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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54:33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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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一、治安管理
  1、公安部关于转业军人落户问题的通知
  (〔53〕公治字第85号 1953年5月26日)
  2、公安部复未领迁移证迁出的居民是否补办迁移问题
  (〔54〕公治字5号 1954年1月12日)
  3、公安部关于地方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户口簿、册、章、证的使用问题的通知
  (〔55〕公治字91号 1955年5月3日)
  4、公安部为启用新的户口专用章及迁移证的通知
  (〔56〕公治字第7号 1956年2月6日)
  5、公安部关于当前建立与健全农村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56〕公治字第297号 1956年12月22日)
  6、公安部关于解决临时工、预约工户口问题的补充通知
  (〔57〕公治字第192号 1957年7月8日)
  7、公安部关于规定农业合作社户口簿项目的通知
  (1958年1月18日)
  8、公安部关于解决紧缩城市人口和动员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工作中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58〕公治字第32号 1958年1月31日)
  9、公安部关于结合普选建立、健全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58〕公治字第61号 1958年2月28日)
  10、公安部关于贯彻中央有关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指示的紧急通知
  (〔59〕公治字第092号 1959年3月26日)
  11、公安部关于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1〕55号 1961年5月6日)
  12、公安部关于各地清理出来的三类人员不要放回上海的通知
  (公发〔61〕91号 1961年8月21日)
  13、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发〔62〕37号 1962年4月17日)
  14、公安部关于在人口普查结束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64〕公发(治)419号 1964年7月15日)
  15、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注销和恢复户口问题的复函
  (公发〔1972〕45号 1972年10月30日)
  16、公安部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
  (公发〔1975〕32号 1975年9月15日)
  17、公安部关于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发〔1978〕72号 1978年9月25日)
  18、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保机构的通知
  (公发〔1979〕40号 1979年3月10日)
  19、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15日)
  20、公安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办理枪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81〕公发(治)68号 1981年5月9日)
  21、公安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管理机构的通知
  (〔81〕公发(经)117号 1981年7月31日)
  22、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1981年8月20日)
  23、公安部关于入出境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理规则(试行)
  (〔82〕公发(边)95号 1982年7月7日)
  2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4〕公发(治)177号 1984年11月3日)
  25、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
  (〔84〕公发(治)186号 1984年11月22日)
  26、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
  (〔85〕公(保)字84号 1985年6月4日)
  27、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再干预麻将、纸牌的制造、销售问题的通知
  (〔85〕公(治)字186号 1985年10月16日)
  28、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
  (〔85〕公(治)字209号 1985年12月30日)
  29、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民警统一佩戴人民警察新式帽徽的通知
  (〔87〕公(保)字1号 1987年1月2日)
  30、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87〕公发19号 1987年3月14日)
  3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87〕公发33号 1987年8月22日)
  32、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87〕公(治)字76号 1987年8月27日)
  33、公安部关于给保卫干部、经济民警配备电警棍的批复
  (〔88〕公(保)字3号 1988年1月12日)
  3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88〕公(治)字111号 1988年11月7日)
  35、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控制外地人员携带枪支弹药进京的报告》的通知
  (〔89〕公(治)字43号 1989年4月20日)
  36、公安部关于加强经济民警臂章管理的通知
  (公保〔1990〕66号 1990年9月20日)
  37、公安部关于对查禁淫药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1992〕221号 1992年4月3日)
  38、公安部关于各地不要出台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公治〔1993〕0985号 1993年12月24日)
  39、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
  40、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 1998年10月14日)


  二、消防管理
  41、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2、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3、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日 公安部印发)
  44、公安部关于加强固定灭火系统设备和零部件、灭火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0〕109号 1990年1月19日)
  45、公安部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公通字〔1991〕15号 1991年1月26日)
  46、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的通知
  (公通字〔1995〕27号 1995年3月24日)


  三、计算机管理
  4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5〕31号 1995年4月5日)
  48、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6〕8号 1996年1月29日)
  49、公安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的通知
  (公算〔1998〕95号 1998年4月10日)


  四、监所管理
  50、公安部关于地辖市和县看守所配发五功能四功能控制台的补充通知
  (〔84〕公发(审)74号 1984年5月8日)


  五、交通管理
  51、交通警察执勤规定(试行)
  (〔88〕公(交管)字第84号印发1988年9月19日)
  52、公安部关于巡警在巡逻中能否纠正交通违章的批复
  (公复字〔1993〕8号 1993年8月25日)


