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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5:13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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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交接工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相互协商,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要影响当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 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摘要)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召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了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的分工问题。经过讨论决定如下:
二、关于工资福利工作的管理问题。
在“文化大革命”前,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是由劳动、人事部门分管的。“文化大革命”中人事部门撤销后,全部工资福利工作均由劳动部门管理。鉴于目前各级人事部门已经恢复建立,会议决定,今后仍参照过去的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
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的工资福利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有关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共同性问题,由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协商解决。



198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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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47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四)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五)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六)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七)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八)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本办法将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对进出境快件专门监管场所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第十六条 运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九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见附件一)、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见附件二)、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见附件三)、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见附件四)、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二十四条 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对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对上述以外的其它货物,按照海关对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是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识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在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见附件五)。运营人凭以办理进出境专差快件报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方式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总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走私违法行为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函[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7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要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以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后,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申报机构,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含申报机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兼职、离退休及返聘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审查申报机构业绩时,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中的业绩情况。

  (三)对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一)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会、实地抽检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二)评定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http://www.cirea.org.cn)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评审为契机,推动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把真正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防止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已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信用档案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档案的信息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对不符合信用档案建设有关要求的机构,其一级资格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1、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四日

附件一

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代理申报机构人员人事档案逐人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及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表及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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