四) 加强学员管理;
(五) 制定培训质量评价和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确保学员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七)其他有关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其在培训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达到规定的培训目的和要求
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各地可采取集中授课和分散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实践时间和交流机会,提高学员参与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重在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切实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学习的有机结合。
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中,应重点启发卫生院院长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思考,并可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参观。为提高培训效果,应尽量采取2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方式。培训结束后,对卫生院院长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测试,同时卫生院院长应联系所学知识撰写一篇推进所在卫生院发展或促进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卫人发[2004]114号)提出的要求,此次培训内容和测试结果可用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岗位培训,学员的培训时间可计算为集中面授的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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