  六、劳动教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3、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外逃时间是否计入劳教期限之内等问题的答复
  (〔63〕公发(劳)字第124号 1963年2月21日)
  54、公安部关于劳教分子在公安机关被收容审查的时间应折抵劳教期限的通知
  (公发〔1979〕90号 1979年6月23日)
  55、公安部关于县、镇收容劳动教养和地区举办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的批复
  (〔80〕公发(教)137号 1980年7月31日)
  56、公安部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改犯刑满释放时可否直接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81〕公发(劳)109号 1981年7月20日)
  57、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68号 1981年11月30日)
  58、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劳教方面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1〕公发(教)172号 1981年12月9日)
  59、公安部关于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开处理向外国人强行兑换外汇券案的通报
  (〔85〕公(刑)字81号 1985年6月3日)
  60、公安部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在集中打击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犯罪的斗争中拟对一批农村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请示》的批复
  (〔85〕公(研)字158号 1985年9月3日)
  61、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倒卖各种票证而又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给予收容劳动教养的批复
  (〔88〕公(刑)字119号 1988年12月9日)
  62、公安部对劳教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的复函
  (公五发〔89〕0324号 1989年3月16日)
  63、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0〕15号 1990年11月9日)
  64、公安部转发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应当注意和掌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通字〔1991〕63号 1991年8月14日)
  65、公安部关于复议治安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2〕4号 1992年6月11日)
  66、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
  (公通字〔1993〕62号 1993年7月5日)
  67、公安部对陕公法发(1993)19号请示的答复
  (公法〔1993〕97号 1993年10月20日)
  68、公安部关于审批劳动教养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公法〔1995〕15号 1995年2月20日)
  69、公安部关于对多次贩卖少量毒品行为人能否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公复字〔1996〕2号 1996年2月14日)


  七、联合会签文件
  70、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关于颁发《经济民警着装暂行规定》和《经济民警枪支配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81〕公发(经)7号 1981年4月27日)
  71、公安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经济民警着装用棉的通知
  (〔81〕公发(经)139号 1981年9月29日)
  7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
  (〔82〕公发(边)69号 1982年5月10日)
  73、公安部、国家标准局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83〕公发(消)26号 1983年3月2日)
  74、公安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83〕公发(治)146号 1983年12月10日)
  75、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经济民警服装颜色的通知
  (〔86〕公(保)字39号 1986年5月2日)
  76、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86〕公发39号 1986年11月25日)
  77、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
  (〔87〕公(消器)字114号 1987年12月16日)
  78、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准制发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通知
  (〔89〕公(治)字98号 1989年11月10日)
  79、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5〕92号 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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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

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
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产品。
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
三、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进口单位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产品,由代理进口的单位向海关代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进口产品一律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产品税或增值税,计税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税额)÷(1-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应征税款=计税价格×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五、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
六、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交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七、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退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工业品,退最后生产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出口已税农、林、牧、水产品,退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报关出口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免征本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扣除项目”已缴纳的税款。
八、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品,均应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写“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并附发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产品证明》等有关票据和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予以退(免)税。
九、出口产品应退税款为购进产品金额乘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购进产品金额,指出口企业购进的实际计税金额,不包括收购、运输、自备包装等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凡在购进价格中包含费用的,应按购进价格扣除费用后计算退税。为简化手续,税务机关可确定一个费用扣除率,予以扣除。
十、出口产品退(免)税,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税额的多少,按批或按日,按旬、按月办理。
十一、出口产品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税款。
十二、出口国内统一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产品,在退税时,应按照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的原则办理。对国内生产的产品所作的减免税规定,不适用于进口产品。
十三、实行出口产品退(免)税后,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的外,不得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四、进口产品应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十五、出口产品应退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属经贸部和中央其他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凡属工业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地方预算收入退付。
对于联营的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应依照协议合同书的规定,由参加联营的各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或中央预算收入退付。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现将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师、助理会计师A类及会计员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和会计实务三科目均为60分。
助理会计师: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均为55分,会计实务科目为60分。
会计员: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会计实务科目均为55分。
(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B类考试
会计师: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科目均为60分,审计科目为55分。
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和会计原理科目均为60分,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科目均为55分。
二、要求
1、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会计员考试二科、A类考试三科以及B类考试五科(包括1997年以前通过的部分科目和免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请将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复核结果,包括B类考试五科累计合格人员的情况,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逐项认真填写,请勿遗漏。请将统计表于本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核准。
3、请按照《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做好公布考试成绩等有关工作,并根据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登记、建档等后续管理工作。
附表: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附表:
199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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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报名 | 参考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级别 | 类别 | | |-----|-----| 备注 |
| | | 人数 | 人数 |合格|合格|合格|合格| |
| | | | |人数|率%|人数|率%| |
|----|----|----|----|--|--|--|--|----|
| | A类 | | | | | | | |
|会计师 |----|----|----|--|--|--|--|----|
| | B类 | | | | | | | |
|----|----|----|----|--|--|--|--|----|
|助 理 | A类 | | | | | | | |
| |----|----|----|--|--|--|--|----|
|会计师 | B类 | | | | | | | |
|---------|----|----|--|--|--|--|----|
| 会计员 | | | | | | | |
|---------|----|----|--|--|--|--|----|
| 总 计 | | | | | | | |
--------------------------------------

注:B类合格人数栏目包括以下内容:
1、1998年度考试五科一次通过的人员。
2、在1997年以前的考试中通过部分科目(含免试科目),又在1998年度的考试中通过剩余科目,累计五科合格的人员。
单位:(盖章)_____填表人:_____填表日期:_____



19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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