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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0:45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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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萍乡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兵家庭优待适用本办法。各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第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农村的,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含萍乡经济开发区)所辖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在国家财政费改税农村优待金转移支付资金中发给,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
   第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户籍所在为城镇的,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确定,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含萍乡经济开发区)财政统筹负担。
   第五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上,凭证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5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20%;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第六条征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直接进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特殊优待金政策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第七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上述规定发给。
   第八条市民政局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各县(区)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文件下发。
   第九条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与人武部联系,对当年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进行核定,并根据市民政局确定的发放标准核算本地优待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打入其家庭账户,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民政所通过银行发放。
   第十一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对下列义务兵,不发放家庭优待金:
   (一)征兵计划指标外入伍,无入伍通知书的。
   (二)在校大学生以外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提前退伍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第十三条负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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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信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随时调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方储备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专库储存、单账核算、账实相符。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和动支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条 当市场供求失衡、粮价大幅上涨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储备规模筹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检测设备。
第九条 储备粮收购入库时,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当年产粮食。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和储备粮品质检测。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对质量等级、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并及时登记账目。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按照先入先出、保证质量、高抛低吸、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根据粮食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年度轮换方案,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由承储单位负责落实。因轮换形成空库的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后的结算价格,作为入库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购销和轮换计划,及时提供或者收回贷款。
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正常损耗,由承储单位按照轮换期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核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逐次核销。核销损耗、损失时,必须同步归还所占相应贷款。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预拨,年终清算;轮换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先轮换,后补贴”的原则及时拨付。
储存费用的标准为每吨每年80元,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吨每轮换期80元。
第十八条 轮换、抛售地方储备粮,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造成的差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人和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的;
(二)哄抬储备粮价格,牟取暴利的;
(三)以次充好,储备粮达不到规定等级的;
(四)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最近,个别地区在组织教师培训中,由于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惨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承办单位要引以为戒,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参训教师安全管理。把安全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加强安全保障措施,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安排好参训教师的食宿和学习条件。“国培计划”教师培训项目参训教师要安排在校内住宿。参训教师住所要有利于培训教学,同时具备消防等安全条件,并加强对住所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教师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对参训教师的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手段和措施,强化教师安全意识,使教师了解、掌握必备的应急疏散和逃生技能,避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地对参加培训的骨干教师要进行认真选拔。所有参训教师都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参加“国培计划”等各项培训活动,十分珍惜培训机会,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作息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学习研修,取得良好效果。各地要加强考核管理,将参训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师德表现,包括遵守培训纪律情况,作为培训考核评价、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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