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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16:03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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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为增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等资格的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1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的;



(三)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的;



(四)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农机事故的; 

    

(五)1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六)1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委会对其警告并限期整改。1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内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当年评先评奖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引咎辞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对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



第八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1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办理晋职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应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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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一九七九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改为“乡长、副乡长”;“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本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的修改。
二、第五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选举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选举。”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五、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改为:“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八、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九、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原第一款改为第二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机构:贵州省
发布日期:2005-11-17


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建立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是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国内领先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理论家,组成我省的核心专家群体;选拔一批省内领先并在有关学科、各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能够参与国内竞争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我省的重点专家群体;选拔一批在有关学科和技术领域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科学技术人才,组成我省的骨干人才群体;选拔一批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拔尖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在企业(事业)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组成我省县乡、企业基础人才群体。

第三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盘活全省现有人才资源为基础,努力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选拔核心专家30名左右,重点专家500名左右,骨干人才3000名左右,基础人才10000名左右。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核心专家群体和重点专家群体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骨干人才群体、基础人才群体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由省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地)负责,按照“四个一”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实施“四个一”人才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证、择优的原则,重点在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的优秀人才中选拔。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入选“四个一”人才工程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热爱贵州、乐于奉献,努力为富民兴黔做贡献。对在全国、全省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科研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拔。

第八条

入选核心专家群体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培养对象,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省统战系统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报省学位办审核同意的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经过评选列入核心专家群体: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主要包括: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省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主要负责人。

2、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国家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技术专家。主要包括: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3、在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4、在科技或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5、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的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专家。

6、在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

7、在企业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企业管理专家;在企业生产中通过掌握的专门技术,对企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专家或管理人才。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以及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取得卓著成绩的教练员。

9、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并在我省长期工作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10、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纳入核心专家群体: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两位获奖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

第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计划入选人员,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直接列入重点专家群体进行管理。

第十条

骨干人才群体是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具备较高理论基础、业务能力强、起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具体入选条件由各地、各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县乡基础人才群体是熟悉、了解基层情况、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广科学技术的农村实用人才,具体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制定;企业(事业)基层人才群体是技术工人队伍的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具体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核心专家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

核心专家候选人的推荐采取单位推荐和核心专家个人推荐两种形式进行,不受理本人申请。

1、单位推荐:各市(州、地),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人民团体,可从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业务管辖范围内符合选拔条件的对象中推荐。单位推荐的程序要公开透明,人选需经过学术委员会评议,经地(厅)级以上党委(党组)研究后上报。

2、核心专家推荐:2名或2名以上核心专家可联合推荐1名候选人。每位核心专家每次增选最多可提名推荐2名候选人。

3、推荐核心专家候选人需填写《贵州省“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候选人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各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书》所填写的内容负责。

(二)公示

推荐工作结束后,省人才办将候选人情况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候选人名单公示后,如发现候选人有不符合核心专家评选的标准与条件,经省人才办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三)评审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评审标准要结合学科的特点,注意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评审专家组由省人才办邀请省内外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按学科进行,可采取会议评审和函评的方式。

(四)评选

评选委员会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在听取评审意见和充分评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核心专家建议人选。

(五)审批

核心专家建议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核心专家选拔的实施细则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重点专家的选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十五条

要根据不同层次人才的情况,在参政议政、咨询、培训培养、项目资助、科技推广、积极使用等方面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对核心专家群体、重点专家群体和骨干人才群体的人员,要积极安排参与国家和省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重要科研和工程项目。积极支持“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面向基层、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活动,鼓励领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十六条

逐步加大对“四个一”人才工程的资金投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要向“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特别是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倾斜,每年重点为他们安排一批项目。高层次人才科研条件特助专项经费要重点资助核心专家和重点专家改善科研和工作条件,资助出版专著。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专家国内外访问制度,积极支持“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四个一”人才工程的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到国外进行学术考察和交流,组织“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中的青年专家进行省情、国情考察。

第五章 管理及待遇

第十八条

对“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实行动态管理。核心专家群体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为五年(院士不设管理期),管理期满后重新申报评选;重点专家群体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四个一”人才工程核心专家和重点专家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这两类专家的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省人才办;跨系统、跨省区调动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省人才办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延退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本人的身体状况,在管理期内的重点专家延退按有关规定执行,核心专家在重点专家延退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退休后不再纳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基金,提高核心专家、重点专家的医疗保健待遇;对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实行国家投保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专家津贴制度,对完成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四个一”人才工程入选者实行专家津贴。津贴标准如下:

(一)核心专家群体中的院士每月8000元,其他入选者每月3000元;

(二)重点专家群体入选者每月1000元;

(三)骨干人才群体中的博士,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每月600元,在机关工作的每月300元;

(四)骨干人才群体、基础人才群体的专家津贴由省属各单位、各市(州、地)确定。

专家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省直机关和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省属事业单位中的核心专家、重点专家、博士,其专家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和中央在黔单位参照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为专家配备科研助手制度。核心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1—2名科研助手;重点专家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配备1名科研助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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