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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32:52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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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百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市长 刘海生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汉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汉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刨、浇铸的具有公用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用字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制定本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四)培训社会用字管理人员。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用字。
  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城管、地名、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依法分别对社会用字进行管理。
  (一)广告、牌匾和商品注册商标等的社会用字审批及监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户外的牌匾、广告以及宣传栏、橱窗、标语等社会用字,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
  (三)本地产品包装、说明等的社会用字,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地名的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社会用字的汉字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第七条 社会用字的汉语拼音标准:
  (一)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二)拼写和分词连写,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3年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第八条 不得使用不下列汉字作为社会用字:
  (一)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型(不含姓氏用字)。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错别字。


  第九条 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牌匾、路名牌、站名牌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字母。
  需要书写外文的标语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应外文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汉字所占牌面面积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工商、城管、技术监督、地名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在1个月内(自发现之日算起)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对牌匾中的不规范用字,处以每日每字20元的罚款;其他方面的不规范用字,视情节轻重,处以5元至10元的罚款。
  但原制作单字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牌匾,有不规范用字改正确有困难的,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缓改,但应由使用者在醒目位置悬挂临时性规范字牌,并分别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容管理办公室提交限期改正保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定罚款应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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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
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
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
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
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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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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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
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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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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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召开了全国保护野生动物电话会议。为了检查国务院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我们会同高检院、高法院及农业部、公安部、经贸部、工商局、商检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组织
了六个联合检查组,分别到四川、云南、新疆、广东、广西、福建等省(区)的四十多个地(州)、县(市),检查了五十三个集贸市场,七十四家饭店、餐馆,十一个进出口口岸及一些经营、加工单位。从检查的情况看,各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很重视,及时传达、印发了文件,并
作了具体部署,乱捕滥猎等违法活动有所收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得到加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猎杀倒卖野生动物案件仍不断发生。据对六个省(区)的检查,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发生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的案件七百一十五起,被猎杀、倒卖的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等国家一级
保护动物十多种三千多只,马鹿、黑熊、穿山甲、娃娃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二十多种四万多只,还有大批地方政府规定保护的动物。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猎杀倒卖珍稀野生动物的违法事件仍未得到制止。
二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领域秩序混乱。违法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的案件依然不断发生,一些人把高消费扩展到滥吃珍禽异兽。检查组在广东检查发现,有三个集贸市场、二十五家餐馆经营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现场查获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二百七十八只。检查组在广
西发现,违法经营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巨蜥七百一十公斤、蜂猴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三百三十公斤以及其他珍贵野生动物。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点名用珍稀动物招待宾客,一些宾馆、餐馆为牟利而甘冒风险,尽量满足食客的要求,助长了滥吃野生动物的歪风。一些单位无视
国家法令,任意收购、加工和经营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有的地方外贸、药材部门不顾资源状况,盲目下达野生动物毛皮、药材收购计划,造成经营利用与保护管理严重脱节。
三是宣传不够广泛,对违法活动打击不力。近几年来,各地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广大林区、山区的群众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规定了解很少。城镇中一些从事这种经营活动的人法制观念淡薄,只顾做生意赚钱。加上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
法规没有跟上,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普遍偏轻,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
四是野生动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不落实,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经费短缺。许多地方由于缺少机构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工作十分被动。在这种情况下,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许多措施难以落实,地方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普遍感到工作难度很大。野生动物大都分布在偏远的经济不发
达地区,地方财政困难,大多无力安排保护经费。不仅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拯救濒危物种、收容饲养动物、补偿群众损失这些耗资较多的工作不能进行,就连宣传教育、查处案件和正常业务工作都很难开展。
五是猎枪生产、销售失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些非定点生产、经销单位仍在大量生产、销售猎枪。据调查,每年在林业部下达的猎枪生产限额外生产、销售的猎枪约十万支,加上一部分小口径运动步枪及汽枪的使用管理不严,已对野生动物保护构成极大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建议采取以下综合治理措施: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野生动物既是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经济、开展科学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把保护野生动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林业、农业、工商、经
贸、商检、海关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做好保护管理工作都负有重要责任,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各级政府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列入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严厉查处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严格猎枪、弹具的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列入“严打”斗争的内容,进行专项治理。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必要的配套法规,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进一步加强对猎捕活动的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严格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要加强对专业猎人、季节性猎人和业余狩猎人员的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猎
人协会,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严禁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在资源破坏严重或不适宜开展狩猎的地方和季节,当地政府要明确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跨省(区)、跨县(旗)狩猎,如确有必要,则需事先征得对方主管部门的同意,严格遵守当地的各项规定,

接受当地的监督和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管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集贸市场。任何餐馆、饭店、宾馆、招待所都不得出售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在特殊情况下,需养殖、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要按《野生动
物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养殖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对运输、托运、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加以管理。
五、切实搞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特别是野生动物的重点分布区和经营活动频繁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切实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同时,执法机关要加强力量,使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野生
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外,各级主管部门,要努力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投入。
为了掌握全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建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用三至五年时间进行一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所需经费除请地方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给予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9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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